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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税行政执法第一节财税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财税行政执法概述第三节财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第四节财税行政处理第五节财税行政监督第一节财税行政法概述一、部门行政法研究的意义二、财税行政法的基本构架具体包括:财税行政处理、财税行政许可、财税行政强制、财税行政处罚、财税行政救济等第二节财税行政执法概述一.行政执法的涵义及特征1.行政执法的涵义(1)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国家法律的一切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其内容包括行政立法、行政组织管理和行政司法。(2)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即行政组织管理。(3)本课程所指的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2、行政执法的特征(1)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活动,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不构成行政执法行为。(2)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的活动。(3)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严格执法的意义二.财税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1.财税行政执法的概念财税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财税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领导、组织和管理财税工作过程中,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财税法律规范的行为。2.财税行政执法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与自由裁量性。从属法律性也称法定性,财税执法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2)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3)具体性与效力先定性。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一是行为主体合法二是行为内容合法三是行为程序合法第三节财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一.财税行政执法主体1.行政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2.财税执法主体(1)具有执法性。(2)具有财政性。3.财税执法主体的范围财税执法主体作为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财税执法活动的外部行政主体,既包括职权性主体,也包括授权性主体。财税执法主体的最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机关。二.财税行政执法权1.财税执法概念财税执法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财税机关执行法律规范、管理国家财税事务的权力。财税执法权力,就是财税执法主体代表国家强制财税管理相对人服从的力量。2.财税执法权的特征(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职权职责的统一性。(5)优益性。优益权:指执法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能够在地位上优先于财税管理相对人。优先行政权: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救助权、推定有效权优先受益权:享受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物质优益条件(6)不可处分性。(7)单方性。3.财税执法权的内容(1)授予权。(2)许可权。(3)确认权。(4)征收权。(5)监督权。(6)强制权。(7)处罚权。(8)执行权。4.财税执法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财税执法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基于财税管理的目的,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作出一定具体执法行为的权力。(1)权力在行使条件方面的自由裁量。(2)权力在行使方式上的自由裁量。(3)权力在行使时限上的自由裁量。(4)权力在适用幅度上的自由裁量。(5)权力在适用标准上的自由裁量。三.财税行政执法违法和执法不当1、财税执法权违法,是指财税执法主体违法行使财税执法权,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表现形式有:(1)失职行使财税执法权。(2)超越职权行使财税执法权。(3)滥用职权行使财税执法权。(4)行使执法权的主要证据不足。(5)行使执法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6)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财税执法权。2.财税执法权不当财税执法权不当,是指财税执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虽然在法定范围内,但具有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形,从而做出不适当的财税执法行为。财税执法权不当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适当的考虑。(2)不合理的方式。(3)不公正的处理。(4)不应有的延迟。第四节财税行政处理一.行政处理的特征和形式1、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相对人特定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处理的形式最通常的形式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行政调解等。(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依法对特定纠纷进行诉讼外调解活动。二、财税行政处理。财税行政处理是行政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税机关依职权或应财税管理相对人申请,处理相对人财政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财税行政确认1.财税行政确认的含义财税行政确认是指财税执法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财税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财税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2)认可。(3)证明。(4)登记。(5)批准。(6)鉴定。3.财税登记财税登记是财税执法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须予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予以登记,通过办理登记证件或凭证等形式以确定、变更或消灭财税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或为其他财税执法行为提供依据的一种财税执法行为。财税登记的种类主要有:税务登记、产权登记、税务代理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二)财税行政许可1.财税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财税许可是财税执法主体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财税管理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财税执法行为,它通常是通过书面证书形式授予相对人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其具备某种资格。2.财税许可的种类(1)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许可。(2)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3)国债转让业务许可。(4)代理记帐资格许可。(5)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6)税务代理许可。(7)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许可。(三)财税行政征收和行政给付1.财税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形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2.财税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节财税行政监督一.财税行政监督的概念和特征1、财税行政监督的概念财税行政监督,是指财税执法主体依据法定的职权,对财税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是否执行有关的财税执法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督促、纠正的一种财税执法行为。2、财税监督与财税执法监督3.财税监督的特征(1)财税监督是财税执法主体依据财税监督权实施的,具有命令力、强制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的财税执法行为。(2)财税监督是一种独立方式的财税执法行为。(3)财税监督是一种单方的依职权的财税执法行为。(4)财税监督不直接处理和改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二.财税监督的原则1.合法原则。(1)财税监督主体必须合法。(2)财税监督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规则。(3)行使财税监督权必须遵循法定程序。2.及时原则。3.保密原则三.财税监督的种类1.对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2.对国有资产的监督。3.对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4.税务检查。第五节行政强制及财税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主要指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的收集活动。二.行政强制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二)即时强制的特征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2.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特征1.行政调查中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3.行政调查中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4.行政调查中强制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调查对象应该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5.行政调查中强制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强制检查、了解等信息的收集行为。6.行政调查中的强制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7.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如前所述,行政强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每种形式又可分为若干类别,下面将分别阐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强制执行:就是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行政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1.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1)必须有确定相对方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才发生代执行的可能。(2)行政相对方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否则不会有代执行问题。(3)代执行的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之外的公民或法人等第三人。(4)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先以书面形式对义务人进行告诫。2.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一般包含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2)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计算。直接强制执行所谓直接强制执行,就是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它可分为人身强制执行与财产强制执行。前者如强制传唤,后者如直接划拨。直接强制执行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第二,直接强制执行的实施条件较为严格。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第四章财税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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