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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10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1)
《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10.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第10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10.1.1关税税率的世界性协调10.1.2完税价格审定方法的世界性协调《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10.1.1关税税率的世界性协调商品课税的世界性国际协调,是指由世界各国普遍参与的非区域性商品课税制度的协调。关税税率的协调是世界性关税制度协调的核心问题。《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10.1.1关税税率的世界性协调1.关贸总协定(GATT)2.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1.关贸总协定(GATT)关税税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关税税率减让。目前,世界性的关税减让有两大类: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框架内进行的多边互惠减让;二是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的原则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关税减让。《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国际上最早的一个普遍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税和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实质上是协调缔约国关税税率的国际税收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订立过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大幅度地削减关税,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宗旨。缔约方之间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关税谈判达成的。《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签订以来,缔约国共进行了八轮谈判,在这八轮谈判中,关税减让始终占有重要地位。第一轮:1947年,日内瓦第二轮:1949年,法国安纳西第三轮:1950—1951年,英国多尔基第四轮:1955—1956年,日内瓦第五轮(“狄龙回合”):1961—1962年,日内瓦第六轮(“肯尼迪回合”):1964—1967年,日内瓦第七轮(“东京回合”):1973—1979年,日内瓦第八轮(“乌拉圭回合”):1986年9月-1993年12月,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互惠是《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框架内关税减让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关贸总协定》对多边关税谈判的规程也作出了要求。《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多轮关税谈判中减免关税的方法“肯尼迪回合”以前进行的五次关税谈判,采取的是选择性减税办法,即对各种商品的关税减让幅度分别进行谈判。“肯尼迪回合”以及“东京回合”的关税谈判使用的是所谓的“全面减让”办法。《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发展中国家在争取普惠制上的斗争196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一届会议上,77个发展中国家发表了一项联合宣言,正式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发达国家在普惠制问题上作了让步。“授权条款”解决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矛盾。《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2.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内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历程《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10.1.2完税价格审定方法的世界性协调个人所得税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是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审定完税价格的一般原则,即: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内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海关商品估价公约》的签订及内容《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10.2.1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10.2.2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10.2.3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10.2.4数字化产品跨国交易的消费地原则《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10.2.1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简称商品课税原则)一是产地原则,即一国政府要对产自于本国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是在本国消费还是在国外消费二是消费地原则,即一国政府有权对在本国消费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产自本国还是从国外进口。对世界各国的商品课税原则如果不加以协调,同样也会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的国际重复课税问题。《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10.2.2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避免商品国际重复课税的办法是,各国实行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比如,世界各国统一实行产地原则,那么一切出口商品就只负担出口国的税收。无论出口到哪个国家,同一批出口商品都不负担进口国的国内商品税。如果各国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那么国际贸易商品就只负担进口国的国内商品税,同样避免了国际重复课税。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课税原则除了要考虑经济效率,还要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公平问题。《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10.2.3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我国从1985年开始按照消费地原则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待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政策95-98年我国调低出口退税率,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从1998年开始提高部分商品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措施和存在的问题我国从200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内容和预期的效果《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10.2.4数字化产品跨国交易的消费地原则国际社会提出了一些对数字化产品实施消费地原则的解决方案。