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5章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第五章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本章学习要求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三、营业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四、营业税税率的税收筹划五、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注】税额与成本费用高低无关,属于环节税。不与增值税交叉,是传统商品劳务税种。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特殊规定: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分包者/转包者为纳税人。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1)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2)和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3)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只有列举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有扣额的情形。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营业税按行业、类别不同设置税目,一共7个税目:(1)5个应税劳务(2)转让无形资产(3)销售不动产行业比例税率:建筑业、文化体育业: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娱乐业:5%-20%(由省级政府确定)建筑业1.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2.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金融保险业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信托业务)、融资租赁、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文化: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体育: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租赁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不动产租赁服务业5%融资租赁央行批准的金融业其他物转-增值税不转-租赁业5%娱乐业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销售不动产1.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3.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4.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自建行为的营业税政策自建行为建筑业3%销售不动产5%服务业-租赁5%自建自用××——自建销售√√——自建赠送√√——自建出租××√自建投资×共担风险×不担风险√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税率应税营业额的确定:(1)一般为全额计税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部分为差额计税应税营业额=营业额-税法允许扣除的营业额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该项目不能扣除。(3)无营业额要核定/组价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3)无营业额要核定/组价: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同类应税行为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同类应税行为平均价格核定;3、应税营业额=营业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收入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2、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①如设备由发包方提供,承包方只提供安装劳务,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②如设备由承包方提供,与安装劳务一并收取,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3、自建行为:(1)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2)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赠与他人,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子目计税规则一般贷款利息全额(包括加息、罚息等)金融商品(股票、债权、外汇等)转让(除个人)卖出价—买入价均指原价,不扣除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但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可扣除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金融经济、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受托收款:减去支付给委托方的余额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子目计税规则保险业1、初保:保费全额;分保:余额2、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实收保费为营业额3、储金业务(保费收入为利息收入,本金返还):纳税期内储金平均余额*月利率4、已收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可从营业额中扣除;核算期后收回已冲减的,并入当期营业额中。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娱乐业应税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服务业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置的住房购买年限计税依据2年售价*5%≥2年非普通住房差价*5%普通住房免征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行为税务处理税种内兼营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跨税种兼营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核定后分别计税混合销售一般:按主业,只交一种税。特殊: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分别计税一、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一)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1、营业税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1)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2)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3)提供的是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应税行为只有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境内行为的判定:(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3)所销售/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4)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含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如何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筹划原理:让企业的行为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如】(1)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收入也不缴纳营业税。【注】鼓励施工企业参与国际竞标。(2)合理利用承包方式,达到节税目的。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案例】某单位下属工程建设公司从事地面施工、道桥建设等建筑工程施工劳务。2009年6月承包了四川某公司转包的伊朗油田地面设施工程,并与该四川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四川,工程施工地点在伊朗。请问针对该单位这种承包转包工程,但在境外提供建筑施工劳务的情况是否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公司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按规定可以暂免缴纳营业税。(二)纳税人之间的合并当合并一方所提供的主要应缴营业税的业务恰恰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时,那么兼并就能达到节省营业税的目的。合并前,这种相互间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合并后,由于变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三)利用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通过控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P112:案例5-1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征税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7个税目,主要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5个行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三、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计税营业额一般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三、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33(一)征税范围的筹划(二)分解营业额的筹划(三)建筑业的筹划(四)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筹划三、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一)征税范围的筹划纳税人可以通过筹划,使其经营项目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中,从而获得节税收益。【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一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拥有建房资金和技术。合作开发,入股投资方式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三、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第一种方式:(1)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第二种方式:(1)风险共担,利益共享(2)按一定比例参与收入分配(3)按一定比例参与房屋分配(一)征税范围的筹划实践中“合作建房”的立项分三种情况:供地方申请立项、出资方申请立项、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1、供地方立项的,供地方是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人,其新建的房屋所有权归供地方所有。供地方:分给出资方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出资方:分得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实际上是出资方用建设资金购买的,此种情况不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合作建房”。2、出资方立项的,出资方是房屋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其新建的房屋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出资方拥有产权,其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前,应办理从供地方以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这实质上就不是双方的一种合作了,而是变成了出资方花钱买出地方的产权,而后再把完整产权的房产卖给了出地方的单方项目运作。供地方: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出资方:分配给供地方的的房屋视同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视同转让,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供地方和出资方联合立项的,双方建成房屋按合同约定分割后,供地方和出资方都是自己应得份额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拥有应得份额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合作建房”纳税情形。但由于出资方原来没有土地,因此,在办理分配所得的房屋初始登记申请手续时,应先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建成的房屋分配时,属于自建房,双方各自办理初始登记,不发生权属转移。【案例】A、B两企业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A、B两企业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A、B各分500万元房屋。根据规定:A企业属于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A应纳的营业税=500×5%=25(万元)若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筹划思路: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B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注】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A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41(二)分解营业额的税收筹划
本文标题:第5章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43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