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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企业经营的税务筹划第一节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第二节企业采购活动的税务筹划第三节企业生产过程的税务筹划第四节企业销售活动的税务筹划第五节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筹划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达到下列要求:(1)掌握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2)掌握企业采购活动的税务筹划(3)掌握企业生产过程的税务筹划(4)掌握企业销售活动的税务筹划(5)掌握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筹划企业销售活动的税务筹划企业生产过程的税务筹划企业采购活动的税务筹划本章教学内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筹划本章教学重点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应以下列内容作为本章教学重点:(1)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2)企业采购活动的税务筹划(3)企业生产过程的税务筹划(4)企业销售活动的税务筹划(5)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筹划企业经营活动税务筹划的原则1、考虑企业的总体税负,尽量寻找使企业总体税负最低的方案。2、不能只考虑当年的税负最低,而不考虑这种税负减少对其他年份的影响,必须着眼于整个筹划期间的税负最小化。3、作为价值链上的一个环节,企业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税负,同时还要考虑上下游企业的税负。4、考虑税务筹划可能给企业经济活动带来的影响。例如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会引起企业会计利润的减少,而会计利润的减少会产生一系列的经济后果。从战略的角度进行筹划,具有整体观念,不一味寻求税负最低的方案。第一节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一、企业设立时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1、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相同应纳税所得额条件下,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应纳税额差异计算分析:假设:1、应纳税所得额分为11级,从5000元至400000元,如后表;2、合伙企业为两合伙人,出资额相同。合伙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企业两种类型。合伙人为法人的,从业人数3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3、公司制企业股东分为居民自然人个人和居民法人企业两种类型。4、公司制企业从业人数40人,资产总额1500万元5、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分配。居民自然人个人股东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取得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的应纳税额合伙人应纳税总额公司制企业双重纳税公司制企业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自然人法人股东纳税双重纳税股东双重纳税50002502501000100080018000100010000750500200020001600360002000300004750350060006000480010800060005000010750750010000100008000180000100001000002825021500200002000016000360000200001500004575039000300003000024000540000300002000006325056500400004000032000720000400002500008075074000500005000040000900000500003000009825091500600006000048000108000060000350000115750109000875008750052500140000087500400000133250126500100000100000600001600000100000结论:1、在全年应税所得额相等条件下,两自然人合伙的企业应纳税额最少,且合伙人越多,应纳税总额越少2、股东均为自然人个人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存在双重征税,应纳税总额最高3、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总额介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之间4、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身份不同,在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处,税收负担不同并存在转折点:低于10万元的,自然人合伙人税负较轻;高于10万元的,法人合伙人税负较轻5、合伙人均为法人的合伙企业和股东均为法人的公司制企业总体税负相同。【例】李明等四人打算兴办一家服装商场,注册资本为20万元,年应税所得额预计为20万元,现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方案一:4个合伙人每人出资50000元,订立合伙协议,利润均分,风险共担,成立合伙企业。方案二:4个股东每人出资50000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选择一般结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负低于(自然人股东)公司制企业。方案一: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4)*30%-2755]*4=48980(元)方案二:假定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平均分配给投资者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0*20%=40000(元)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200000*(1-20%)/4]*20%*4=32000(元)应纳税额合计=40000+32000=72000(元)注意:进行税务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权衡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合伙制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时,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选择思路: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宜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规模不大的企业,宜采用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私营企业适用25%或20%(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3、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选择【例】小李为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考虑目前就业压力比较大,决定自己创业,开办一家餐饮店,需注册资金50000元,经初步测算,每年可盈利30000元(不考虑其他差异,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30000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方案二:注册成立私营企业小李应如何选择?方案一应纳税额=30000*20%-1250=4750(元)方案二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0*20%=6000(元)应选择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选择注册为私营企业结论:根据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选择组织形式如何选择?临界点筹划法设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的部分为x元,(30000+X)*30%-4250=(30000+X)*20%x=12500(元)结论: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42500元时,选择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超过时注册为私营企业。二、企业扩张时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优缺点⒈子公司在税务筹划中的优缺点一般而言,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在税务筹划中有如下优点:(1)子公司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待遇,单独享受税收的减免、退税等权利。(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税收筹划。(4)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当局的认可。(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汇回总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6)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要被征税。(7)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8)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缴预提税。(9)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子公司在税务筹划中的缺点:母、子公司分别是两个资产相互独立的法人,除特殊情况下可合并纳税外,一般情况下各项税收的计算、缴纳子公司均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2.分公司在税务筹划中的优点(1)设立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法律办理很多手续,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公司成立时需要缴纳一笔注册登记税或印花税,开业以后还要接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设立分公司则没有那么多的手续,许多国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税,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也不必缴纳资本税或印花税。(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3)在经营初期,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纳税款。(二)总分支机构均不存在税收优惠的筹划例1: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两公司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司利润均不分配。假设分支结构设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1、甲公司5年均盈利,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乙公司初期亏损,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15、10、30、80万元;2、两公司5年均盈利,甲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乙公司5年分别为15、20、40、60、80万元;3、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30、100、150、200万元;乙公司5年均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20、40、60、80万元;4、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30、100、150、200万元;乙公司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15、10、30、80万元;年份12345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200100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151030805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150185210230280105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37.546.2552.557.570263.75乙公司为子公司乙公司应纳税额000013.7513.7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050505063.75263.75年份12345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200200200200100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52040608021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215220240260280121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3.7555606570303.75乙公司为子公司乙公司应纳税额3.75510152053.7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53.7555606570303.75年份12345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3010015020037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52040608021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35-109521028058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23.7552.570146.25乙公司为子公司乙公司应纳税额3.75510152053.7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3.7551552.570146.25年份12345合计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3010015020037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1510308055乙公司为分公司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100-45-3514528042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036.2570106.25乙公司为子公司乙公司应纳税额000013.7513.75企业集团应纳税额00537.563.75106.25分析:1、总盈分亏时:两种方式企业集团应纳税额总额相同,但分公司形式第一、二年纳税较少,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适于采用分公司形式;2、总分均盈时:公司形式对集团税额没有影响,企业可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决定分支机构形式3、总亏分盈时:两种方式企业集团应纳税额总额相同,但分公司形式使总机构在初期的亏损与分公司之间的盈利相互冲抵,使集团第一、二年应纳税额为0,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4、总分均亏时:分公司形式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结论:当总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分支机构是盈是亏,企业集团采用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政策,使集团推迟纳税,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考虑,应采用分公司形式。【例2】新华集团2011年新成立甲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12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企业经营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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