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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实体税法所得税类2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一、所得税类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主体缴纳的税类。征税对象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法定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以后的纯所得。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及利润高低的影响。就世界各国的实践看,所得税体系一般由所得税、利得税和收益税组成。关于所得税与收益税所得税往往被等同于收益税,严格说来,两者不尽相同。收益税是以纳税人一定期间的总收益或纯收益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总收益额(或称总所得、毛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3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二、所得税的特点1、征税对象是所得,税基是纯所得额。主要有四类:(1)经营所得或称营业利润,是纳税人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2)劳务所得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取的报酬;(3)投资所得纳税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而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4)其他所得不能归为上述各项但属于此类性质的所得。如博彩收入等。4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二、所得税的特点2、应税所得的确定较为复杂。税基是纯所得额,即从总所得额中减去各种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由于法定扣除项目的规定较为复杂,因而其税基的确定也较为复杂,涉及到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税收成本也会随之提高。应税所得作为税基,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所不同,各国之间很难达成一个统一的的概念。实践上各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一般都按照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状况来确定本国的所得概念。理论上中外许多学者却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论述。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净资产增加说“,即所得是在一定期间增加的资产减去消耗的资产后的余额,不论这种资产是经常性、连续性、还是临时性、偶然性所得;”所得源泉说“,即所得是有连续性来源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应包括一次性所得,如继承。5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二、所得税的特点3、应税所得的特征:(1)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关于合法与非法。少数国家,如美国,将某些非法收入也纳入所得征税;(2)以连续性所得为主大多数国家的应税所得,均以经常性的连续性所得为主;(3)以净所得为主(4)应税所得当能以货币表示其价值即应税所得是指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其价值的所得。6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二、所得税的特点4、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商品税侧重于财政目的;所得税更强调保障公平,以量能为原则,因而在适用比率税率的同时,尤其在个人所得税等领域亦适用累进税率。5、所得税是直接税。作为典型的直接税,其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不转嫁。6、在收入和利润分配环节征收不同于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收,对生产和流通的直接作用较小;7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二、所得税的特点7、税款缴纳上实行总分结合(汇算清缴)总分结合,即先分期预缴,到年终再行清算。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到年终才能最后确定,理论上所得税须到年终应税所得额确定后才能缴纳。但由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必须均衡及时,因而在现实中所得税一般实行总分结合的缴纳方式。8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三、所得税税种的划分标准----主体标准以纳税人的不同划分为----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商品税各税种以课税对象进行划分。所得税各税种以纳税主体进行划分。国际上通常分为三类: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税----包含不易划分的所得税种类。我国目前所得税分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9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四、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同。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种类的管辖权,有的只行使一种,有的两种都行使。这样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法律性重复征税。为此需通过订立税收协定等手段来加以协调。10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四、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通常将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种类型:居民非居民居民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等。根据这一概念,居民可以是公民,也可以不是公民,完全取决于居住的情况。税法上的居民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仅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其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无需就其源于世界其他地方的所得向该国纳税。对非居民一般行使地域管辖权。11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居民的确定标准----自然人1、公民标准以拥有国籍,取得公民资格为标准,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取决于该国自身的法律制度。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别,一些人可能无国籍,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有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资格;此标准,优点:便于判断,纳税居民一目了然。缺点:不便管理,经济属性不突出。假如公民长期在国外居住,则无法对其征税。12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居民的确定标准----自然人2、住所一个自然人在本国境内拥有住所或居所,即为本国居民。住所指一个人在管辖他的法律制度的领域内具有或被视为有永久住所。对于跨国纳税人来说,住所是其利益重心,有长期居住意图。此标准优点:法律地位确定。缺点:住所并不能准确反映个人真实活动场所的实际经济联系。特别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中,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个人实际从事经济活动场所与住所不一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单纯依据住所决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往往不符合客观经济现实。13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居民的确定标准----自然人3、居所“公民没有久住意思而暂时居住的处所,在无住所或住所无从考查的情况下,可以把居所视为住所”。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居所,在居所从事经济活动。居所可以是固定房屋,也可以是旅馆、饭店、招待所,甚至可以是流动场所。此标准优点:居住身份标准是对住所标准的补充,有较大的灵活性,更能反映实际经济活动场所;缺点:判断标准比较模糊,引起争议也较多。14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居民的确定标准----自然人4、时间标准以自然人在本国居住或停留时间的长短作为其是否本国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房屋等。如果一个人在本国居住或停留的时间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间,即为本国居民纳税人。此标准优点:较能反映个人与居留国之间的实际经济联系,而且标准明确固定。