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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13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不是很重要,2分左右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依据:•1.《行政法》•2.《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3.《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一)法定原则•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不能类比或类推。•②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设定•③由法定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④由税务机关(县级以上)按法定程序实施•(二)公开、公正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四)过罚相当;•(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六)监督、制约原则。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1.设定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而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掌握)•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发票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注意:•1.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2.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可能判断题)•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二)管辖•1.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l000元•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C.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D.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一)适用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有法定依据•2.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二)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交付处罚决定书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的一般程序•(一)适用范围•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二)程序•1.调查与审查(了解)•2.听证(掌握)•(1)听证的范围•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举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2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2003年)•(2)听证的程序•①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已被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听证权利•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③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内送达《听证通知书》。•④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3.决定(了解)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一)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定要记住)•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0年3月l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为()。•A.8000元B.9200元•C.13040元D.16640元•解析:8000×[(36-15)×3%+1]=13040(元)。•举例:•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日内。(2003年)•A.10B.15C.30D.45•2.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04)•(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二)特点•1、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2、因当事人申请而产生•3、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受理•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服,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2007)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这一小节了解就可以•由上一级管下一级(不越级)•注意: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还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的,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下列各项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的有()。(2006)•A.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行为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下列各项中,符合税务行政一级复议具体规定的有()。•A.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B.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C.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D.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记住时限要求•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2.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它具体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起诉(可以选择复议)•4.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1.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在收到不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3.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以下除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看两遍,了解就好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2.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所在地•2.特殊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现在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三)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自行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征税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辖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
本文标题:第13章税务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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