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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2章增值税2(1)
第二章增值税•本章大纲•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go•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go•三、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go•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go•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七、进口货物征税•八、出口货物退(免)税•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十、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1征税范围•(1)一般规定go•①销售或进口的货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特殊规定go•①特殊项目•②特殊行为•A、视同销售货物行为go•B、混合销售行为go•C、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go•(3)其它征免税的有关规定go•2纳税义务人goback(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①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注意:房产就不是)。•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在这里判定一项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有偿显得特别重要,它是决定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关键。•视同销售行为之所以要征收增值税主要是因为其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以产品对外捐赠)”。•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口货物。货物含义同上。当进口的货物报关到岸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方可让货物进关通行。这部分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用于抵扣。•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的含义同上。目前列入应纳增值税的劳务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需要理解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加工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受托方提供原料并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属于受托方自制货物;•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修理与修缮不同。前者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后者是针对不动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第二: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如修理汽车、修理家用电器。•第三: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为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的劳务)。back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下列各种行为同样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1)特殊的销售项目go•(2)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行为go•混合销售行为go•兼营行为goback特殊的销售项目•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非货物期货(买卖合约)交营业税)•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银行也交营业税!);•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98年以后按4%征收);•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局卖,则交营业税);•back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以外一律视同销售,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说明之一•第一,视同销售行为是形成计税差异的重要原因。财务会计确认销售的依据是《具体会计准则——收入》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而计税时确认销售的依据则是有关的流转税法,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可图示如下:•依会计准则(制度)确认销售→会计收入→反映于“利润表”——与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相一致→反映于“利润表”•依税法确认销售→计税收入→与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不反映于“利润表”•第二,可结合有关的会计分录理解视同销售行为。【例】公司用自产的货物作为对B公司的投资,合同规定按产品成本作价。设该批产成品的成本为10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12210000贷:产成品10000000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00•在上述会计分录中,对外投资的货物直接冲减“产成品”科目,而未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第三,“用于非应税项目”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均不包括购买的货物。•这是因为,若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前述两个方面,当属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与销售业务无关。只有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前述两个方面时,才构成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说明之二•(4)至(8)项的不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对购买的货物处理不同。•第一: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是将货物用在了不征增值税的环节和最终消费环节,因而不是销售问题,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税务处理为: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第二: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税务处理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购买的货物货物来源货物用途税务处理购买的货物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4)至(8)项的共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①当月同类货物平均售价,•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③组成计税价格。(详见应纳税额计算)。•第二,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视同销售说明之三•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两种形式:a.支付手续费方式、b.返还一定金额。——一定要在得到代销清单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B、销售代销货物•特例:收取手续费方式双重征税: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例:某计算机公司,发往外省市分支机构20台计算机用于销售,每台不含税售价9000元。则在将计算机移交时,应计算销项税额为:20×9000×17%=30600(元)•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一律视同销售•E、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内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增值税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和在建工程;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增值税的项目。)•例:购进货物200万元,付增值税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增值税;50%用于福利,进项增值税要转出。•如:某服装厂,将自产的服装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批产品成本10万元,利润率为10%,当月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为18万元,•则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8万元。•如:某计算机公司,为即将举行的全国体育运动会赠送计算机50台,每台不含税价格为9000元,•则销项税额=50×9000×17%=76500元•又如:某商场,开展促销活动,买一赠一。在这次活动中,销货取得销售额为10万元。赠送商品价值0.5万元,因未取得收入,所以企业按10万元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金(?)back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且二者之间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的,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视为销售货物。•从事非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back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同时从事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并且二者之间没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的行为,称为兼营行为。•纳税人的兼营行为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back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例题】某软件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当期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准予抵扣的增值税1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200×17%-10=24(万元)•实际税税负=24÷200×100%=12%•应退税额=24-200×3%=18(万元)•(3)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税率征收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注意软件产品和集成产品增值税的超税负即征即退是实纳税额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绝不意味着征17%退14%。•★注意:软件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4)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新增)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单位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转让的,征收增值税,所有权未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5)自2001年1月1日起,特定的页岩油、再生混凝土、电力、水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6)自2001年1月1日起特定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材料减半征收。•(7)自2001年1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按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专用发票,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实际成交价格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但应组成含税价格,公式见P28)•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back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单位: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4年1月1日起)•承租人和承包人•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认为扣缴义务人。back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Go•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Go•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Goback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的两个标准•◆经营规模大小(年销售额标准)•100万元——生产性企业(货物、劳务)•180万元——商业性企业(批零)•◆会计核算健全与否(会计核算水平标准)•有会计、有账、能否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
本文标题:第2章增值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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