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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6章企业跨国经营纳税筹划
L/O/G/O第六章企业跨国经营纳税筹划6.1外国公司直接投资转化为常设机构直接投资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也应当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具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企业从其直接投资的企业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也可以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原外国企业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模式应当转变为外国企业先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再由该机构、场所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模式才能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外国企业中国机构场所合资企业投资10%预提所得税合资企业投资免税案例美国甲公司准备与中国企业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占50%的股份。预计该中外合资企业每年盈利1000万元,可以向甲公司分配400万元的股息。现甲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由甲公司直接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方案二:甲公司先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由该常设机构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方案比较方案一:由甲公司直接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在本方案下,甲公司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甲公司取得股息400(2)甲公司缴纳预提所得税400×10%=40(3)甲公司税后利润400-40=360方案二:甲公司先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由该常设机构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具有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纳企业所得税。在本方案下,甲公司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甲公司取得股息400(2)甲公司缴纳预提所得税0(3)甲公司税后利润400(4)节税数额4006.2投资于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避税港是跨国公司无不热衷的地方。形形色色的避税港又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商业环境以及税收协议缔结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跨国公司也会有所选择。目前世界上实行低税率的避税港有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百慕大注册手续便利无所得税,无普通销售税遗产课征2%~5%的印花税;5%的就业税4%的医疗税和社会保障税;20%的关税根据百慕大公司法规定,境内所设公司可以通过注册合并,不必向政府当局提交财务报表。政府不过问公司的股东或经理人的国籍,如果在境内设立的公司在国外发生营业活动,也属合法行为。目前百慕大有各类免税公司和国际公司7000多家,多为境外人士所设,其目的就是利用低税法律环境进行逃避税收活动。百慕大的银行、会计、工商、秘书等服务的品质,在所有的避税天堂中,都是居于领导地位。在百慕大当地有许多国际化、专业化的律师、会计师,使百慕大得以成为国际主要金融中心之一。其境外公司也广为各国政府及大企业所接受。案例某企业A,其业务模式主要通过制造子公司B进行产品生产,再由销售子公司C通过购买B公司的制造产品向海外出售来实现利润。2008年度,B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C公司实现利润800万元。预计2009年度的利润情况与2008年度大体相同。B、C两个公司未来的经营模式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维持2008年度的经营模式方案二:将销售子公司D设立在避税地,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B公司将部分利润转移给D公司,使得B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元,D公司实现利润1300万元从节税的角度出发,A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A公司B公司(负责生产)C公司(负责销售)海外市场B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C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方案比较方案一:维持2008年度的经营模式A企业集团的纳税和收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B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2)C公司应纳所得税800×25%=200(3)累计应纳所得税250+200=450方案二:将销售子公司D设立在百慕大A企业集团的纳税和收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B公司应纳所得税500×25%=125(2)D公司应纳所得税1300×10%=130(3)累计应纳所得税125+130=255(4)比方案一节税额450-255=1952、投资于开曼群岛进行纳税筹划开曼群岛的两大经济支柱,一是金融,二是旅游。金融收入约占政府总收入的40%、国内生产总值的70%、外汇收入的75%。开曼群岛课征的税种只有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简单的几种。三十多年来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各国货币在此自由流通、外汇进出自由,资金的投入与抽出完全自由,外国人的资产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交通运输设施健全,现已成为西半球离岸融资业的最大中心开曼群岛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无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货币自由流通投资抽资自由至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最大的25家跨国银行几乎都在那里设立了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岛内设立的金融、信托类企业的总资产已超过2500亿美元,占欧洲美元交易总额的7%,涉及56个国家。开曼群岛的商业条件非常健全,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当发达,并且有大量的保险管理人才。3、投资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纳税筹划英属维尔京群岛位于波多黎各以东60英里,是一个自治管理、通过独立立法会议立法的、政治稳定的英属殖民地。该岛的两项支柱产业是旅游业及海外离岸公司注册。世界众多大银行的进驻及先进的通讯交通设施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成为理想的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有超过250000个跨国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这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利润不纳税免印花税无外汇管制每年缴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公司不须每年提交公司账册或做周年申报,也不须每年召开董事大会。股票公司可以发行有票面价值和无票面价值的股票、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可回购以及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股票。