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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一、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住所:因家庭、户籍、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拥有习惯性居住场所。(习惯性居住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居住或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2.满一年: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代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3.划分两类纳税人的目的: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责任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责任三、应税所得来源地的界定纳税人取得的以下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由于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受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案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外籍人【案情摘要】一美国公民从1997年11月起到中国境内公司任职,在1998年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23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1998年,该外籍人员每月除取得中国公司工资收入外,还取得境外其派遣单位的工资。当税务人员就其1998年境内、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该美国人认为他不属于中国纳税居民,中国只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就此问题专门咨询了某税务事务所。【法律问题】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上述“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出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出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积不超过90日的离境。由此看出,确定外籍人是否构成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主要看其在中国有无住所或居住时间是否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满一年。该案中的美国公民从居住时间上已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人员做法是合法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案情摘要】2000年3月,山东省某县某企业下岗工人A用多年积蓄创办了一个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修理修配业务。由于A技术过硬,服务热情,生意自然红火。可有一件事让他既迷惑又难受,即其主管税务机关对他的同一笔所得每月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或是两个税都要缴纳?【法律分析】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要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最新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案中税务机关违反了上述规定向A多征了企业所得税,显然是由于对新税法不熟悉而造成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及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避免给纳税人造成麻烦和负担。该案中A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规定,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即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在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对人力资源(企业中任何一名员工)实行的是工资制,对人力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实行的是薪酬制。前者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的。工资是人力资源作为劳动而享受的回报,而薪酬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享受的回报。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五)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11、其他所得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351号•中国科学院:•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揽储是指银行、储蓄所、包括信用社,给自己的业务员定指标,要求他们招揽存款业务。其危害严重:银行为了吸收存款,向储户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费用和馈赠物品等不正当手段,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扰乱了存款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地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地税函[1995]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七)辞职风险金。(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界定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公司为避免员工辞职而收取的现金.如扣押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就可以叫做辞职风险金。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法定免税项目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
本文标题:第二章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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