包括:1.进口商主动申报纳税。2.出口商在进口国注册登记,并为进口商代扣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3.出口商首先要把为消费者代扣代缴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交给出口国税务当局,然后再由出口国税务当局将这笔税款转交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4.由第三方征收税款并将其支付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10.3.1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成因10.3.2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10.3.3国际经济一体化中的关税协调10.3.4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内商品课税协调《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10.3.1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成因从实践来看,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内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税,同时保留对非成员国课征的关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贸易政策表明,经济一体化既是对自由贸易的肯定,又是对自由贸易的否定。理论和现实都表明,经济一体化是自由贸易与国家利益矛盾的产物,是解决自由贸易中贸易利益分配不公问题的有效途径。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一体化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体化,一般都建立有一定的利益协调机制。《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经济一体化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欧盟为了促进成员国贫困地区的发展,从1975年开始设立了欧洲地区发展基金,用于资助成员图解决落后地区的发展问题。欧盟还设有欧洲投资银行,为贫困地区的发展提供贷款帮助。加勒比共同体也有向落后国家提供资助的计划。西非经济共同体的自动财政补偿机制更有特色。《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10.3.2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由于在经济一体化以前以及一体化过程中成员国的经济制度和政策并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各国经济的结合过程中必须进行一定的经济协调。无论是商品市场的一体化还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都与税收的国际协调有关。商品课税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经济一体化理论把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概括为四个阶段,其中前三个阶段都与商品课税协调有关。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商品课税协调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1)消极协调(2)积极协调《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10.3.3国际经济一体化中的关税协调协调成员国的关税是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首要任务。经济一体化中的关税协调有两种类型:一是只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关税,不涉及成员国对集团以外的关税。二是同时协调成员国的对内和对外关税。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内部关税,同时允许成员国对外实行自主税则的关税协调办法,一般都需要规定产地规则:即只有产地在成员国的产品才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对成员国之间流通的产地不在成员国的产品,仍需课征关税。《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关税协调中规定产地原则的原因首先,在允许成员国对外独立课征关税的条件下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很可能会引起贸易偏转,导致成员国集中通过对外关税税率较低的国家从区外第三国进口商品。其次,通过产地规则限制含有大量非成员国产品成分的成员国制造品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对保护成员国的内部工业也是十分必要的。《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保护成员国内部工业举例假定A、B两国都生产布。A国从第三国进口廉价的纺织纤维,然后制成纱锭。纱锭的成本价格为50单位,其中进口纤维的成本价格为25单位。最后A国再将纱锭纺成布,布的成本价格为100单位。B国的纺纱工业使用国产的纺织纤维,其纱锭的成本价格为75单位,其中纤维的生产成本为50单位。最后B国的纺织厂再将纱锭织成布,其成本价格也为100单位。另外,两国均通过关税对本国效率较低的工业进行保护:A国对织布工业提供保护;B国对纤维生产提供保护。《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续)A、B两国组成自由贸易区以后,两国之间的关税壁垒被取消,两国的产品可以自由流通。因此,B国的织布工业将从A国进口廉价的纱锭,而不再使用本国产的纱锭,B国的纤维生产行业和纺纱工业将被淘汰。同时由于A国的织布工业效率较低,所以也将被淘汰。但A国织布工业是被B国效率高的织布工业所淘汰,而B国的纤维生产和纺纱工业都是因A国进口第三国的廉价纤维而被淘汰。尤其是B国的纺纱工业效率并不低于A国,它被淘汰并不是资源合理配置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再续)由于A、B两国组成自由贸易区主要是为了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并不愿意本国工业因此被第三国所替代,所以两国在取消内部关税的同时,就需要规定“产地规则”,对含有第三国产品成分的成员国产品享受免税给予一定限制,以防上述情况的发生。假如这时规定,能够在A、B两国之间自由流通的产品,其在成员国的增值额(即该产品的成本价格减去外购的非成员国原料或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它应等于成员国在加工产品时所使用的本国原料成本及所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的总和)必须达到产品成本价格的70%以上,那么A国生产的纱锭就不能免税进入B国(在本例中,纱锭在A国只增值50%)。A国生产的纱锭若要免税进入B国,其价格水平就必须高于B国的纱锭,从而在B国失去竞争力。《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经济一体化中的第二类关税协调:协调成员国的对外关税。其中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成员国的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共同对外关税的税率水平如果定得较高或较低各有弊端。在实践中,共同对外关税税率的确定必须兼顾各有关国家的利益,否则对外关税的协调将无法实现。《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10.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欧共体在协调共同对外关税税率上的经验欧共体各国起初的关税政策
本文标题:第10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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