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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ourceTax本章重点与难点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的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地点的确定,减免税的规定。重点部分是掌握应计税的资源产品应为初级产品,以及准确确定计税依据。同时应注意:应征资源税的产品,销售时也应征收增值税,两税的征收除税率不同外,主要的区别是,资源税是对初级矿产品征收,征收一次后,再进入流通环节后不再计征资源税;而增值税是对销售的任何矿产品征收,不论是初级矿产品还是精加工矿产品,计征增值税时精加工矿产品也不需要还原成原矿产品,并且销售一次征收一次,具有多次征收的特点。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暂不征收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一、纳税义务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二)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送使用时进行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3.资源税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二、税目现行资源税采用列举法,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其税目包括以下7大类:1.原油,即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如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2.天然气,即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即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即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3个子目。6.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10个子目。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成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税率是规定的单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一、税率资源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实施级差调节,即对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注:目前新疆试点从价计征资源税,税率5%1.原油每吨8-30元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2-15元3.煤炭每吨0.3-5元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每千立方米0.5-20元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6.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7.固体盐每吨10-60元8.液体盐每吨2-10元二、计税依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一)基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3.原煤,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移送使用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4.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案例】某煤矿7月份生产原煤30万吨,其中当月销售15万吨;移送3万吨用于连续加工洗煤、选煤;移送6000吨用于本矿发电和机车等;移送1000吨用于本矿区职工生活;另外11.30万吨尚待销售。该煤矿另有三对矿井将开采出的原煤直接进行连续加工入洗,生产精煤,当月精煤产量为5万吨,销售出4.50万吨。另外该煤矿当月还生产销售天然气2500千立方米。经查表,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40元/吨,该矿邻近的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4元/千立方米,加工精煤的综合回收率为1∶1.8。要求: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额。一、减免税项目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具体包括:(1)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资源税规定仅对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根据其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二、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三、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对于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谢谢!
本文标题:第6章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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