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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理论与实用税法铺垫一、税收的概念所谓税收,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包括的深层涵义,下面分专题予以揭示。(一)税收的本质国家征税,纳税人纳税,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产生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分配,实际上就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占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分配的结果就会发生社会产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这就决定了社会产品分配的实现,要依靠一定的权力。税收不同于这种一般的分配形式,它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形式,其所以特殊,就在于税收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凭据财产权力来实现分配。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不依法纳税就对其实行法律制裁。总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二)税收的特征1.税收的强制性2.税收的无偿性一是指在征税过程中二是指国家征税之后3.税收的固定性(三)税收的职能1.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财政职能2.调节经济的职能——经济职能3.反映与监督的职能——监督职能二、税收的根据(一)税收产生的客观基础(二)税收存在的客观基础(三)税收发展的客观基础除税收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增发货币、举借公债、收费、罚款等多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与这些形式相比,税收更为可取。目前,税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三、税收的分类(一)按照征税对象分类1.流转税2.所得税3.财产税4.行为税三、税收的分类(二)按照计税依据分类1.从价税2.从量税(三)按照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分类1.中央税2.地方税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税收的分类(四)按照税负是否转嫁分类1.直接税2.间接税(五)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1.价内税2.价外税第一章税法概述一、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为了便于对税收关系的直观认识,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第一节税法概念的界定狭义的税收关系就是指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税收关系,主要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关系中,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是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其他税收关系在税法调整对象体系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但仍然是广义的税收关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二、税法的特征(一)税法的规制性(二)税法的综合性(三)税法的技术性(四)税法的经济性1.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2.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3.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三、税法的性质1.主体说2.权力说3.利益说实际上,通过单一的标难划分公私法是比较困难的,应该综合多重标推进行划分。在近现代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大背景下,税法也呈现出强烈的私法化趋势,是带有浓厚私法色彩的公法。第二节税法的地位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三、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四、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五、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六、税法与刑法的关系七、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第三节税法的体系一、税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四)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六)条约(七)法律解释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部、委规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税收实体法除上述全国人大列举的以外均由国务院制定。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税收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宪法全国人大制定二、我国的税法的体系税收关系税收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实体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税法体系税法体系税收权限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一)税收实体法1.流转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海关进出口税则》、《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等。2.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3.财产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资源税法:《资源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5.行为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二)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管法: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001年4月先后两次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税收处罚法:(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6)《行政处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税收救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3)《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四节税法的原则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现代西方税法理论中,税收法定主义系指“税收的课征事项,均应以法律明确地规定它,若无法律的规定,国家不得向人民课税,人民亦不能负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包括两个要素:其一,税收事项均为立法事项。其二,人民仅限于法律明定范围内负担纳税义务。我国《税收征管法》内涵表述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一个国家向人民征什么税、征哪几种税,应由法律规定。每开征一种新税都要制定一种法律,法律尚未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尤其是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3.符合征税条件的事项,征税机关应一律征收,税法无规定,征税机关则不得随意减免税。4.征税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二、税收平等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三、税收诚信主义原则在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于公平分配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功能有:第一,指引功能。第二,补充功能。第三,评价功能。第四,教育功能。税收诚信主义原则的适用:主要在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征纳双方的关系应当是相互倩赖的。税收诚信主义原则是为了排除税收法律主义原则适用上所产生的不合理性,其目的在于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实现税法的正义,是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必要而有益的补充。本章小节及思考题1.税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如何理解税法的公法私法化趋势?2.税法在现代国家中的地位如何?3.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标题:税法理论与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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