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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纲第一章税收、税法、税法学第一节税收的概念和根据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一)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的外部特征,我国学者通常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二)税收的本质特征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二、税收的根据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税收的根据既来源于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又是一种为维持公共权力和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居民财产、生命、自由和幸福,而税收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所花的费用。第二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活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规范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二、税法的特征(P14)(一)结构的固定性(二)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性(三)技术性(复杂的制度设计)(四)经济性(调节经济运行)三、税法的调整对象(一)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税收关系是经济关系,而非行政关系。(二)税法调整范围: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1.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税收征管关系: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第三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一、税法的地位税法地位主要指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都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税法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的核心内容。(三)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税法与民法关系密切,税法是以私法为基础,税法上的某些概念和理念亦来自于民法。但是,税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区别于民法。其在立法本位、调整手段、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税收征管、税收救济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行政法一致,但是由于税法关系实质上是经济法关系而非行政法关系,因此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立法本位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涉税犯罪是刑法调整的犯罪种类之一,对涉税犯罪的制裁也是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二、税法的功能税法的功能,指的是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税法的功能是税法本质和基本法律属性的体现,可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一)税法的规制功能1.规范功能2.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功能3.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二)税法的社会功能1.阶级统一功能2.社会公共功能三、税法的作用(一)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纳税人的约束作用(二)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1.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2.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3.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4.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职能的实现(三)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四)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第四节税法的体系、渊源与效力一、税法的体系(一)实体税法(P23)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二)程序税法二、税法的渊源(P25)(一)税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约、法律解释(二)税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习惯、税收通告、一般法律原则。三、税法的效力(P29)(一)税法的对人效力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折中原则(二)税法的空间效力(中央、地方)(三)税法的时间效力第五节税法学的地位与体系一、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二、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三、税法学的体系1、税法法理学(法律理念、价值、原则)2、税法史学(产生、发展、规律)3、税法社会学(对照现实、发现问题、完善)4、税法经济学(借助经济学理论理解税法,税收价格论、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第二章税法的历史演进一、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与发展税法是一个历史范畴,税法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进入初级阶段社会后才出现的。(一)中国古代税法的历史演进1、奴隶制社会税法的产生(夏商周、春秋战国)2、封建制社会税法的历史沿革秦统一后,承袭之前的社会变革,发展了以往的赋税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封建制的税法进一步发展。隋唐时期,封建制税法日渐完备,各项制度得以健全。宋元时期的税法,基本以唐代为基础而制定明清时期封建制税法更趋于完善3、中国古代税法的基础与特征(二)中国近代税法的历史演进1、清朝末期(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特征)2、北洋政府时期(西方民主、法制观念的渗入)3、国民党政府时期(税收法定原则)4、中国近代税法的特征农业税比重下降、纳税人负担过重、关税自主权丧失、借鉴西方国家税法立法、纳税人在法律上缺乏主体地位第二节新中国税法的历史演进(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法制度的创立(二)改革开放前税法制度的调整1.1953年工商税法的修正2.1958年工商税制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的统一3.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三)改革开放后税法制度的革新1.1978-1994年2.1994年的税制改革3.1994年后的进一步调整4.加入WTO之后的进一步完善(四)中国税法发展的方向1.从整体上完善税收法律体2.完善所得税法3.深化商品税法改革4.加强财产税立法5.加快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的立法6.完善税收征管程序立法。第三节西方国家税法的历史演进一、西方国家税法的发展历程(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是西方税法进入成熟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二)税制结构的不断完善和税法立法政策的多元化(三)有关经济学说对西方各国税收立法发展的影响1.重商主义2.重农主义3.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税收理论4.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税收理论5.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6.供给学派和货币主义学派的税收思想二、西方国家税法的发展趋势(一)直接税制和间接税制的相互融合(二)所得税改革方面,削减税率和扩大税基(三)开征增值税或提高增值税的税率(四)普遍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五)强化税务管理(六)区域税法的一体化趋势第三章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表现为如下几点:(一)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由三方主体间的三重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第一层面上是国家分别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所发生的两重法律关系,第二层面上是发生在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税收行政性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奥托·梅耶的权力关系说把国家的课税权和一般的行政权(如警察权)同样看待,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查定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主要观点: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金子宏的二元关系说在抽象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整体界定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具体的层面,也就是法技术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界定为债务关系和权力关系。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以租税实体法为中心的“税法学”——与传统的行政法学诀别。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1、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看2、从法治理论看3、从税收、税法的发展史看4、认识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重大意义四、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征税主体2.纳税主体(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五、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不可抗力(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1.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4.有关税法的废止5.纳税人的消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第一层次是国家;第二层次是征税机关,在我国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组织),并按纳税义务不同,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按所有制等标准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权力(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税收利益(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物(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行为(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纳税人的权利:税收优惠权、退税请求权、陈述申辩权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控告检举权……纳税人的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主动接受税务检查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罚权税务机关的义务:依法征税提供服务回避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不可抗力(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1.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4.有关税法的废止5.纳税人的消失第四章税法的基本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三、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思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纳税人纳税义务之确定,以及其发生税收效果的诸项要件,一律得由民主代议机构颁行的法律明定。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1)税种法定原则:税种必须有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2)征税要素明确原则: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规定;(3)征税合法原则: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减免税收;征税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授权立法《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正方:立法技术的专业化要求;反方: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库利益的矛盾,是一个极为敏感的法律活动。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是否结婚、是否生育、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程度受益说和负担能力说能力说:客观负担能力、主观感受受益说:税收交换说的发展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指税制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机制,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使得税制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程度不同的扭曲所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并且在税收征收环节实现最小投入最大产出。税收经济效率(宏观经济调控)税收行政效率(税收征收成本)第五章税收立法立法:法律的制定、制定的法律。活动说、过程说、结果说税收立法: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税收立法的特点:正义性、严格性税收立法权(一)综合性权利1、中央与地方2、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与政府的立法权3、税收立法权的内容(二)税收立法权的归属:人民?税收立法主体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家主席3、国务院及
本文标题:税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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