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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重难点辅导(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而且税收分配会改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的格局,对企业经济活动、居民切身利益以及政府决策行为都有着重大影响。第一章税收概论税收概论是将国家税收教材中的税收概论、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三章的内容融合在一起作为税收基础的第一章,因为这章都是理论、概念问题,有些概念好象在日常工作中涉及不到,但是学习这部分内容对以后的学习有很大的作用,如税收三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在学习各个具体税种时都要频繁涉及到,了解了原理,比较容易区分不同税种的特征,便于掌握各种具体税种的内容。这一章的基本内容有三部分:税收定义:税收的概念、特征、原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税人)征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源)税收制度:税收要素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减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税收附加、加成征收)其他要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征收管理税务代理税务行政司法制度(内容比较多,但都是必须要掌握的)税收定义需要掌握的内容(一)税收概念及税收特征税收概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税收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税收如何参与产品分配?请看下列图示:生产中的耗费(C)流动资产的消耗固定资产的消耗社会产品国民收入(V+M)企业上缴的税收,无论是哪种税,如何计算,从价值构成来看,最终来源于企业剩余产品的部分。取得财政收入的渠道不仅仅是税收一种方式,还有利润上交、政府基金、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债券收入等。和其他财政收入比较,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三性“。税收的强制性:税收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以法律为依据,钢化的征收手段。无偿性:价值单方面的转移,不付任何报酬的一种索取。固定性:征收之前,就明确了对什么征收、征多少。这种规定具有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历史上的连续性、时间上的相对稳定性。税收“三性“在税收的产生发展中逐渐完善,它既是税收的共性,又是税收的特性。所谓特性:与其他财政收入比较,只有税收才同时具备三性;所谓共性: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的税收都具有三性的形式特征,只是三性内容的完善化、法制化程度不同而已。(二)税收的本质特征税收解决的是国家在社会产品中占有的份额,其本质是对产品的分配。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分配,不是凭借对财产的占有,也不是凭借提供了劳动,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借助法律手段进行的分配。分配的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分配的手段是强制无偿的。在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无论是什么所有制的变化,也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都要依法纳税、依职工工资(V)个人所得税、国库券等税收盈利(M)上交国家利润其他股东企业留利财政资金商品销售价值实现后,通过成本的收回,重新投入生产过程中,保持生产的连续性。率计征。税收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税收职能税收的职能是指税收所应具有的功能。经济学界对此有多种论述,概括起来,不外乎两大职能:1.组织收入2.调节经济(一)组织收入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由于税收具备三性的特征,所以组织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如:对流转额征税,无论盈亏,有收入的就要纳税,税收成为各国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收入已占财政收入90%以上,成为财政收入中的主力军,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84年完成第二步利改税后,开征了30多个税种,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不含内、外债的经常性收入中单位:亿元年份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合计税收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企业亏损补贴19852040.792004.82101%-507.0219882390.472357.24101%-446.4619892727.402664.90102%-598.88原因:一是税收数额大二是与预算编制方法有关(二)调节经济的职能调节经济的职能寓于组织收入过程之中,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与加成等税收政策,调节经济结构,引导投资方向,在社会产品总量一定的前提下,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对企业经济利益的调节,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缓解供求矛盾,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发展;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缓解分配不公造成的社会问题等等。税收的调节职能,实际就是分配对经济的反作用。三、税收原则如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取决于科学的治税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密切联系本国的实际制定出一套规范合理的税制体系并能得以贯彻落实。税收原则即通常所说的治税思想。纵观西方经济学治税思想的发展和我国的税制建设的实践,可概括为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稳定原则。(一)公平原则税收是对产品的分配,税收应以公平为本,公平合理是基本的治税思想和税制建设的目标。从古至今、横贯东西方国家税收的实践和税收理论的发展,税收是否公平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好坏的标准。所谓公平原则包括普遍征税和公平征税两方面。普遍征税:指在国家税收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法人、自然人都应该依法纳税。公平征税: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纵向公平: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量能负担。这样才能有利于在税收分配过程中,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才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二)效率原则征税不仅应公平,而且应该有效。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指税收分配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还是干扰了经济的运行。在一定时期内,经济运行本身已是高效的,税收就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保持中性原则;如果经济运行本身是低效或无效的,税收就应强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干预,通过税收分配调整资源配置,生产力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供需关系等,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样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才是有效率的。行政效率是从税务征管工作本身而言,指征税本身要低成本高效率,用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尽量节约税务开支。(三)稳定原则税收的稳定原则是指税收制度要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工作有不同的重心,情况会不断的变化,新情况会不断出现。