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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中有关涉税犯罪等规定,其核心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又进行了修订,2002年9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本章按税收征管法概述、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分节进行阐述。学习目标熟悉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程序;掌握税款征收的方式和措施;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行为所受的法律制裁;了解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了解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部分:税收征管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权限见教材P229表9-1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见教材P229表9-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部分: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1、税务登记概述项目内容税务登记概念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程序。税务登记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税务登记证有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正本由纳税人保存,副本供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时使用。企业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税务事项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2.税务登记的内容及程序(1)内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2)程序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及附表税务机关审核及核定纳税事项1.建立分户档案;2.打印税登记证税务机关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开业税务登记完毕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变更税务登记报送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有关登记事项税务机关1.将有关表格存入分户档案。2.修改税务登记内容,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纳税人1.取回变更登记表。2.领回重新打印的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完毕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程序注销税务登记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完毕3.税务登记的管理(1)证照管理(2)非正常户处理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1.账簿、凭证的管理(1)账簿和凭证的设置根据《征管法》规定,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2)账簿和凭证的备案《征管法》及其实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3)账簿和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2.发票的管理(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为了强化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2)发票的印制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以上两种情况,都要求套印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的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国家对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3)发票的种类及使用发票种类使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话务、电报等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4)发票的领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领购时,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5)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6)发票的保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7)发票的检查(8)发票的缴销三、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1.纳税申报的对象《征管法》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抵扣项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3.纳税申报的期限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4.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自行申报,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证的方式。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3)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式。(4)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5.纳税申报流程第三部分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方式1.按照“应纳税金额”计算的角度分方式内容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查定征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算,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2.按照税款缴库的方法分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二、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4.税收保全措施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阻止出境三、税款征收的其他措施1.税收优先权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3.税款退还与追缴权4.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第四部分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概念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查和监督活动。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客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税务检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有关税收程序法方面和税收实体法方面规定义务情况的检查。税务检查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保证税收收入。二、税务检查的范围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三、税务检查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2)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
本文标题: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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