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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第一节税收的概念、特征与职能一、税收的概念关于税收的概念,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就国外学者看,德国学者海因里希·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①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则认为,“税收是国家以实现为提供公共服务而筹集资金这一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向私人所课的金钱给付”。②英国学者道尔顿认为,“所谓租税,系公共机关的一种强制征收。租税的本质之异于政府其他收入者,即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并无直接的同等交换物之存在”。③美国学者塞利格曼认为,“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费用,它与被征收者能否因其而得到特殊利益无关”。④在我国,有学者将税收界定为一种财政收入,也有学者主张税收是一种分配活动或分配形式,还有学者把税收称为一种分配关系,各方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相较于其他定义,本书认为以下说法更合理一些。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地、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⑤此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1.指明了税收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财政职能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现代国家的各项职能,包括公共财政职能等的实现一刻都离不开赋税的支持。2.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马克思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0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0③高培勇.西方税收——理论与政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10④陈少英.税法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⑤徐孟洲.税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3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税权的行使要基于法律的规定。3.指明了税收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一般为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这说明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纳税主体是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的概念是税法上的专有概念,各国法律对居民都有明确的界定。所谓居民,“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按照该国税法的规定,由于住所、居所、居住期、管理机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凡不符合一国居民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为非居民。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境内所得征税。”在税法上使用“居民”的概念比使用“人民”、“国民”、“公民”等概念更为科学,因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有承担纳税义务的可能。4.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属性”。定义中“基于……法律规定”意味着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规范性),“不直接偿还”或“无偿”表明课税对每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是财富无偿转移给国家。5.使用“非罚”一词揭示了税收的非罚性,从而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行为排除在税收行为之外。6.揭示了税收的社会属性。定义中“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不仅表明税收的形式特征,而且包含着税收的社会属性。我们认为,将税收归结为一种金钱课征行为——即强制性经济行为,是较为科学的。因为税收既不是一种单纯的物质或财富,也不是一种抽象的分配关系,而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驱使的具体的符合规范标准的行为,即课征行为。并且,这种课征行为是基于一定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因此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①二、税收的特征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税收具有自己的特点。(一)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的外部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我国多数学者通常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1.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税收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①徐孟洲.税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4税法4必须依法行使税权,纳税主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当税收征管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受到干扰或纳税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税收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经济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3.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形势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等税法要素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二)税收的本质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只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体现。深刻认识税收的概念,应进一步分析和考察税收更深层次的本质特征。事物的本质属性,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是其固有的内在的规定性。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国家运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国家同纳税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而使税收的分配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如利润、地租、利息、工资薪金等以财产所有权、劳动权等为基础而形成的分配关系。三、税收的职能税收职能是指税收作为一种制度涉及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职责。一般认为,税收有以下三种职能:(一)财政职能所谓税收的财政职能,即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可以把分散在各个纳税人手中的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国家财政,用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从税收的产生来看,首先就是为了集中收入来满足国家的需要。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国家,税收都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5(二)经济职能所谓税收的经济职能,即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是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派生的。国家征税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就同时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原有分配状况,包括社会财富在不同经济领域之间的分配、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在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以及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等。这样,就必然要对经济情况产生某种影响。国家就是通过这种影响来实现一定的政策,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税收的一征一免,多征少征,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就会直接影响经济。调节经济是税收本身固有的一个重要属性。我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就实行过重农抑商的税收政策,鼓励农业的发展,抑制商业的发展。还采取过一些轻税政策,使人们能够休养生息,发展生产,出现了西汉、初唐那样的盛世之年。也有很多统治者苛捐杂税,横征暴敛,破坏了社会经济,甚至导致了改朝换代。资本主义社会创立了各种税收理论,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要自觉地运用税收来调节经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税收本身具有的这种调节经济的职能,使税收成为国家手中的重要经济杠杆。(三)监督职能所谓税收的监督职能,即税收反映与监督社会经济的职能。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尽管可提供信息的渠道和方面很多,但税收所提供的信息却是最为基础的,它具有广泛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特点。国家税务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利用完善的税收系统并通过具体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能够收集到比较准确和全面的国家经济发展动态数据,从而为国家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此外,国家通过税收日常的征收管理,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保证了税收作用的实现,是实现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还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节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相比而言,国内外学术界对税收概念的分析讨论较为充分,而对税法概念的讨论不仅少,且表述不尽一致。在国外,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税法学家金子宏提出的“税法,是关于税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言简意赅,界限清楚,但税法的基本性质没有表税法6述出来。《牛津法律大辞典》将税法界定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这一定义说明了征税应该包括的某些基本要素,如征税对象、税率等,但显然没有触及税法的本质内容。《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税法解释为:“是政府当局凭以要求纳税人将其收入或财产的一部分转移给政府的条例。”②该定义揭示了税收的一个形式特征,即财产权的单向转移性,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没有对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作明确的表述。其次,将征税主体局限于政府,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国家”才是唯一的征税主体;从一般意义上说,征税主体的范围又是相当广泛的,不仅只是政府。最后,税收条例仅是税法的一种形式而已,而非全部。国内税法理论界关于税法概念有几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③第一种观点认为,把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和制度等。这一定义的前半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税法的本质,但仍未能明确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后半部分用列举的方式描述了税法的基本表现形式,在规范的法律概念表述中却属多余。第二种观点认为,税法是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收和缴纳税款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这一定义明确了税法的本质内容,但却将税收权限划分及其他税收关系排除在税法调整对象范围之外。综观上述有关税法概念的各种表述,其不足之处各不相同,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缺陷就是表述的片面性,未能全面地反映税法概念的内涵。第三种观点认为,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相比而言,我们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因为要合理地界定一个概念必须准确地揭示它的内涵和外延。而第三种观点更好地做到了这一点,一方面它以调整对象为依据准确地揭示出了税法的本质属性,即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它明确地指明了税法的外延范围,即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只是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即税收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单行的专门税收法规中,还存在于其他与税收有关的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二)税法的调整对象要准确地把握和理解税法的概念必须搞清楚税法的调整对象。所谓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税法调整,具有税法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税收关系,包①(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90②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6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472③刘剑文.财税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07④徐孟洲.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9~11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7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1.税收分配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一,国家与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二,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主要是通过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划分体现出来;第三,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税法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本文标题:税收与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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