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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知识介绍(国税部分)宣州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奚治国我国现行税种的种类•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2个。•国税机关征收5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地税机关征收14种: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中国、地税共有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海关征收2种:关税船舶吨税•财政征收1种:契税•已经停征2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其中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国税机关征收的各税种基本情况介绍一、企业所得税•二、增值税•三、消费税•四、车辆购置税•五、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之初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日益紧迫和必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在这种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贡献•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吸引外资•据统计,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利用外资十分有限。•但截至2007年8月底,全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1.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7338亿美元。•截至2006年9月底,我国的外商投资来源地已经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已经超过800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目前已有480多家来华投资。•我国自1993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超过美国首次成为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2)扩大出口•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重要动力,1993年外资企业进出口额占我国外贸总额的34%,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已达我国外贸总额的58%,外资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85%。•(3)增加税收•1986年外商投资经济工商税收在工商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仅为1.21%,1990年为2.22%,1998年上升到13.5%,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4)促进经济增长•据测算,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贡献。(二)两法并存的突出问题•1、税基不统一•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成本费用补偿是为了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企业所得税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充分补偿是开征所得税的前提。我国现行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大多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如工资等费用的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2、税率(负)不统一•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外资---15%(5+1地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国家鼓励项目)、24%(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3、优惠政策不统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外资松内资紧,外资超国民待遇:“二免三减半”(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利润再投资退税”(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税款的40%)•4、税制不统一•“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返程投资”—内资企业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假洋鬼子),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有三分之一来源于国内。•“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财政部在1994年内资企业所得税“三法合并”完成之后,即开始着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工作。但由于政治、经济(南方洪涝灾害、亚洲金融危机)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两法合并”之路充满坎坷,一度未能提到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两法合并”的步伐开始加快。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2004年又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2006年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所得税立法工作确定为2007年的一类立法计划。•2006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2826票赞成、22票反对、35票弃权)•税法通过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三家组成的税法实施条例立法小组又开始了紧张的工作。实施条例在书面征求了51个中央单位,以及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分别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835条,一一进行梳理归类,并与发改委、商务部等进行了反复沟通。•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新税法的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五)新税法的立法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战略: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六)两法合并的深远意义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有、民营、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经济性质分设的内外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将相继取消(如外资银行、保险等),因此,若继续保留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加剧资源占用的不平衡。原税制:(1)政策差异大(2)税负苦乐不均新税制:五个统一: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收征管2、新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1)我国产业特征。多年来我国强调出口导向,我国的外贸出口中70%为加工贸易,30%为一般贸易。而85%的的加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来料加工等一般加工业)→消耗了大量的原材料和能源,同时出口量的高速增长→贸易顺差逐年加大→今年达到1200-1500亿美元→外汇储备庞大15000亿美元→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增大→基础货币膨胀(2006年6000亿新增货币发行)→货币流通量大→物价上涨。(2)原税制优惠政策设计过于宽泛、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新法取消了低层次的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的高层次引资上来,引导投资方向,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提高引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税法中有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条款:第25条(总体优惠条款)、第27条(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转让)、第28条(高新技术)、第30条(研发费用)、第31条(创业投资)、第32条(技术进步)、第33条(综合利用资源)、第34条(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3、新税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缩小东、中、西部的差距。(1)改变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格局,向产业优惠过渡。现行的区域政策太多太滥:特区(5+1地区)政策、沿海开放地区政策、国家级开发区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老少边穷地区政策、对台贸易区政策、台商开发区政策、苏州工业园政策。(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5+1地区))(2)新税制相应条款税法中有关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条款: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西部大开发地区)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4、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的主要特征:“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我国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优惠政策,正是符合了“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1)现行内资所得税法的法律层次低。《条例》国务院颁布的(2)与国际脱节。5、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1)原税制不统一、不规范,征管难(2)高税率,易逃税(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体现了法人所得税的基本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
本文标题: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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