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政策当然要不断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当然税收政策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让纳税人无所适从,也需要相对稳定。四、税收负担研究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必然涉及到税收负担问题。衡量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有名义税负、实际税负;宏观税负、微观税负。名义税负(税率表上的税率)与实际税负不一定是一致的,如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25%,考虑到多种减免因素,有的企业实际税负会低于25%。宏观税负是指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一年)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或: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宏观税负是国际通用的一个税负指标,可帮助我们进行国际横向比较分析(国与国之间比较),也可就国内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对研究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化规律有一定帮助。根据有关资料提供的数据看:经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基数大);从纵向对比看,宏观税负是呈上升趋势的。(宏观税负只能做制定政策的参考,不能做依据)。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工作重心,所以运用宏观税负还应注重一国之内的纵向对比,从中总结出某些规律。微观税负是研究不同纳税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收负担的指标,研究微观税负可为正确处理国家与各种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提供一些参考。税收制度需要掌握的内容一、税收制度首先要搞清税收与税法的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将税收的各种规定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税法。所以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现代社会,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所以两者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税收是税法的具体内容。税法体系是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实体法:指各具体税种的立法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核心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另有发票管理办法、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等法律规定。税收法律体系又称为税收制度,所以对税收制度可以这样概括: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从法律效力来看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级次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第一级次:税收法律。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征税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1.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2.授权国务院制定。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暂行条例等。第二级次:行政法规。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1.国务院有权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税收法律授权下制定。第三级次:部门规章。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下制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无效。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权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如:一些税法的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征收管理办法)等。2.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税收规章,本地区范围内有效(注意:无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无权自定)。如:国务院制定颁发的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条例都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实施细则。地方立法权限只限定省、市、自治区政府一级,不得层层下放。从征收管理的角度看,负责征收管理的机关有: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海关。绝大部分税种由税务机关征收—工商税收、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少数省份由财政部门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由海关征收——关税(包括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船舶吨税)、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制要素税制要素是指实体法构成要素。由于要素的内容不同,才有了各税种的区别。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三大基本要素1.纳税人: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解决对谁征的问题。2.征税对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者行为。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解决按什么征的问题。注意与税目、计税依据的关系。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如对货物征税,都有哪些货物?征税对象是货物,税目则是货物的具体名称和种类,列入税目的征收,未列入的不征收,体现征税的范围。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表现。是计算税额时使用的一个概念,如货物的销售额、劳务的销售额等。3.税率:是征税的比例或额度。税率是衡量税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一个核心要素。税收筹集资金,调节经济的作用主要通过税率高低体现。是处理国家和纳税人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解决征多少的问题。目前,我国税法适用的税率有三大类:比例税率按绝对额划分级次税率税率累进税率按比例划分级次定额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征管,适于对流转额征收,与价格关系密切,与价格配合可以调节不同产品、不同行业的盈利水平。存在问题是:对同一产品、同一行业的盈利水平的调节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调节。累进税率: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长逐级提高的税率。目前我们采用的是超额累进、超率累进税率,较好的体现量能负担原则,适合对所得征收的税种。但计算较复杂。全额累进计算方法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全率累进计算方法超率累进计算方法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固定征收,与价格无关,计算非常简单。问题是: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不适合广泛采用。(二)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免征额: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达到免征额的,只对超过部分征收。例如:税法如果规定1000元为起征点,(1000元以下不征,达到1000元全额征)999元不用纳税,1001元全额征收,1001×%(1000元也应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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