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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南昌商学院财会系杜丽InternationalFinancialManagement会计系余莉第一篇国际财务环境第10章国际税收§1国际货币制度概述§2国际金本位制§3布雷顿森林体系§3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与欧洲经济货币联盟会计系余莉姚明年收入3176万美元高居世界第八名力压C.罗姚明应该向中国还是美国纳税?会计系余莉第一节税收管辖权会计系余莉一、定义:1.概念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说明一国政府可以完全独立自主地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条件下,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确定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会计系余莉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分类原则税收管辖权类型属地原则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会计系余莉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实施的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实施该类型的国家同时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仅实行地收入来源地税收辖权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种管辖权同时并用少数国家如美国和墨西哥实行少数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实行会计系余莉四、居民的判定标准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目前各国一般都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将其判定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会计系余莉四、居民的判定标准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1.居所与住所的区别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会计系余莉四、居民的判定标准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2.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的协调如果一个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决胜法”的下列顺序确定: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4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英国所得税法规定,在英国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国拥有习惯性住所的自然人为英国税法上的居民)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也就是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但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院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会计系余莉四、居民的判定标准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二).法人居民身份判定–主要有公司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同时采用公司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但也有的国家只采用公司注册地标准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注册登记地或公司组建地模式注册登记地和中心管理控制所在地相结合模式公司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模式英国及其英联邦国家中国和日本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国家公司注册登记地和总机构所在相结合模式美国第一种,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优先标准,但要重视总机构标准。第三种,不具体规定那个标准优先,而是出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种,采用总机构优先标准。两个当各国对因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存在不同,而导致公司出现双重居民身份时,应当认定该公司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日本某公司在中国收购花生,临时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国港口停留28天,将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将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返售给中国。按照中国税法,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居留只有超过半年才负有纳税义务,这样,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收入就无须向中国政府纳税。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海上作业,就地收购原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缩短了生产周期,避免承担收入来源地纳税义务的典型例子。案例来源:=373会计系余莉五、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一).经营所得的来源地有的国家以常设机构为标准(例如我国),有的国家以交易地点为准。(二).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有的国家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例如我国),有的国家则采用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会计系余莉五、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有的国家以股权、债权、特许权所有人的居住地为标准判定来源地,有的国家则以股本金、贷款、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标准判定来源地(例如我国)会计系余莉总结——一、税收管辖权的涵义根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上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权根据属地原则确立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管辖权根据属人原则确立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公民管辖权根据属人原则确立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的所得行使征税权会计系余莉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会计系余莉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会计系余莉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一).重复征税(duplicatetaxation)的概念–重复征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课征两次或两次以上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二).重复征税的类型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主要发生在公司总分支机构之间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会计系余莉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三).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会计系余莉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四).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一,由于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第二,由于居民身份确定标准的不同;第三,由于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会计系余莉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举例说明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取得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也有权征税——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甲国和乙国分别按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若某法人在甲国注册而在乙国设立管理机构,则该法人同时成为甲乙两国的法人居民,甲乙两国均可对其进行征税——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一).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按属地原则实行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按属人原则实行的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让步–即: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优先征税权不仅由于收入来源地在确认上比较容易,而且允许收入来源地国家首先享有税收也是一种客观要求。不允许收入来源地首先对私人、企业课税,那么在该地从事跨国经营活动就会受到限制,甚至成为不可能,也就没有跨国所得的产生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低税法免除方法全额免税累进免税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全额抵免限额抵免综合抵免分国抵免分项抵免一层间接抵免多层间接抵免按抵免程度按抵免对象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1.免税法纳税人在居住国纳税时,从国外获得的所得免予征税,仅就其从本国境内获得的所得征税。可以彻底免除重复征税。–全额免税法:免税法的一种。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时,不考虑因对国外所得免税而导致适用税率降低的问题,仅以国内所得部分确定税率。–累进免税法:免税法的一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要并入国内所得适用税率,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仅以国内所得为税基。例如阿根廷、巴拿马、海底、委内瑞拉、香港等该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独占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1.免税法–全额免税法公式:–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国内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累进免税法公式:–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内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1.免税法举例–假定A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20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A国的所得1000万元,来自来源国B国的所得为1000万元。假定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200万以下的部分的税率为10%,200万-300万的税率为20%,300万-500万的税率为30%,500万元—10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100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50%;来源国B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A国缴纳多少税款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1.免税法举例–全额免税法–国对来自B国的100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100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A国应征所得税额=国内所得×适用税率–=200×10%+100×20%+200×30%+500×40%=300(万元)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累进免税法–A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100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A国应征所得税额=1000×40%=400(万元)%402000%501000%4050030%20020%10010%200=国内国外全部应税所得适用税率国内国外全部应税所得=国内国外全部应税所得全额征税时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2.扣除法–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在居住国纳税时把外国所得已纳的外国税收视同费用在总收入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算应纳税额。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2.扣除法举例–假定A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0万元,其中来自于A国(居住国)的所得700万元,来自于B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0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B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A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A国公司缴纳的B国税款(300×30%)A国公司来源于B国的应税所得(300-90)A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A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0十210)A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0×40%)A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0+364)90万元210万元700万元910万元364万元454万元减轻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3.抵免法–居住国根据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已在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一定条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该法的指导原则是:既承认收入来源管辖权,又承认居民管辖权,而承认收入来源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3.抵免法(1)直接抵免(2)间接抵免(3)税收饶让抵免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一)直接抵免(directtaxcredit)——免除法律性重复征税的方法–1.直接抵免及其适用范围–2.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会计系余莉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方法1.直接抵免及适用范围–直接抵免: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所得税款。–适用范围: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
本文标题:第十章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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