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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关税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的特点有:强制性、无偿性、预定性、间接税。6.1关税的种类与特点6.1.1按照征收的方法及征收标准来分1、从量税2、从价税3、混合税4、选择税5、滑准税6.1.2按照征收的商品流向分类1、进口税一般来说,进口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1)普通税率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它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2)普惠制税率(非互惠)这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税率。它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减税或免税,通常按最惠国税率的一定百分比征收,并且不是互惠的,而是单向的。(3)最惠国税率(MFNT,互惠)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税率低,有时甚至差别很大。2、出口税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出口税是对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关税,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或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出口。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我国海关不征收过境税。6.1.3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1、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又称特别关税。(1)反补贴税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消出口国给予其出口商品的津贴或补贴,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2)反倾销税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所谓倾销,是一出口厂商以低于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抛售商品,从而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国外市场。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由此抵销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该商品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3)紧急关税(4)惩罚关税(5)报复关税2、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互惠的特惠税,但不一定是对等的相同税率。互惠的特惠关税主要是区域贸易协定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间根据协定实行的特惠税。如欧盟成员之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之间、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实行的特惠税。欧共体(现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Lomeconvention)。3、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型是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做出特殊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待遇。普惠制的主要方案是对受惠国和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和原产地的规定。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效期等6个方面。(1)受惠国家和地区(2)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受惠商品较多。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3)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4)保护措施免责条款、预定限额、毕业条款(5)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原产地证书4、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的税率和税额,而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duty)。案例:欧盟对进口农畜产品征收差价税,保护其农畜产品免受非成员国低价农产品竞争。6.2关税效应关税的经济效应是指一国征收关税对其国内价格、贸易条件、生产、消费、贸易、税收、再分配及福利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关税的经济效应包括价格效应、消费效应、生产效应、贸易效应、收入再分配效应、福利效应、贸易条件效应等。6.2.1小国征收进口关税的局部经济效应小国的特点:征收关税以后不影响世界价格,只是价格的接受者。小国征收关税以后,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上涨幅度等于关税税率。1、价格效应:是指征收关税对进口国价格的影响。2、消费效应:即征收关税对可进口品消费的影响。3、生产效应:即征收关税对进口国进口替代品生产的影响。4、贸易效应:即征税引起的进口量变化。5、财政效应:即征收关税对国家财政收入发生的影响。6、收入再分配效应:指征收关税可以起到在国内各阶层之间收入再分配的效果。7、福利效应:指关税对东道国产生的净福利效果。消费者剩余指消费者对每一种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如果从图形上看,它是实际购买价格水平线上需求曲线下的面积。生产者剩余EJHGACMNBDSOSFSF+T一般说来,关税负担是由国内消费者和国外出口商共同承担的,双方承担的程度取决于出口商产品的供给弹性和进口国对该产品的需求弹性。弹性越大,关税的负担越轻,弹性越小,关税的负担越重。由于小国进口所面对的出口供给弹性无限大,因此小国要课征进口关税,关税完全由其本国消费者负担,而关税收入全部由小国的政府所负担。大国征收关税后,使其国内价格提高,并使国际价格下降,关税由进出口国共同负担。6.3关税水平与保护程度6.3.1关税水平是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关税水平的高低基本上可以用来衡量一个国家进口税的保护程度,也是一国参加国际贸易协定进行关税谈判时首先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1、简单平均法2、加权平均法(1)全额加权平均(2)取样加权平均6.3.2保护程度1、名义保护率(NRP)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占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100-世界市场价格世界市场价格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名义关税率关税水平衡量一国的关税保护程度;名义保护率则衡量一国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名义保护率对于保护完全用本国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是适用的,但对于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则不能完全适用。2、有效保护率(ERP)又称实际保护率,是指征收关税后使受保护行业每单位最终产品附加价值增加的百分比。%1001%100'%100-iiiatatERPVVVERP国外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国内加工增值有效保护率t----进口最终商品的名义关税率ai---进口要素投入系数,即无关税时进口要素成本在最终商品中所占的比重。ti----进口要素的名义关税率有效保护率主要是衡量对“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的关税实际保护程度。对生产被保护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征收关税,会提高产出品的成本,减少制成品生产过程的增加值,从而降低对最终商品的保护程度。有效保护率与名义保护率的比较:①当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高于原材料进口名义税率时,有效保护率高于名义关税率。②当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等于原材料进口名义税率时,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关税率。③当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小于原材料进口名义税率时,有效保护率小于名义关税率,甚至会出现负有效保护率。关税水平衡量一国的关税保护程度;名义保护率则衡量一国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有效保护率不但注意了关税对制成品的价格影响,也注意了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6.3.3关税结构又称为关税税率结构,是指一国关税税则中各类商品关税税率之间高低的相互关系。世界各国因其国内经济和进出口商品的差异,关税结构也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表现为关税税率随产品加工程度的逐渐深化而不断提高。制成品的关税税率高于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高于初级产品的关税税率。这种现象称为升级的关税结构或瀑布式关税结构。
本文标题:第六章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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