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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所得课税本章学习要点:本章的主要学习要点是所得课税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本章阐述了所得课税的一般原理和税制结构,系统介绍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对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日本的法人税做了介绍。本章学习重点难点:重点是所得课税的一般原理和税制结构;难点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章基本概念:所得税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第六章所得课税第一节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第一节所得额课税一、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税法规定的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生产、经营等取得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各种耗费后的净额。2.特点: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是对纯所得进行征税,税负相对公平;税收中性;税制富有弹性,可满足财政需要;税收管理的复杂性。二、所得税税制的设计1.课征制度类型(1)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优点:征管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可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贯彻特定的政策意图。缺点:不能按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分类征收容易导致纳税人行为的变化,产生逃避税问题和经济效率的扭曲。(2)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综合所得税最先出现于德国。(3)混合所得税。2.费用扣除的制度规定(1)实报实销法。(2)标准扣除法。3.税率形式的选择(1)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4.具体课征方法的确定(1)源课法。在所得额发生地进行所得税课征。(2)申报法。又叫综合课征法,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税率计算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三、所得税的历史所得税制度首创于英国,这使得英国被称为“所得税的母国”。同传统的商品税和财产税相比,所得税制度的确立较晚,但其发展甚为迅速。从确立的直接动因来看,几个主要国家开征所得税均与军费或战争有关。例如,最早开征所得税的英国,就是为了满足英法战争对军费的需求,而由首相皮特(w·pitt)于1789年创设了“三部合成捐”,并于1799年将其改为所得税的。其后,所得税几经废立,直至1874年时,才成为英国的一个经常性税种。在美国,为了满足南北战争对军费的需要,国会于1862年开征所得税,其后亦经多次存废波折,直至1913年才通过美国的第一部联邦所得税法,使所得税的地位得到了正式的确立。在法国,直到1914年,为了满足第一次世界大战对军费的需要,才开征所得税。由于法国是“增值税的母国”,因而所得税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在德国,所得税亦几经立废,但直至1920年,为了偿付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的赔款,才颁布了联邦所得税法,统一征收联邦所得税,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和超额累进税率。在日本,为了筹措海军经费以对外扩张,日本政府于1887年开征所得税,并逐渐形成了混合所得税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又全面引进了美国的综合所得税制,使所得税成为了重要的主体税种。四、我国所得税的结构体系我国的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亦较晚。清末时曾有人提议制定所得税法但未果。北洋政府曾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所得税条例》,但未能施行。直到1936年,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颁行《所得税暂行条例》,所得税在我国才首次正式开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所得税制度,并于1950年将所得税并入工商业税。到1958年时,又把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迅速发展。从1980年起,先后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10余个所得税税种,但也使所得税制度不统一、不简明等弊端日渐突出。1991年以后,所得税合并,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一、概念与特点1.特点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2.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课征范围比较广。(2)税收负担相对较公平。(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4)具有收入弹性和自动稳定器的特点。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富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2)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1)一般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2)优惠税率此外,国家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还规定了以下两档优惠税率。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减半征收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
本文标题:第六章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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