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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税收制度第一节税收制度的组成和发展本节主要掌握税收制度的组成,即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两种类型,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概况。第二节流转课税注重掌握以下问题:一、流转课税的对象和特点。二、流转课税的主要税种。几点提示:(一)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二)特别重视增值税有关内容,包括增值税的征收制度和增值税的优点。(三)每一税种的征收制度内容,按照各自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等基本要素去掌握。第三节所得课税掌握以下问题:一、所得课税的性质和特点二、所得课税的主要税种(一)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掌握每个税种的征收制度内容。按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基本要素去掌握。第四节其他课税了解和熟悉资源课税、财产课税、行为课税的主要税种。补充材料I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1950年确立的,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发展变化的过程。研究这一过程,可以对现行税制的来龙去脉有个连贯的、全面的认识,并为今后税制的近一步完善明确方向。我国税制政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1950--1978年间的税制建立与发展(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急需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新税制。在此之前,我国并行着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一是在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税收制度;二是在新解放区暂时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税法。这两种税制相互矛盾,各自又都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不能适应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征税需要。为了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1月公布施行。这一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14种工商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和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化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新税制的确立,保证了当时国家财政的需要,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基本上做到了统一课税,税负公平,从而为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1953年的修正税制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了原有税制与经济结构。经营方式变化不相适应的矛盾。这次税制修正的内容主要有:(l)试行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划出一部分产品,将其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交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征税制。(2)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3)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取消或停征除牲畜交易税以外的其他交易税。(三)1958年的税制改革1956年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经济结构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而建立在原有经济结构基础上的税制必须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特别是要适应从1958年开始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要求。这一次改革的原则是“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具体内容包括:(l)实行工商统一税,取代原有的商品流通税废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2)建立工商所得税,即把原有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3)统一全国农业税制度。(四)1973年间的工商税制改革。从1966年开始,我国进入“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财政税收制度被当作“管、卡、压”的工具而受到批判,“税收无用论”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在这种背景下,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继续贯彻“简化税制”原则。主要内容是(1)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为82个。(3)简化征收办法。经过1973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质上已从复合税制转向单一税制,税收只是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其他作用已基本上消失。二、1979——1993车间的税制改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随之,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方面要求作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制必须不断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杠杆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原有的单一税制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税制势在必行。从1979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在流转税方面,将原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按性质应属于资源税类),对关税进行了适当改革。(2)在所得税方面,陆续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3)在财产和资源税方面,陆续恢复和开征了城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等。(4)在行为和目的税方面,陆续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等(5)在涉外税收方面,陆续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来这两种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过以上改革已经形成了包括有抓多个税种的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体系,使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形式,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三、1994年的税制改革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原工商税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l)税负不平,不利于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2)一方面,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犬牙交错,很不规范:国家除向企业征税外,还向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又用多种名义征集各种形式的基金和管理费,增加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又使财政难以承受。(3)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收入与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不能适应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规模过小,权力有限。(4)税收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要求,税收对资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调节,还远远没有到位。(5)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税制,矛盾日益突出。(6)税收征管制度不够科学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l)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主要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理顺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适度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同时,合理划分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为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创造条件。(2)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主要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完善流转税,改变按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设置税种和税率的问题,使各类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公平,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3)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使个人收入分配保持合理差距,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5)简化、规范税制。主要是取消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合并重复的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并重视参照国际惯例,采用较规范的税收方式,以保护税制的完整,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流转税制的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并与消费税、营业税相配套的新的流转税体系,即在生产环节、商品批发和零售环节普遍实行增值税;在此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原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新的流转税制。2.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按所有制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3.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为此,个人所得主要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统一为新的个人所得税。4.其他税种的改革。调整、撤并和新开征了一些税种。例如,调整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取消了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等。经过上述改革,我国的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0多个减至22个左右,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与高效的统一。II流转课税流转课税的对象和特点流转课税又称商品课税,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交换(买进和卖出)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额。对卖方来说,具体表现为商品销售额。对买方来说,则是购进商品支付金额。它们都可以成为流转税的课税对象。非商品流转额是指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额。此外,流转课税既可以全部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又可以部分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流转课税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商品交换为前提,课征普遍。由于流转税的课税对象是流转额,而流转额只能在商品(包括劳务交换过程中形成,因此,流转税的征收必须以商品交换为前提。同时流转课税中的许多问题,像计税价格、纳税环节、重复征税、税负转嫁等.都直接同商品交换相联系。在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流转课税自然是最普遍的税类。2.税额与价格关系密切。在税率已定的条件下,流转税额的大小直接依存于商品、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多少,而与成本、费用水平无关,即不论课税的商品有无盈利,只要发生了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所发生的流转额都要课税。流转课税的这一特点,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可靠,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3.除少数税种实行定额税率外,普遍实行比例税率。4.计征简便。III所得课税所得课税的性质和特点所得课税又称收益课税,是以所得额(亦称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所得额,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全社会的国民收入总额中,通过各种方式分配到的那部分份额。目前我国已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是对以下三种类型的所得征税:工商企业所得,个人所得,农民的农业收益。这几种所得的性质是不同的。工商企业的所得是利润所得,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取的经营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流转税后的余额,其性质属于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个人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其中占主体的是劳动报酬所得,其性质属于必要产品价值,但也有一部分属非劳动所得。农民的农业收益,在我国指的是农业总收益,其中包括成本、费用在内,这同工商企业的所得是纯收益(利润),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般说来,收益额应是纯收益额。我国农业税以农业总收益为课税对象是一种特殊情况。所得课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税负不易转嫁。由于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最终所得,一般不易进行税负转嫁,这一特点有利于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这一作用尤为明显。2.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税负较公平。所得课税以所得额为课征对象,征税环节单一,只要不存在两个以上课税主体,就不会存在重复征税。另外,所得课税一般是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体现了
本文标题: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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