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八章资源税类第一节资源税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节耕地占用税第四节土地增值税第一节资源税一、概念一般认为,资源税是对开发和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法中只对盐和矿产资源进行征税2、纳税环节的一次性资源税以开采者取得的原料产品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3、计税方法的从量性三、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成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没有缴税的矿产品四、征税范围税法中只将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类。•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4、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呈现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浓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注意:1、伴生矿税法规定,计征资源税时,以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2、伴采矿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3、伴选矿税法规定,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4、岩金矿五、税目、税额•按照各种课税的产品类别分别设置税目,共设置7个大税目: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玉石、石墨、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石棉等子目。5、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子目。6、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锡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等子目。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具体见《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六、账户设置一般账务处理1、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银行存款七、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涉税会计核算(一)一般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税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正确核算课税数量。根据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矿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特殊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程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2)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三)代扣代缴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八、税收优惠特别注意: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九、资源税的申报与缴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支付货款的当天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学)第三节耕地占用税(自学)第四节土地增值税一、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固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1、以转让房地合并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对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以及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5、实行按次征收,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三、纳税义务人四、征税范围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五、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六、会计核算(一)账户设置通过“应缴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二)有关的会计处理主营房地产的兼营房地产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七、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额的确定各种收入总额,不减除任何成本、费用(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特别注意:对于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5%以内计算扣除。财政部确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例如,一栋房屋已使用10年,建造时的造价为100万,按转让时的建材及人工费用计算,建同样的新房需花费500万,该房有6成新,则该房的评估价格为:500×60%=300万。八、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增值额的确定•增值额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每级距地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练习:某单位转让一幢1980年建造的公寓楼,当时的造价为6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楼的重置成本价为1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评估价格为()。九、减免税优惠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支付货款的当天
本文标题:第八章资源税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42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