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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第一节财产税概述第二节房产税第三节契税第四节车船税第一节财产税概述一、财产税分类1、按征税范围一般财产税:对纳税人所有财产的综合征税。一般很少采纳。个别财产税: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产、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征税。2、按财产权属静态财产税: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定期的征税。动态财产税:对财产产权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征税。3、按照课征标准财产价值税:按照财产的价值课征的税收,一般可按财产总价值或财产净价值标准征收。财产增值税:按照财产的增值部分课征的税收,不考虑财产的购入和净值,只对在财产增值变动时,对其增加的价值部分征收。对增值额多主张重税。二、财产税的作用1、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甚至视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0%左右。2、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财产也是测量社会成员纳税能力的一个尺度,即有财产者就有纳税能力。不论按财产价值征税,还是按财产收益征税,都适合社会成员的纳税能力,都能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在调节纳税人财产收入方面,财产税可以弥补所得税和流转税的不足。3、财产税在收入上弹性小,不能随着财政的需要而筹集资金。财产税的征税范围难以普及到纳税人的全部财产,无形财产不易征税;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估价工作极为困难,容易失去公平。所以财产税在世界各国都没有成为主体税,只是税制结构中的辅助税种。第二节房产税一、概述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09年1月1日,我国对内对外实行统一的房产税。房产税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1%~2%。二、房产税税制的主要内容(一)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二)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1、城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城。2008年我国城市655个,城市化水平达到45.68%。2、县城: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4、工矿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的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三)计税依据1、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未按照会计规定记载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房产原值明显不符的要重新予以评估。2、租金收入(四)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税,税率为1.2%;2、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税,税率为12%。(五)计算征收1、计算公式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应纳税额=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2、征收方法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实行属地原则,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征收。(六)税收优惠1、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免税。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3、宗教寺院、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免税。4、适应各地情况,条例规定,纳税人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三节契税一、概述1、概念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的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动态财产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契税是近年来中国税种中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2、契税的特点和作用(1)契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承受人,一次性征收;有利于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产权纠纷;(2)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3)契税属于地方税,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积累资金。二、契税税制的主要内容(一)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之间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二)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承受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的特殊转移方式有: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3、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三)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在3%~5%的幅度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四)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具体的计税依据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五)税收优惠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1、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2、税款征收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税,索取完税凭证;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节车船税一、概述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恢复,1986年10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到1%。二、税制的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1、纳税人既是车船的所有人,又是车船的管理人。在通常的情况下,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2、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原则上应由使用人为纳税人。3、有租赁关系的,应由租赁双方协商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协商的,由使用人纳税。(二)征税范围凡是在我国境内行使的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征税范围。具体分为:1、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三)计税依据车辆船舶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每辆为计税依据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四)税率车船税采用幅度固定定额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载客汽车每辆60~660元摩托车每辆36~18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120元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6元载客汽车子税目幅度税额车型标准税额大型客车载客≥20人480~660元中型客车20人>载客>9人420~660元小型客车载客≤9人360~660元微型客车排气量≤1升60~480元船舶实行分级固定税额分级标准(净吨位)每吨税额小于或者等于200吨3元201~2000吨4元2001~10000吨5元10000吨及其以上的6元(五)税收优惠1、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2、有专门用途的车船免税。3、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税;4、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税、免税。(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管1、应纳税额的计算(1)载客汽车、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2)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3)机动船: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4)拖船、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50%)2、征收办法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实行属地原则,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思考题1、简述财产税的作用。2、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 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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