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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税收筹划(计)第4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第四章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4.3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主要内容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具体来讲,消费税的纳税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④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①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销售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销售时纳税移送使用时纳税不纳税例如: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对“直接出售”做了专门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④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和《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④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再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甲公司属啤酒生产销售企业,因生产能力不足,故从其他啤酒生产企业购入成品啤酒,入库后直接销售给客户。问:该消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依据是什么?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一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如何筹划可以减轻粮食白酒厂的消费税?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筹划安排】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免除。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和特定的环节征税,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获取税收利益。企业合并甲企业乙企业购销环节甲企业内部材料转移环节乙企业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4-1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思考: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领导人的决策依据是什么?(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4-1续决策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方面:4.1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4-1续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2×0.5=100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10000=190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20%+5000×2×0.5=10000(万元)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9000-10000=9000(万元)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1.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1.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1.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五)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法规链接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1.2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1.3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复合计税办法下,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通过缩小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可达到直接减轻税负的目的。针对消费税的计税特点,其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企业转让定价1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2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3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4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5包装物的筹划6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2.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4-2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售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思考:筹划前后,该酒厂应该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分别是多少?能为企业节约多少税款?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2.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4-2续筹划前: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筹划后: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节约消费税税款=86000-246000=40000(元)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如果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的课征只选择单一环节(卷烟除外),主要在生产制环节征收,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从而实现节税。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2.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2.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销售给下属销售部门的价格应当参照社会的平均销售价格而定。4.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4.2.2.2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不同方式确定。具体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
本文标题:税收筹划(计)第4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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