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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提升的对策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非常复杂,需要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众多领域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系统科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等各类知识。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城市管理不只是城管执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管执法(社会上俗称城管)是城市管理中位于决策、执行之后的一个末端环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仅仅是为了将城市管理各专业领域的决策与执行一定程度的分离以加强相互的监督,同时加强各专业执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执行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依据城管执法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的一支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该条款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多头执法。随后,各地开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将原来属于规划、城建、交通、工商以及环境卫生等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于城市管理执法局(原先叫城管执法大队)。职责市、区两级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保证以后不会再犯才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和毁坏他人物品的权力。城管的压力:人手少由于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力量普遍不足各地均大规模招收协管队员。协管队员多数属于聘用制,待遇低,流动快,难于管理。协管队员不遵守规章,也是违规执法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城管的压力:考核重2009年中国城镇化率已达46.59%,用了30年时间赶上了西方200年的城市化历程。为了评价城市发展水平,各类评比应运而生。如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上100米之内不能多于三个烟头。抽查不合格,城管执法队的领导当场被免职。城管的压力:暴力抗法增多仅珠海每年就发生百余起针对城管执法的暴力抗法事件。“不收商贩东西,他是讲道理的,如果多次劝导无效收扣东西时,他们就会搏命。”现状粗暴执法频现现状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界定不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大执行程序规范性低现状公共关系处理不当,造成民众的偏见某市对1040位民众调查显示,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度仅为29.20%(据光明日报文章)案例一新闻报道:2012年3月26日下午,潍坊临朐县民主路上,一辆载有三人的城管执法车在一辆停在路边的私家车前减速,司机没有熄火,坐在后排的男子快速的填写着罚单,前排副驾驶位置上一名穿城管制服的男子跳下车,用手中的数码相机拍摄后,转身接过罚单压在了私家车的刮雨器下,整个过程不超过五秒钟。车主吴女士手里捏着罚单,苦笑着对记者说。“我是停车去银行取款,排队等了两个人的空,就被城管贴了。”当记者问她准备怎么办时,她回答说:“去城管交钱吧,否则他们把违章停车的照片往交警队一交,逃不掉罚款不说,弄不好还要被扣分。”案例一(续)“五天之内来交钱,罚款一百,不扣分。五天之后不来接受处理,那我们就把你违章停车的照片交到交警部门,交警罚多少,就不清楚了。”3月27日记者以违章车主的名义致电临朐县城管执法局时,一名工作人员这样对记者说。“钱可以交到我们这里,我们属于代收,随后再交给银行。”该工作人员介绍说,“处罚违章停车现象,是我们在行使职权。如果不来交钱的话,我们就把违章照片送到交警那边,由他们把你的违章记录录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案例分析在此案例中,区城管执法局是否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依据?此事反应了现阶段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哪些问题?被罚车主应该如何维权?案例分析城管局无处罚主体资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职权,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行使。车主如果对城管所开罚单不搭理,逾期不去接受处理,城管部门把违章照片送到交警处理,这恰恰说明了城管部门没有处罚权。此事反映出城管局法律意识模糊,滥用行政权;执法程序违法,处罚之前没有警示、告知和教育;处罚动机不纯,目的不是减少违法现象,而是为了多罚款。被罚车主可以凭罚款处罚单起诉城管部门乱用行政处罚权。对策一严格纪律制度严禁吃拿卡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执法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对策二提高人才素质提高门槛重视协防队员的管理对策三强化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职责遵守法定程序案例二原告:程某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执法大队2008年6月11日22时许,原告程某驾驶牌号为C49968五菱小客车,载客三人,由沪松公路口开往松江区荣乐东路,谈妥车费25元。在营运过程中被被告查获,被告经过检查,发现该车无营运证,涉嫌非法营运,原告对此也作了承认。被告遂作出暂扣车辆的决定,并出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及《处理告知书》。同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处理时,亲笔书写了《承诺书》,表示:“经过教育我认识到是非法营运的行为。我今后保证不再做了,如果以后再被查到,将接受从重处罚”。但嗣后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案例二(续)原告程某诉称,2008年6月11日22时,被告称原告非法营运,无故扣押原告车辆,并开具《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无中生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暂扣五菱小客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例二(续)被告辩称,事发当时原告驾驶五菱小客车,载客三人,谈妥车费25元,该车无营运证,涉嫌非法营运,原告对此也作了承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原告驾驶五菱小客车进行营运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被告作出的扣押原告小客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案例分析原告在无出租车营运证的情况下用自己所有的小客车搭载客人并且已经谈妥价格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于这一事实,原告同月13日在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时,也出具了书面的承诺书。