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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100篇1、谈税务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在税务筹划中运用会计政策,具体涉及到很多万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折旧、折耗和摊销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2.准备项目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原材料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但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如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地、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3.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同为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资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安排资金的难度。4.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办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位于内地或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位于沿海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围内。此外,从税务筹划的目的考虑,企业在开发成本、借款费用、递延税款、长期工程合同收人等的确认,拟及长、短期投资的认定标准和外币报表折算,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企业在为税务筹划制定或选用会计政策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的要求,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这不仅可以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上的要求,也可以顾及企业外部各方的利益和要求。第二,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每个企业都有自已的发展目标,都有其达成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可以说,会计政策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第三,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白己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选择得当,于企业总体日标的实现大为有益。比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折旧多提可使企业前几年少交纳所得税,享受到延缓纳税的利益,暂时节省下来的现金用于其他急需发展的方面;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投资风险。但加速折旧法并非总对企业有利。如企业想上市,企业为了给其报表使用者一个良好的经营业绩,则宜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前期的折旧减少,增加企业利润总额。2、降低计税依据的印花税纳税筹划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例如: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1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8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已缴纳。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2003年1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5500万元。该公司2003年1月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3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3、贷款名目要细研究借款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是只靠自有资本,而不运用借款就能满足资金需要的。借款的用途不一,有的作为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作为资本性支出用于添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还有的作为资本运营用于对外投资等。企业在借款时必然发生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指的是与借入资金相关的,由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等。目前我国税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借款费用的税前列支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当企业拟借款负债经营时,在不影响筹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如果根据税法从税收影响方面去分析、筹划,会使发生的借款费用对企业收益影响最小。下面通过一个例子分析如下:内地甲企业,根据2003年财务收支预测计划,当年资金缺口2000万元,拟通过一年期的银行借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企业当年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外,为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拟请某著名软件公司为自己开发ERP软件,软件开发期预计为一年,当年末即可投入使用,需支付软件费用1000万元。假定企业当年及以后两年的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银行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为10%;企业处于正常的纳税期,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那么企业在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时,应以什么名目借款好呢?笔者认为,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全部为流动资金借款。因为税法规定正常利率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可税前扣除的。所以该企业如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594万元(1800×33%)。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096.37万元[(2000-200-594)×0.9091],第二年为1107.38万元[(2000-660)×0.8264],第三年为1006.74万元[(2000-660)×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210.49万元。假如以组合名义借款,即企业在借款合同中注明1000万元用于购置软件,另外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则企业购置软件的借款利息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以后两年分期摊销到费用中去,第二、第三年每年可摊销的费用为50万元。企业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627万元(1900×33%)。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摊销无形资产费用-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066.37万元[(2000-200-627)×0.9091],第二年为1121.01万元[(2000-1950×33%)×0.8264),第三年为:1019.14万元[(2000-1950×33%)×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206.52万元。经比较可知,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比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3.97万元。如果企业处于免税优惠期间,则情况相反。如该企业借款当年正处于所得税免税最后一年。按前述资金时价值的分析方法(公式相同),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750.5万元。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776.53万元。以组合名义借款比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26.03万元。所以以组合名义借款为好。总之,企业在借款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税法对不同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在合理、合法和有效的前提下做好筹划,以节约借款的筹资成本。4、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陈先生于2003年3月12日,从深圳市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230000元(含增值税):另外支付的各项费用有:临时牌照费用200元,购买工具用具3000元,代收保险金35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各项款项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发票。个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计税价格=(230000+200+3000+350+15000)÷(1+17%)=212435.90(元)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0×10%=21243.59(元)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将各项费用分开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使其不计车辆购置税。按税法规定:(1)代收款项应区别对待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的款项,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2)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零件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3)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收款单位不同,则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经过纳税筹划,各项费用另行开具票据,其应纳车辆购置税为:计税价格=230000÷(1+17%)=196581.20(元)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96581.20×10%=19658.12(元)相比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21243.59-19658.12=1585.47(元)5、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珠海市某进出口公司2003年4月15日,从德国进口奔驰600型小轿车2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400元/辆,增值税156978元/辆。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000+405000+68400=923400(元)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400×10%=184680(元)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000+405000+68400+156978)×2+184680=2345436(元)纳税筹划的做法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假若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90%,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45%,则:应纳关税税额=400000×2×90%+50
本文标题:纳税筹划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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