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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2014.07.182第一专题税务稽查概述税务稽查定义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3税务稽查主体的特定性。即必须是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及其专门职能机构。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稽查行为的合法性。税务稽查活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税务稽查对象的处理决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4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5税务稽查的地位与原则税务稽查地位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税务稽查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原则合法独立分工协作客观公正6遵循的主要法规依据主席令【2001】第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征管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5】第226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7税务稽查基本程序税务稽查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8程序的几个要素: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时限不能超过方式不能改变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9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简易程序10第二专题税务稽查案源管理举报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协查案源拓展案源移交案源情报交换税务稽查案源受理税务稽查案源筛选确定税务稽查任务下达案件转办局长审批其他案源一般案源稽查、审理等反馈举报人有关部门上级机关反馈专项稽查日常稽查税务稽查案源检举人可以检举的形式:口头、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举报案件受理范围: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2、虚开、伪造发票3、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4、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三、举报案件管理11举报奖励范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令【2007】18号)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注意以下几点:1、物质奖励规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的奖励范围3、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4、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举报当事人的同意。1213不予奖励的情形:(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奖励标准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1415四、其他案源管理交办案件转办案件移交案件协查案件(稽查实施中的协查管理)拓展案件16第三专题稽查实施一、概述二、查前准备三、稽查实施四、取证五、终结六、协查与专项稽查17一、稽查实施概述(一)稽查的权限被查对象的义务(二)稽查人员的义务出示证件、送达通知书、告知权利、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等(三)稽查回避制度当事人要求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181、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的特别规定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一)税务稽查权限19(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报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20关于人员回避的规定选派稽查人员要注意以下问题:(1)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检查资格,即要有税务检查证。(2)交叉检查要注意检查证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超出检查证规定地域范围的稽查无效。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3)进行税务稽查必须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税务稽查人员同时进行。一人进行的税务稽查,其检查结果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4)税务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5)回避《征管法》中有明确规定(三)稽查回避制度21二、查前准备资料的收集与准备案头分析(借助于纳税评估方法,确定稽查重点)检查方案的拟定送达检查通知书22(一)资料收集与准备包括相关行业知识、会计知识、税法规定1.被查对象的登记信息,可以通过CTAIS系统,调取相关信息,掌握被查对象的行业性质、投资信息、以前的稽查情况、联系方式,了解企业的关联关系等。2.被查对象的各项财务报表数据和申报信息,可以通过管理部门,调取申报数据、管理台账等,了解被查对象的按期纳税申报情况。3.相关行业知识,涉及产品的构成情况、生产工艺、关键材料和生产工序等。4.管理部门掌握的行业评估涉税指标预警值。5.行业的财务核算特点,必要的会计知识;企业会计核算的方式,如果是电算化核算的,熟悉和掌握相关的电算化知识和电子查账技术。6.相关行业的税收政策与规定。7.上级下发的稽查指南、其他地区同行的稽查信息等。必要时可以进行查前培训,以期获得对行业知识的全面了解与掌握。23(二)案头分析1.通过对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对比分析,查找是否存在数据相互矛盾的情况。2.分析财务会计报表。稽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各类附表进行认真的审查、验算、分析。通过初审分析,发现涉税违法线索。这是实施税务稽查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准备工作。3.利用行业预警值作为参考,分析被检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及生产指标申报的合理性,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申报不实或账外经营的可能。4.分析检举资料。文书的送达方式和要求(1)税务文书必须以法定形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如下: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税务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税务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税务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只有当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时,才可以采取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四)检查文书的送达2425实施税务稽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必事先通知,但在进户实施税务稽查的同时,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手续。(1)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26三、税务稽查实施(一)稽查实施的方式(二)稽查实施的方法(三)稽查工作底稿的制作(四)稽查实施中的税收保全1.调账稽查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调账检查。调账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1)调账检查必须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2)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进行检查,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3)情况特殊,可以调取当年账簿进行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一)税务稽查实施方式27282.实地检查实施实地检查也是查获纳税人账外核算资料等直接证据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之一。实地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检查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是否与账证相符;二是检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档案的设置、保存情况,特别是原始凭证的保存情况;三是检查当事人计算机及其服务器的配置和贮存的数据信息情况;四是检查当事人隐藏的账外证据资料,获取涉税违法的直接证据。29(二)稽查实施的方法账务检查方法: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分析法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经济活动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方法调查法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盘存法。30(三)稽查工作底稿的制作1.底稿范围稽查工作底稿主要包括《检查记录》、《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1)《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账户、记账凭证等方面的检查记录。(2)《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3)《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2.底稿制作要求(1)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2)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31(四)稽查实施的中止(终止)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对中止(或终止)稽查实施的案件已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应装订成册后归档备查。暂时中止实施的涉税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重新实施税务稽查。(五)稽查实施中的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
本文标题:税务稽查管理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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