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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章节第一节所得税会计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计算第三节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第一节所得税会计概述一、概念二、纳税义务人三、纳税范围四、税率五、纳税期限六、纳税地点七、税收优惠一、企业所得税概念(一)概念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与前三个税种的区别(二)发展我国企业所得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1983年国有企业:上缴利润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保留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第二阶段:1983年-1990年,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1983年,第一次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1984年,第二次利改税,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有大中型企业55%,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55%超额累进税率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35%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30%+3%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20%-40%超额累进税率第三阶段:1994-2008年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30%+3%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第四阶段:2008年至今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5%新企业所得税法由八章六十条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二、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登记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外国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即并非形式上的“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是本条规定的界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最关键标准。如果一个外国企业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机构对企业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重要事务实际上是由在中国境内的一个机构来作出决策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国税发[2009]82号(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三、纳税范围及来源地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营业机构所在地)地或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送货上门)提供劳务所得:劳务行为发生地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所在地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其他所得居民企业负全部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税率25%基本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但其基本税率为20%,10%是减税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五、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六、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七、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原则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一)税率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1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2、小型微利企业20%3、非居民企业中无场所、机构减按10%4、区域优惠15%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高新技术企业——15%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参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四)要求: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技术先进型企业——15%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
本文标题:第5章企业所得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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