政府对注册公司给予了最大限度的财产保护,允许自由的资金转移。4、投资于准避税港进行纳税筹划有一些国家/地区则是因税收协议网络发达和对外资有较为优惠的政策而成为“准避税港”,成为国际控股、投资公司、中介性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建立的热点地区。这些国家/地区有荷兰、瑞士、荷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跨国公司在这些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中介性金融公司,利用这些国家税收协议的发达网络,获得较多的税收协议带来的好处。例如荷兰,它已同德、法、日、英、美、俄等四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议,对以上协议国均实施低税率的预提税。例如,该国的股息是25%,但对协议国则降为5%、7.5%、10%或1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征税。其中对丹麦、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挪威、瑞典、英国、美国等国家的股息预提税限定为零。此外,对汇出境外的公司利润,也可以比照股息享受低税或免税的优惠。荷兰税法规定,居民公司所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按35%的公司所得税课征,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中的外资部分所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按所占比例全额免征公司税。6.3利用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一般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子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企业的亏损也不能由母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当地往往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这样就减轻了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如果预测该分支机构最初几年一定会亏损,最好先采取分公司的形式或者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伙企业,这样可以用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其亏损。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盈亏互补境外子公司与母公司独立纳税中国境外机构亏损不能由境内机构弥补具体分析采取何种公司形式案例我国一家跨国公司A欲在甲国投资兴建一家花草种植加工企业,A公司于2008年底派遣一名顾问去甲国进行投资情况考察,该顾问在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根据预测分析,该跨国公司的总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美元,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25%的公司所得税;2009年在甲国投资的B企业发生亏损额300万美元;A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C,2009年C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该公司有以下三套投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由A公司或者C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子公司B方案二:由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分公司B方案三:由C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分公司B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选择哪套方案?方案比较方案一:由A公司或者C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子公司B根据我国以及各国的税收政策,B公司的亏损由该公司在以后年度弥补。在该方案下,各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A公司应税所得额5000(2)A公司应纳所得税5000×25%=1250(3)C公司应税所得额1000(4)C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40%=400(5)累计应纳所得税1250+400=1650方案二:由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分公司B旧所得税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各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A公司应税所得额5000(2)A公司应纳所得税(5000-300)×25%=1175(3)C公司应税所得额1000(4)C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40%=400(5)累计应纳所得税1175+400=1575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方案三:由C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分公司B根据乙国的税收政策,B公司的亏损可以在C公司内弥补。在该方案下,各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A公司应税所得额5000(2)A公司应纳所得税5000×25%=1250(3)C公司应税所得额1000-300=700(4)C公司应纳所得税700×40%=280(5)累计应纳所得税1250+280=15306.4避免成为常设机构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是一个国家判断某项经营所得是否应当在本国纳税的核心标准,纳税人一旦在某个国家构成了常设机构,那么,来自该常设机构的一切所得,都应当在该国纳税。《OECD税收协定范本》规定常设机构的标准:(1)该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2)“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①管理场所;②分支机构;③办事处;④工厂;⑤作业场所;⑥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或者建筑,但安装工程仅以连续12个月以上的为限。(4)常设机构”不包括:①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与UN区别)②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与UN区别)③专为通过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④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者收集情报的目的而设有固定的营业固定场所;⑤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活动的目的而设有的营业固定场所;⑥专为本款①到⑤项各项活动的结合而设有的营业固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营业固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5)如一个人(适用第6款的独立地位代理人除外)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在缔约国一方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对于这个人为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但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第4款的规定,即使是通过营业固定场所进行活动,按照该款规定,并不得使这一营业固定场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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