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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8章税收原理(陈共)ch08
《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一节什么是税收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第三节税收原则第四节税负的转嫁与归宿第八章税收原理《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Chapter8Theprinciplesoftaxation8.1Thedefinitionoftaxation8.2Theterminologyandtheclassificationoftaxation8.3Principleoftax8.4Thetaxshiftingandthetaxincidence《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一节什么是税收一、税收的基本属性(thenatureoftaxation)二、税收的“三性”(the“threefeatures”oftaxation)《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一节什么是税收一、税收的基本属性马克思--“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西方经济学--主要溯源于托马斯•霍布斯(T.Hobbes)的“利益交换说”(Benefit-Exchange-Theory)《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一节什么是税收托马斯•霍布斯:“人们为公共事业缴纳的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凯恩斯矫正外部效应、协调收入分配、刺激有效需求、优化产业结构负有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享有消费公共物品的权利负有纳税的义务享有依法征税的权利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当代资产阶级税收理论约翰•洛克布坎南认为,“税收是政府为公共服务筹集而取得收入的一种正常途径。如果我们考虑一种‘交换’的财政过程,税收便是人们取得公共活动利益而支付的‘价格’”。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其日常开支和社会公共福利的需要,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固定、无偿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分配形式,是公共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一节什么是税收二、税收的“三性”(一)税收的强制性(二)税收的无偿性(三)税收的固定性“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不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就不成其为税收。二、税收的“三性”1.税收的强制性指的是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常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2.税收的无偿性指的是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的固定性指的是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税率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一、税收术语(theterminology)二、税收分类(theclassification)《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一、税收术语(一)纳税人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各类企业。经济上——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买方税和卖方税(二)课税对象(所得、商品、财产)。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对什么征税,每种税的课税对象都不会完全一致。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是税源。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各种税有不同的经济来源。与课税对象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三)课税标准课税标准指的是国家征税时的实际依据,或称课税依据。如所得额、商品流转额、财产净值等。(四)税率税率是指国家征税的比率。课税对象与税率的乘积就是应征税额,反过来说,税额与课税对象之比即为税率。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一般来说,税率可划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类《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1)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2)定额税率亦称固定税额,它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规定征收比例。(3)累进税率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税率的划分--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图8-1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基累进比例定额O税率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适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统一征税。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全额累进税与超额累进税比较表8-1全额累进税与超额累进税比较(单位:元)35000500001000001000001250050000250001000005075001~100000100003000025000750004050001~7500075001500025000500003025001~500005000500025000250002025000以下超额累进税额全额累进税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税率(%)税级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都是法律上的税率形式,即税法中可能采用的税率。若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考察税率,则有另外的种类或形式,主要包括名义税率、实际税率、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等。(1)名义税率即为税率表所列的税率,是纳税人实际纳税时适用的税率。(2)实际税率是纳税人真实负担的有效税率,在没有税负转嫁的情况下,它等于税收负担率。有些税种由于实行免税额、税前扣除和超额累进征收制度,纳税人负担的税款低于按税率表上所列税率计算的税款,形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偏离。(3)实际税率本来是指按照边际效用相等原则设计的一种理论化税率《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五)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与政府的征税能力)(税务当局征收全部法定应纳税额的程度)(六)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七)课税基础课税基础又简称税基,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税基是税收课征基础的简称。有两层含义:就税收征收的广度而言,是指课税对象的范围,如商品、财产、行为、所得等。就某一税收计算而言,税基指计税依据。(狭义)税基也称作课税标准,计税依据,系指以金额或数量的形式将税收客体数量化,而为直接适用税率算出税额的基础。我国称为计税依据,即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也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课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二是从量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1)税基不同于课税对象,如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但其税基则是厂家的销售收入或消费的货币支出。(2)税基也不同于税源,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但税基却可能是支出。税基、课税对象、税源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是一致的,但这三个概念在含义上的差别是明显的。《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二、税收分类(一)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各税种分为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三大类。(1)所得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收,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2)商品课税,包括所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3)财产课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一般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二)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是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于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归属于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三)从量税与从价税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1)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或体积等计算的税种称为从量税;(2)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的税种称为从价税。《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四).价内税与价外税。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与之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称为不含税价格。《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五).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和地方税是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划分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方法因国家政体和管理体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州、省、县等)拥有税收立法权,可以自行设立税种,这类税种显然就是地方税;而中央政府开征的税种就是中央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隶属关系是十分明确的。(2)有些国家的税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立的,但根据财政管理上的需要,特别是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划出一部分税种给地方,其管理权和使用权限也相应下放给地方,从而形成另外一种类型的地方税。此外有的国家还设立共享税,这类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三节税收原则一、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equityandefficiencyfortax)二、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equitycriterionandefficiencycriterion)三、税收中性问题(taxneutrality)《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三节税收原则一、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公平合理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制建设的目标。税收公平与否是检验税制与税收政策好坏的标准。一般的理解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1).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2).所谓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具体的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即所谓“横向公平”;(2)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纳税不同,即所谓“纵向公平”。必须说明,上面所提到的纳税能力,一般是以所得为代表。《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征税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较少的征收费,便利的征收方法等等;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有效地发挥税收经济调节功能的作用。《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3、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1).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密切相关的,从总体上讲,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2).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GDP的增长,尽管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3).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尽管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但失去了公平的税收也不会是高效率的。因为税收不公平必然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引致社会矛盾,从而使社会生产缺少动力和活力,自然也就无效率可言。(4).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但就具体的税种来说,往往不是低效率、高公平,就是高效率、低公平,高效率、高公平的最优结合是少有的。(5).发展中国家实行“效率型”税制比之实行“兼顾型”税制更能促进本国经济腾飞,发达国家实行“公平型”税制更有益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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