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纳税人权益保护-XXXX-9-23
传统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岗位培训:“六员”培训新型培训:——行业风险管理培训;——递进式培训:会计、计算机;相关法律、税收;案例研讨并形成成果——领军人才培训;领军人才培训:税务领军人才是在税收工作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具备专长,又在团队攻关中具备引领素质的技术型、技能型人才。非税务行政人才,而是税务技术人才;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尖兵(能手),她要能够在团队中发挥引领、核心作用,可以担负税收业务工作的领导-。“领军”的特质是专家水平与引领素质的复合领军人才培养模式:脱产培训(集中学习)和在岗实践(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问题探讨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系统讲授提纲:前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地位及意义忽视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警示点击纳税人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路径与措施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做法及借鉴-(略)小结链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策略树立“四全”的征管理念:全局·全程·全员(税务人员)·全民(纳税人)把握“四点”的征管目标:重点·难点·热点·亮点运用“四化”的征管方法:法治化·专业化·集约化·信息化加强“四效”的征管机制:效率·效能·效果·长效树立“四全”的征管理念1.树立征管改革的全局理念,让大局视野入人心把握好全局性把握好前瞻性把握好系统性把握好可行性2.树立征管改革的全程理念,让流程贯通无盲区优化征管手段优化征管机构优化征管程序树立“四全”的征管理念3.树立征管改革的全员理念,让全员参与零缺位建立纵向联动机制建立横向互动机制完善内外协作机制4.树立征管改革的全民理念,让全民法治普提高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保障纳税人的参与权保障纳税人的表达权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王军局长:相信纳税人,切实转变“管着纳税人”的思想,并从制度安排、工作措施等方面入手,构建基于相信纳税人的新型征纳关系。敬重纳税人,做到服务态度好、回应诉求快、税收执法公,真正善待纳税人。依靠纳税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为国家税收增长夯实雄厚的源泉基础。服务纳税人,做到全心服务、全程服务、全员服务,帮助纳税人做大做强。问题互动思考: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上述办税制度及流程是否正确?2.非正常户、无照户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吗?(注:无照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3.发票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凭据)吗?现行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企业,…(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注:2013年6月29日,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日习近平签署第5号主席令,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自6月29日起施行)第三款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四款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问题2】非正常户管理1)严格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办法》第41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2)开展公告管理。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3)实施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4)加强异地协作管理。。。。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链接:征管法修订稿第20条第3/4/5/6款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无欠税被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时间超过二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对有欠税被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时间超过十五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纳税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问题2】无照户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同时作废。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五)、(六)【问题3】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凭据)吗?——在增值税中的运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营业税中的运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A)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A)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A)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凭据分类主要名称及文件依据票表证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等单书计提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未缴的如何处理?;国税函[2005]77号-作废据合同或者协议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在企业所得税中的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问题互动思考:4.征税依据与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完全一样吗?如何规范税务机关在征税、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行政裁量权?5.从制度建设看,你认为对纳税人的最大侵权是什么?例举你遇到的1~3个制度性侵权问题。6.目前,体制性(如税收计划)、管理性(如纳税评估)、程序性(如“双定”征收)侵权有哪些具体表现?7.你所在单位的办(纳)税咨询做得如何?准确性高不高?【问题4】征税依据征管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开、停、减、免、退、补),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征管法第28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立法法第8条:税收的基本制度属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立法法第9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重庆、上海于2011年试点的房产税,“其依据是‘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但国务院并未发布文件”。“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究竟为何?却语焉不详两地试点的房产税依据不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因为按照该暂行条例,两地的试点方案均明显超出授权,其征收范围由经营用房,扩大到了自住房,且在计税方法上做了根本改变(即不是按评估值征税)。美国大法官马歇尔曾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义务”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这里的“法律”不是我们平时习惯泛称的税法(广义的税法),而是特指《立法法》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4】税务行政处罚
本文标题:纳税人权益保护-XXXX-9-23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47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