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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3章 税制结构和税制模式
税收经典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国家税收》(分章)判断正误并分析第三章税制结构和税制模式本章共有三节内容:第一节税制结构第二节税制模式第三节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税制结构一、税制结构概念税制结构是指实行复合税制体系的国家,根据其客观条件和财政要求,在税收分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联系和制约关系。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税收的职能和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所以,税制结构和税收制度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税制结构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础;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根据其税收政策和税收原则制定的课税法规。税制结构与税收制度的内在联系:一是税制结构与税收制度两者的建立和发展,都取决于同样的客观经济条件。二是税制结构决定税收制度的规模、内容和作用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合理的税制结构,才可能由此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所以,税制结构是整个税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广义的税制结构应包括三个不同层次:(一)不同税类之间的结构关系税制结构中不同税类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主体税类和辅助税类之间的搭配关系。即主辅关系,也可以理解为狭义的税制结构,也就是本章第二节所要讲的税制模式。(二)同一税类以及不同税类各税种之间的结构关系税种是税制结构的载体。每一个税种都是同一税制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单元。税种之间的联结关系表现为:一是同一税类的内部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不同税类之间各税种的相互关系。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关系,消费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企业所得税与资源税之间的关系等等,纳税主体虽然相同,但课税客体却不一样。(三)各税种本身各个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例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三大要素之间,也有一个结构关系问题。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特别是征税对象的广泛性,决定着纳税人的多少和税率的高低。二、税制结构的特点税制结构是研究一国税收制度的基本范畴之一,同税收其他概念范畴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税制结构的整体性•(二)税制结构的目的性•(三)税制结构的协调性•(四)税制结构的稳定性三、税制结构的制约因素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税制结构具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导致税制结构差异的原因。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什么样的税制结构,是由该国各个方面的客观条件决定的。(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税制结构就从全世界来看,世界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样,税制结构也大不相同。下面进行一些比较: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比较(二)社会经济结构制约税制结构(三)经济运行机制制约税制结构(四)税收政策目标制约税制结构(五)税收征管能力制约税制结构第二节税制模式一、税制模式及其类型税制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类与辅助税类所结成的税制结构,这是一种狭义的税制结构,它是广义税制结构的最高层次。所以,税制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类特征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在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中,各税类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主次之分,但是,到底是哪个税类处于主要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则成为区别不同税制模式的主要标志。税制模式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目前,世界各国由主体税类特征所决定的税制模式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一)以商品课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以对商品和劳务的课税作为主体税类,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最大,并对经济调节起主导作用。这种以商品课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收的特征来看,还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以一般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一般商品税,是指对全部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收的税收,它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中性的特点。一般商品税在课税对象的确定上,既可以对收入全额征税,也可以对增值额征税。前者称为周转税,简便易行,但重复课税;后者称为增值税,虽核算要求较高,但可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以选择性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选择性商品税,是指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的某些环节征收税收。它具有个别征收、收入较少、特定调节的特点。选择性商品税的征收,既可以选择在产制环节,也可以选择在零售环节。在选择性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中,选择性商品税之所以成为主体,从它的特点来看,收入较少只是相对于一般商品税而言的,如果从它所占全部税收的份额来看,也必须具有较大的比重。(二)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以所得税或收益税为主体税类,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最大,并对经济调节起主导作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这种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发达国家个人收入水平普遍较高,但是收入差异较大,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悬殊的不合理状况,促进个人收入公平分配,同时也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足额稳定。(2)以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在经济比较发达,而又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在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换的过程中,有可能选择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3)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如果把社会保险税列为收益所得税(因为它是以个人工资收入为计税依据,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在一些福利经济国家,为实现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已经由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转向社会保险税为主体。(三)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双主体税制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的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作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虽然是一种现实的税制结构模式,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是前两种税制模式转换时期的过渡模式,最终必然被以商品课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或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所替代。税制模式二、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选择(一)选择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依据税制结构目标模式,是指符合税制结构发展方向的、理想的税制模式。税制结构目标模式选择的依据是:(1)必须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2)必须同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相一致。(3)必须有利于发挥税收多方面的调节作用。(二)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选择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和发展趋势来看,在90年代以及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内,税制结构应选择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税种配置合理、整体功能优化的目标模式。1.主体税类选择(1)实行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符合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实际。(2)这种双主体目标模式是我国税制结构模式发展的必然进程。2.税种合理配置在主体税类确定的前提下,首先是配置好主体税类内部的税种结构。主要是:(1)合理配置流转税类内部的税种结构。(2)合理配置所得税类内部的税种结构。3.辅助税类的设置辅助税类包括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等。设置辅助税类应本着简化税种、优化功能的原则,形成一套税种相对较少、征收比较简单、功能比较齐全的辅助税制体系。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税制结构模式。今后,隋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还将在现有税制结构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利于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收入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2003-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情况2003-2007年税收收入及其增长速度2007财政收入总量结构图2007财政收入增收结构图第三节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税收职能和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我国税收制度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但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从1950年开始的。50多年来,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发展演变过程。一、1950~1952年,建立新中国税收制度在1950年之前,我国在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并行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1月公布实施,它标志着新中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建立。《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主要内容:实施要则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一系列重要内容。其中关于税种结构,除农业税外,工商税收在全国统一开征14个税种,具体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随后不久,又开征了契税。1952年9月,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由海关总署公布施行了《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从各经济成份、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取得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各阶级、各经济成份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他们逃避税收,限制他们获取过多的利润;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其他经济成份的财政监督,限制违法经营活动。实践证明,1950年实施的新税制,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迅速扭转建国初期的亏损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二、1953~1957年,修正税制这次修正税制,是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进行的。经过1953年的税制修正,当时共有14个税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契税。三、1958~1972年,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全国农业税(一)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向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商品销售收入金额、购入商品支付金额和业务收入金额征收的一种税。工商统一税是改革后新税制中征收范围最大、唯一的主要税种。同时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后来正式称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为了配合宣传上的需要,停征了文化娱乐税。这样经过1958年以来的改革,至“文化大革命”前,除农业税外,保留的税种共有10个: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契税。(二)统一全国农业税农业税制必须以土地制度为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8年6月公布了《农业税条例》,全国统一了农业税。农业税的统一,对于发展农业集体经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巩固工农联盟,发挥了重要作用。四、1973~1978年,试行工商税1972年正是所谓的“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阶段。在“左”的思潮影响下,把税收制度视为对工商企业的“管、卡、压”和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批判。于是,1973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经过这次改革,除农业税外,实际只开征8种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关税和契税。这次改革,由于片面追求税制简化,不适当地合并税种,使税收无法更好地发挥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五、1979~1993年,改革开放后的全面税制改革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开始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制度已经同新的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建立涉外税制1980年9月,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12月,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并明确规定,对涉外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涉外税收制度。为了统一涉外所得税法,1991年,又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税种,开征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本文标题:第3章 税制结构和税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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