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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解读顺序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3、营业税金及附加4、其他税种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例:中国公民王某2012年12月自单位取得当月应发工资为3800元,其中个人负担四金800元,同时领取全年考核奖金20000元;李某当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其中个人负担四金1000元,同时领取全年考核奖金36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请问王某、李某取得的全年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王某当月应发工资3800减去个人负担的四金800元后低于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故其每月平均奖金=[20000-(3500-3000)]÷12=1625元,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王某应纳税额=[20000-(3500-3000)]×10%-105=19500×10%-105=1845(元)李某当月应发工资5000减去个人负担的四金1000元后高于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故其每月平均奖金=36000÷12=3000元,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李某应纳税额=36000×10%-105=3495(元)2、如何确认一个纳税年度内年所得额是否超过12万元?•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其中不含以下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请根据下列方法准确计算填写各项目的年所得额:(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所得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2)网上申报以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网址:)完成申报时间为准,从2014年1月1日0时起开始,2014年3月31日24时结束。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5、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6、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7、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3)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二、企业所得税1、怎样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季度申报可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因此,季度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企业员工的工装费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5、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6、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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