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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合同、3篇借款合同出借人甲方:身份证号:,电话: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电话: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或……写明借款用途,向乙方申请借款,并由丙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借款款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的民间借款;第二条:本借款用于借款方的写明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即月利率为%;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年二〇年月日至二〇年月日,逾期按月利率%计算;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即二〇年月日乙方一次性还给甲方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七条:借款的支付方式由甲方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以具体交付形式为准向乙方履行出借义务。第八条:保证条款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4、丙方对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丙方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了借款本息,有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2、甲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时间:乙方:签字:时间:丙方:签字:时间:出借人(甲方):身份证号:,电话: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电话: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或……(写明借款用途),向乙方申请借款,并由丙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借款款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的民间借款;第二条:本借款用于借款方的(写明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即月利率为%;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年(二〇年月日至二〇年月日),逾期按月利率%计算;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即二〇年月日乙方一次性还给甲方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七条:借款的支付方式由甲方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以具体交付形式为准)向乙方履行出借义务。第八条:保证条款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4、丙方对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丙方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了借款本息,有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2、甲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时间:乙方:(签字):时间:丙方:(签字):时间:借款利息合同篇2案情】20xx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20xx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分计。另,20xx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四倍利率为:%÷12×4=%。即月息为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分,超过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分。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xx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xx)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法[20xx]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借款利息合同【篇3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甲方):_________贷款人(乙方):_________根据号文批准的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金额:_________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_________万美元。第二条贷款期限:_____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__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第五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签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精选阅读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200万元收取利息。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照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附利息借款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条例》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签定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____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
本文标题:借款利息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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