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 设立外商投资公司详细程序(武汉)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部门:市工商局提交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或者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4.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承诺时限1.名称冠以“武汉”字样的,即办。2.名称冠以“湖北”字样的,需网上报经省工商局核准,2个工作日内办结。3.新设立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先在当地登记机关现场查询是否重名(即办),后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办理;4.已落户武汉的企业,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以下简《意见书》)中签署初审意见,企业持此《意见书》到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办理。二、办理前置审批(一)卫生局前置审批武汉市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武汉市餐饮业卫生许可武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武汉市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二)发改委前置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受理部门:市发改委提交文件:1.项目单位申请(其中含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2.项目申请报告(应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2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3.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表;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由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供)。办事程序:1.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2.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3.市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并确认申请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配套文件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环保局前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设立三、合同章程报批申请部门:市商务局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一、必备材料(1)申请报告(2)《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正本)(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正本)(4)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正本)(6)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7)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正本)(8)投资者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或资信状况证明(正本)(9)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正本)及董事、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3(10)境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正本)(11)申请设立公司的法定地址证明(复印件)(12)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13)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二、其它材料(1)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类项目需提交《武汉市利用外资项目土地环保备案表》(2)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出资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属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3)凡需进口设备应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进口的全部进口设备清单(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5)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6)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7)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备注:1.办理时限请见具体办理流程2.申报者应按照有关参考格式文本的内容要求另行编制打印申报材料3.所有申报材料须用A4幅面打印,(预留左装订线)4.提供的复印件须清晰无误地用A4幅面纸复印,审批机关有权要求提供原件核实5.需签名的文件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签署6.如委托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出具正式的委托书7.所有申报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企业设有董事会的是指董事长;外资企业不设立董事会的是指执行董事;另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8.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回乡证、护照、永久居留证办事程序: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通则(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10.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412.湖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1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二)必备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原件2.《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原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4.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合作企业合作合同、章程及附件、外资企业章程及其附件)原件6.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7.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注: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8.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9.投资者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或资信状况证明原件10.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监事在对应名单上签字)(原件);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及董事、监事身份证件和个人简历(复印件)11.境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注: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中未能明确反映其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由其董事会决议指定一位董事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2.申请设立公司的法定地址证明(注册地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13.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原件)14.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三)其他申报材料1.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类项目需提交《武汉市利用外资项目土地环保备案表》2.投资者以资产出资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属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3.凡需进口设备应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进口的全部进口设备清单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5.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6.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规定提交相应文件、材料7.审批机构按现行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设立程序1.需上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办理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发改委)--涉及专项规定的需办理前置许可---预审并转报(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初审并转报(市商务局)---设立审批(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办理外管、税务、海关等登记注册2.需市商务局审批的项目:办理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发改委)--涉及专项规定的需办理前置许可---初审并转报(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设立审批(市商务局)---办理企业代码证(质监局)--领取批准证书(市商务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办理外管、税务、海关等登记注册53.区商务部门审批的项目:办理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发改委)--涉及专项规定的需办理前置许可---设立审批(区商务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质监局)--核发批准证书(市商务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办理外管、税务、海关等登记注册4.开发区招商局审批的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自行审批发证二、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通则”办理2.需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各项要求。3.需《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方可审批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加注型外商投资企业1.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通则”办理2.需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方可审批(注:此规定的第六条不再执行)注:(1)若拟投资项目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企业不要求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则可直接去工商部门登记,企业性质为含有外资成分的国内企业法人;(2)若企业要求享受外资企业待遇,且外资比例高于25%,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若企业投资项目属于限制类,则必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四、外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需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有关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2.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通则”办理,即:投资性公司投资视为外商直接投资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需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2.需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事项一:武汉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1.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2.审批部门向申报者提出初审意见3.申报者将补充.修改后的材料正式申报4.申报者领取批文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事项二:需上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1.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62.审批部门向申报者提出初审意见3.申报者将补充.修改后的材料正式申报4.申报者领取上报文件报省商务厅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事项三:开发区及各区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1.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2.审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3.申报者领取批准证书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事项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设备减免税申报A.新设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向市发改委(外经处)申办生产设备减免税有关事项B.新设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生产设备减免税申报1.企业申报提供: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
本文标题:设立外商投资公司详细程序(武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24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