缺点:各国之间关于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的规定差异较大,极易发生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或税收漏洞。在实践中使用单一标准的国家极少,多数情况下是两个标准、或多个标准同时使用。15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居民的确定标准----自然人5、混合标准不但考虑纳税人在本国是否有住所,而且考虑其停留的时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混合标准。6、意愿标准即对在本国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或被认为有长期居住主观意图的自然人规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确定一个人是否有在本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通常根据其签证的时间长短,一些国家还结合使用、劳务合同的签订情况等因素。16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四、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居民的确定标准----法人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纳税主体同样要分为居民企业(公司)和非居民企业两类。认定法人居民的标准,各国不尽相同。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的是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实际上也同时兼采了登记注册标准。17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居民的确定标准----法人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注册地标准凡是按本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公司规定为本国居民公司,否则,为非居民公司。此标准又称为法律标准或组建地标准。2、总机构标准即以一个公司的总管理机构,如总公司、总店等是否在本国境内作为判定标准,如果一个公司总机构设在本国境内,即为本国居民公司。18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居民的确定标准----法人3、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以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为依据,凡是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被认定在本国境内的公司为本国居民公司。4、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以公司经营业务的数量为依据,如果一个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是在本国境内实现的,该公司即为本国居民公司。5、控股权标准以公司拥有控制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的居民身份为依据,即如果公司握有能够控制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是本国居民,该公司也为本国居民公司。19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四、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指国家有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的一切人均可予以征税的权力,也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所得来源国对非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仅限于源自征税国境内的所得,对来源于征税国境外的所得则无权征税。非居民有否来源于境内经营所得的判断标准:是否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按照国际惯例,所得来源国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可以优先征收企业所得税。20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五、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21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一、概念1、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且由获得所得的个人缴纳并承担税负的一种税。2、个人所得税是各国开征较为普遍的一种税。尤其是发达国家,因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较高,个人收入较多,因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亦占有较高的比重。美国个人所得税为第一号税种。22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采用居民概念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两类: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1)居民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3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采用居民概念(2)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又不居住的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在我国境内不满1年的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超过90日的自然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积不超过90日。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4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2、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及非分类所得税征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实体法上采用分项列举的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项,十项具体税目和一项概括所得,除偶然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依各自的法定标准分别作相应扣除后,按不同税率纳税。但在征税方法上并不完全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下的课源法,而是实行以课源法为主,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25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个人所得税以课征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形式(1)分类所得税制亦称个别所得税制。依所得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制度。分类所得税制首创于英国。其依据在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税负。勤劳所得发工资薪金,要付出辛勤的劳动才能获得,应课以较轻的所得税。投资所得,借助于资本,凭借资财,课以较重所得税。优点:对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所得(如劳务、投资)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实行差别待遇;可广泛进行源泉课征,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节省税收成本。缺点:不仅存在所得来源日益复杂并因而会加大税收成本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有时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问题。26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2)综合所得税制亦称一般所得税制。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在作了法定宽免和扣除后,依法计征的制度。它是由纳税人将一定时期的各种所得汇总申报,采用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综合所得税的根据是:所得税是对人税,应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纳税原则,而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并减去各项法定宽免和扣除额后得出的应税所得,才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综合所得税制度首创于德国,其后渐为美国等国家所接受。优点: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纳税原则,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缺点: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征税成本高,不便实行源泉扣缴,税收逃避现象较为严重。27第八章所得税法介绍二、
本文标题:税法八九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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