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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关税法学习目标•☆关税的特点、职能与分类•☆关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与税率•☆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的征收管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关税概述•第二节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和税率•第三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关税的税收优惠•第五节关税的缴纳与征收•第六节船舶吨税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国境或者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以下简称货物)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货物—贸易性商品物品—个人物品•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目前是各国最主要的关税。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许多国家已不再课征出口关税。•注释:•国境是一个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关境是指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关境与国境的关系:•国境>关境(如我国香港、澳门)•国境<关境(如欧洲联盟)二、关税的特点•(一)纳税的统一性和一次性•(二)征收的过“关”性•(三)税率的复式性•(四)征管的权威性•(五)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性三、关税的职能•(一)关税的财政收入职能•(二)关税的调节经济职能•(三)关税作为外交手段的职能四、关税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按进出口货物流向分类•1.进口关税是指对从国外输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通常可简称为进口税。•2.出口关税是指对由本国输出境外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通常也可简称为出口税。•3.过境关税是指对外国经过本国国境(关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通常也可简称为过境税。•(二)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分类•1.从价关税是以货物在进出境时的应税价格或者价值为征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或者价值的百分比为税率而征收的关税。•2.从量关税是以货物进出境时的应税实物数量、重量、体积、容积、长度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以每计量单位货物的应征税额为税率而征收的关税。•3.复合关税又称混合税,即订立从价、从量两种税率,随着完税价格和进口数量而变化,征收时两种税率合并计征,是对某种进口货物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一种关税计征标准。•4.选择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价和从量两种关税税率,在计征税时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标准而计算征收的关税。•5.滑准关税是指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我国目前仅对进口新闻纸实行滑准关税。•6.季节关税是指对税则规定的同一货物,按其不同进口时间制定不同的税率而征收的关税。•(三)按征税性质分类•1.普通关税•2.优惠关税(1)特定优惠关税•(2)普遍优惠制•(3)最惠国待遇•3.差别关税(1)加重关税•(2)反补贴关税•(3)报复关税•(4)反倾销关税第二节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和税率•一、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国家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要点:征税对象: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纳税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三、关税的税则、税目和税率•(一)关税税则•关税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有关说明和附录,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二)关税税目•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1.为积极增加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2013年我国将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主要分为五大类。•2.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3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2013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增列硒化氢、垃圾焚烧炉、生物杀虫剂、混凝土泵车等税目。•(三)关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种类: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2.出口关税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3.进口暂定税率调整。根据国内经济、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将继续对780多种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四)出口关税调整情况第三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关税的计税依据•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关税。•(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注:对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调整规定•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④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注: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图表表示:•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3)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4)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5)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6)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进口时价格估定完税价格;•(7)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8)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9)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10)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价方法•(1)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为购入价格;•(2)由买方租赁获得的,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3)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为生产成本;•(4)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包括研发、设计等费用。•4.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1)进口货物的运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如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保险费=(货价+运费)×3‰(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关税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三)复合关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四)滑准关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例6-1】•国内企业宝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万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5英镑,保险费率为0.25%。请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当日外汇买卖给中间价:1英镑=11.577人民币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0%)【例6-2】•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010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1)从国外进口卷烟8万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万元、保险费用8万元;(2)将生产中使用的价值为50万元的设备运往国外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支付给境外的修理费4万元、料件费9万元,该设备复运进境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共计2万元,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收回了设备。请计算该公司应纳关税税额。(进口关税税率均为20%)【例6-3】•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出口生丝一批,离岸价格为550万元。出口关税税率为100%。请计算该公司应纳关税税额。第四节关税的税收优惠我国关税的优惠政策,由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部分组成。一、关税的法定减免•(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二、关税的特定减免•(一)科教用品•(二)残疾人专用品•(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四)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可以免税。•(五)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六)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七)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三、关税的临时减免•关税的临时减免,是指以上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第五节关税的缴纳与征收•一、关税的缴纳•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关税强制执行•两种形式:(一)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二)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三、关税的退还•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四、关税的补征、追征•(一)补征•是指在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二)追征•是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可以在三年内进行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节船舶吨税一、船舶吨税的概念和内容(一)船舶吨税的概念是海关代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国境(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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