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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税法优先原则(纳税调整体系)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法第21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例;•积极协调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原则取消了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性机构视同销售的规定;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仅以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为限确认固定资产;取消对固定资产残值率下限的规定等;•仍然保留一些差异事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坚持收付实现制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施条例》第9条说明:•权责发生制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和基础;•规定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形,背离了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接受捐赠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等)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和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发票并不是收付款的唯一凭据净所得征税原则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具有“量能负担”的特征,不影响企业的简单再生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substanceoverform)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老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收入总额实际等于应税收入额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为所有收入--货币、非货币形式、各种来源第二节收入•收入总额确定的一般原则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总额确定的特殊原则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当纳税人有足够财力缴税时,才确认收入并就该收入缴税。企业改组(应税改组、免税改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一些特殊交易事项的收入确定方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对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等等)•收入总额的范围认定(与宽税基的对应)收入的各种来源、取得收入的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所得是货币或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收入的形式1.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非货币形式: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实施条例第12条•收入的具体形式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5.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6.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情形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3.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视同销售。(法人税制)5.将自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认的时间的特殊规定1.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别)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先征后返、即征即退(不包括所得税返还和出口退税的VAT进项);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天然林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军工企业的补贴等•免税收入(第四章税收优惠)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从所得税原理上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免税收入: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第三节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1.真实性:除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应该是实际发生的;2.合法性: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扣除的;(税法规定非法支出不能扣除,如税收滞纳金、罚款、政治黑金等)3.合理性: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办法应符合一般的营业常规和会计惯例;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1.税法优先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按照会计准则和惯例;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3.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即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4.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个人消费和公司经营活动区分)•三、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1.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等;2.费用: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3.税金: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VAT除外);4.损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5.其他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支出四、税前扣除的相关要求1.应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收回和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五、支出的类型1.可以全额扣除的支出2.限额扣除的支出3.不得扣除的支出4.允许加计扣除得支出•1.可以全额扣除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投资者的工资和特殊类型企业发放的工资按规定扣除,另行规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2.限额扣除的支出1.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3.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符合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6.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可以扣除,但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的境外总机构的费用(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8.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9.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
本文标题: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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