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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职责定位研究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必经之路。司法改革以来,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团队的“新角色”,其在审判团队的职责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复杂,在占全国法院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中,法官助理履职情况将对其所在审判团队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助理相关制度研究,也极有可能对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大局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x市x区法院相关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实践为视角,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职责定位开展研究,尝试为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提供合理建议。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必经之路。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司法改革分工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全国法院法官助理的职务序列改革指明方向。司法改革以来,审判团队建设逐渐成为人员分类考核管理、案件质效提升的重要内容。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团队的“新角色”,其在审判团队的职责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复杂,在占全国法院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中,法官助理履职情况将对其所在审判团队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助理相关制度研究,也极有可能对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大局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x市x区法院相关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实践为视角,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职责定位开展研究,尝试为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提供合理建议。一、对象限定: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的人员范围在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我们的研究对象人群加以确定。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审判辅助有关的工作。在x市x区法院现有人员分类中,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有以下四类:第一类,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未能入额,具有办案资格的在编人员,该类人员往往具有实际办案经验,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第二类,不具有办案资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人员,该类人员以近几年招录的大学生为主,多为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直接录用为公务员的应届毕业生。第三类,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人员,包含法警编制的干警。第四类,与法院签订聘用制合同,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聘用制人员,包括,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官助理包含在编法官助理和聘用制法官助理。认为,法官助理应当是员额法官的储备人选。依据《方案》的规定,担任法官助理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结合x区审执工作实际,第一类人员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前具有办案资格的在编人员,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因此,在不考虑任命程序情况下,x区法院中能担任法官助理的只有第一、第二类人员。由此可知:法官助理是法院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人员。本文将以在上述范畴规定的x区法院法官助理为研究范围,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职责定位。二、现实疑惑: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未发挥预想效果自x市x区法院施行司法改革两年来,员额制改革初见成效,案件承办法官数量缩减一半的情况下,x区法院结案数量由x年的10336件增长到x年的14949件,结案率也由%增长到%。司法改革后的新型审判团队建设,在完成审判任务、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这其中,团队“新成员”法官助理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新的调查显示,x区法院各审判团队审判压力逐渐加重,%的员额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感觉压力很大,疲惫不堪,%的员额法官感觉压力较大,%的员额法官感觉压力一般,只有%的员额法官感觉压力不大或很轻松。只有34%员额法官认为自己团队的法官助理发挥了理想的作用。按照司法改革的部署,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应当充分发挥辅助作用,成为“法官好帮手,承上启下关键人”,为法官减负,提升审判质效。上述调查可见,在司法改革后,审判团队重新搭建、案件激增的情况下,法官助理并未达到预想效果。(一)办案经验影响法官助理业务水平正如前文所述,x区法院现有法官助理队伍中既有法官员额制改革前具有办案资格的未入额法官,也有近几年新招录的应届大学生。