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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第2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1.1税收管辖权的含义2.1.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1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属人原则: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例如:中国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例如: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如何防止滥用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例如:美国、利比里亚2.1.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1、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2、当事人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对居所的判定各国并无一定之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英国法律规定:一个成年人的住所要取决于他或她的永久居住意愿。《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也就是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但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院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我国停留时间标准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例如: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多数国家(如美国)有的国家(如爱尔兰)有的国家(如英国)我国《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各国不同)《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3)在评税年度的上一年在新加坡停留183天或以上。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或(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或(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1)在瑞士注册成立;或(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泰国在任何纳税年度(日历年度)中在泰国累计停留满180天。(1)在泰国注册成立;或(2)在泰国境内从事商业行为。英国(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国注册成立;或(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美国(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选举权控制标准《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结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和实际管理机构《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4.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1)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美国等国。(2)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3)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一家公司如果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爱尔兰、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英国等国。(4)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例如,比利时、巴西、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5)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判定标准: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之一,就属于中国的企业居民。过去标准:“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经营所得2.3.2劳务所得2.3.3投资所得2.3.4财产所得《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1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案例: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问:乙国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为什么?《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问:乙国是否应对B公司的10,000美元营业所得征税,为什么?乙国是否应对C公司的营业所得8,000美元征税,为什么?案例《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我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所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应税率为20%)《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2劳务所得判定劳务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1.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即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薪金)的来源地。《国际税收》(第五版)朱青编著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3.3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
本文标题:第二章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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