这些证据均表明,原告存在非法营运这一违法事实。案例分析对于“被告作出的扣押原告小客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此处主要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方面的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如下几项: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案例分析主体合法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行政管理权的主体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权利,不能玩忽职守或者越权管理程序合法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内容合法则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案例分析被告为上海市松江区某执法大队,为依法成立的有权主体,其执法的权限来源于《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且该规定也是其扣押原告小货车行为合法的法律来源。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分析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知道,被告在做出该扣押决定时,向原告出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和《处理告知书》。由于该案尚在处理过程中,因此也不符合解除扣押的情形。案例二(续)法院认为,原告程某驾驶小客车进行非法营运的事实清楚,原告对此也作了承认,并亲笔书写了《承诺书》,被告对原告非法营运的行为尚在处理过程中,对原告车辆不解除扣押并无不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案例分析一、维持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执法大队暂扣原告程某沪五菱小客车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驳回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执法大队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例三西湖大酒店在门前设置电子广告显示牌,设置的方位从门厅内外移至人行道,电线杂乱拖延,影响市容观瞻和行人安全。城管执法中队小刘、小赵巡查发现后,即向酒店大堂经理出示行政执法证,要求配合一起勘察现场,并签名确认《现场检查笔录》。王经理出示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设置证件。对照行政许可,现场显示该电子广告显示屏确实移位,规格超高。小刘、小赵依据《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程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陈述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令在2日内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设施。案例三(续)王经理签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了电子广告显示屏,但残留的户外设施水泥底座,仍遗留在门前人行道。据此,小刘、小赵在现场复查中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予以罚款2000元。王经理拒不接受处罚告知,书面申辩,认为:户外设施主件已全部拆除,仅凭一个残留的水泥底座罚款2000元太厉害,不能接受。小刘、小赵坚持原承办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西湖大酒店罚款2000元。案例分析(一)认定电子广告显示屏逾期未拆除完毕,予以查处的定论正确。水泥底座是电子广告显示屏得以定位的基础设施,是整个电子广告显示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留下水泥底座足以证明被破坏的市容环境仍未得到彻底、有效的复原。城管执法人员的责令限期查处是广义的彻底拆除,西湖大酒家逾期不履行彻底、全面、自行拆除义务,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案例分析可选择性的罚款处罚不能替代前置性的强制拆除。面对西湖大酒店逾期未彻底拆除的违法构筑物,行政执法的首要目的不是罚款,而是强制予以彻底拆除。拆除是必须的前置,罚款是可选的。是否要罚款,罚多少款,均在行政自由裁量之列。城管执法中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涉及罚款2000元,未提强制拆除,有违立法本意,显属不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办案处理1.停止执行罚款2000的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向行政许可机关查询许可批后监管情况,复核行政相对人的申辩,并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制作相应笔录;3.行政相对人申辩不实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如期实施强制拆除。认为确有必要罚款的,可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法律常识:法的效力法的渊源法律及其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规章)法的效力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对策四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策四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与必须履行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相比,人民调解制度确实具有“灵活便利”的优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联系与合作机制。对于一些简单的执法纠纷可以通过人们调解制度解决。通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可以有效化解执法过程中的对抗情绪和矛盾冲突。对策四业务上由司法局指导,聘请专职调解员和律师,制订工作规章制度。分别由司法局和城管局委派人员调解城管纠纷。司法部门参与
本文标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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