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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营业税4.1营业税概述4.2征收范围和纳税人4.3税率4.4计税依据的确定4.5应纳税额的计算4.6税收优惠4.7征收管理4.1营业税概述4.1.1营业税的概念及其沿革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与产品税、增值税一起成为我国原流转税制的三大主要税种。背景资料背景资料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营业税的基本法规,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行营业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4.1.2营业税的特点与其他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一下特点:1.以营业额为主要计税依据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这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营业税的特点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现行营业税按不同的行业设计相应的税目和税率,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体现了营业税的普遍征收。由于各种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对同一个行业营业税实行统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由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按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且实行比例税率,因此,税额计算方法简便,征收成本较低,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4.1.3营业税的作用1.组织财政收入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征税领域广泛。营业税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就其取得的营业额纳税,体现了营业税的普遍征税原则。同时,营业税不受经营者的成本高低和利润多少的影响,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取得营业收入就要缴税。因此,营业税税源广泛且稳定,可以为国家及时、可靠取得财政收入。特别是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营业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2.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营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程度和盈利水平,分别设计税率。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如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实行低税率;对一些盈利水平较高和高档消费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等采取高税率。这样既可以照顾那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又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对社会经济活动发挥调控作用,引到各个行业健康协调的发展。3.监督社会经济活动营业税具有征收范围广的特点,通过对营业税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既可以了解相关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引导其按国民经济的要求健康发展,又可以创造平等的外部环境,促进纳税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4.2征收范围和纳税人4.2.1征收范围4.2.1.1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规定是通过营业税条例列举的九个税目加以规定的,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九个税目。1.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的业务,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1.交通运输业(1)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尽管打捞不是运输业务,但与水路运输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打捞也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与航空直接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1.交通运输业(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2.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的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但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2.建筑业(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shujun)、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6)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3.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2)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批准可从事融资和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金融业务(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4.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具体包括:邮政、电信。(1)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2)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5.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具体包括:文化业、体育业。6.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7.服务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1)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3)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服务业(4)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5)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②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③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8.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9.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4.2.1.2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1.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4.2.2纳税义务人4.2.2.1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4.2.2.2纳税人的特殊规定1.从事铁路运输的纳税人:(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3.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4.2.2.3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营业税暂行条例做出了扣缴义务人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额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3.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
本文标题:第四章-营业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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