岗位上看来均属法官助理序列,但是独立办案经验、办案年限确实是影响法官助理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不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助理在案件调查等程序性事务、案件讨论、和文书类事务上的工作质量均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达到法官的期待值。x区法院各审判团队中,未入额法官担任法官助理的,员额法官表示对其工作更放心,一定程度上会缓解工作压力。不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助理由于办案经验、工作积累问题表现不尽如人意,与预想的效果有一定差距。(二)不同团队法官助理工作内容不一法官助理根据前述范围的认定,自改革以来x市x区法院共有法官助理82名,其中直接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官助理55名。这些法官助理与该院60名员额法官一起,或是以“1+1”二人模式、或是再与一名聘用制书记员以“1+1+1”三人组建审判团队。但由于审判团队建设不完备,有的审判团队将法官助理当书记员用,沿袭改革前“一审一书”模式,为了完成结案任务,难免会有加班情况,案件审判压力较大。有的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只负责裁判文书写作,并未参加庭审,对案件进展情况了解不足,影响辅助工作开展。有的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工作内容变化较多,这几天做助理工作,那几天当书记员使用。甚至有的法官助理岗位变动较多,一年内涉及多个业务部门。法官助理应当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业务助手,其职业定位应当是法官的好助手,书记员的好搭档。一方面在法官指导下撰写裁判文书,参与庭审、参与案件讨论等环节;另一方面根据案件需要携书记员办理诸如证据交换、外出调查、庭前谈话等部分审判事务,为审判团队的案件办理提供最大帮助,但是现在却难以达到预想的效果。三、原因探究: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履职现状及困境据了解,法官助理如何使用的问题是多家法院、多个部门共同的疑难,究其原因,有个人层面的主观因素,也有管理机制层面的不足,本部分将分析法官助理选任、培养、办案、考核、职业发展方面进行剖析。(一)法官助理选任程序不健全在我国,法院系统在编干警人员招录模式仍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开展,社会工作人员直接进入法院工作,享有行政或事业编制机会并不多。例如x区法院现有82名法官助理中,进入法院之前55名系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方案》之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定级时,根据学历不同,任命为相应级别法官助理。在x区法院,通过公务员考试新招录应届毕业生经一年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既可以被任命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与当前我国普通公务员一样,如果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犯罪情况,可以认为具有“终身制”效力。根据《方案》的规定,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原本具有法官资格,但未能遴选入额成为员额法官的在编人员,是现有法官助理队伍中的重要力量。对此x区法院在各种会议中也曾明确,未入额法官的岗位是法官助理。关于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法官助理的职责有较为全面的规定,法官助理主导承担诉讼审查、提出争议焦点、证据交换、辅助调解、办理鉴定、调查手续等审判实质性辅助工作。有学者将辅助工作分为专业性审判辅助与一般性审判辅助。在司法改革初期,x区法院部分法官助理中的第一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申请,可以继续办理部分简易案件。后根据司法改革深入开展,x区法官助理不再独立承办案件,工作内容全面向《办法》规定的岗位职责倾斜,主要负责审执工作中的实质性辅助工作,由于业务团队人员不足,部分法官助理仍承担事务性辅助工作。经过前文讨论可知,x区法官助理主要由新招录应届大学毕业生组成,试用期考核合格后默认为是终身制,主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对于选任的法官助理能否胜任工作,法官助理如何考核,法官助理有无退出机制并没有具体规定。内部无资格人员如何获取法官助理资格,员额法官退出后能否自动专任法官助理的渠道尚未明确。(二)法官助理岗位意识不强虽然办法对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有了文字上的明确规定,x区法院也正在起草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但是法官助理对“办案”的理解程度不同,多少存在“窝工”现象。对目前早审判岗位的55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发现,仅有17名法官助理认为自己是在“办案”。其他法官助理均不同程度表示自己在“辅助办案,不是案件的承办人”。不少法官助理存在自己不是法官,只需要听从法官指挥,就高枕无忧了的懈怠心理。传统意义上的案件承办人是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更多的是辅助办案,服从法官指挥处理相关事务。但处理审判事务本身就是在办理案件,法官助理的岗位是助理,但是依然是案件的“承办人”之一。员额法官是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并不意味着审判团队成员只有法官才承担责任。法官助理应当具有办案主动性,主动承担案件审判中证据交换、参与庭审、文书写作、调查研究、案件讨论等各项事务。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法官分配的“任务”,完成“任务”。从x市各级法院的收案、结案情况看来,收案结案情况总体上均处于上升状态,短期内未来的案件数量应当是只增不减。在司改后各审判团队“1+1+1”模式的人员配置情况下,员额法官这个“1”是固定的,法官助理这个“1”的能力应当逐渐成长,才可以更好地提升审判质效。有条件的法院甚至可以变为“1+2+2”,将现有的个人辅助模式转化为团队辅助模式。(三)法官助理人员向审判岗位倾斜不足司法改革后,原来有办案权限的法官助理一度参与办案,根据x区现有法官助理岗位情况,在审判执行部门担任业务团队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有55人;具有法官助理资格,在审判辅助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有16人;在行政部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有11。根据审执工作需要,x区法院将法官助理分配至现有岗位,大部分法官助理从事审执业务相关辅助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初、年终岗位调整两次,有条件的将法官助理向审执部门分配。同时在新人员招录中,注重法官助理、综合行政人员分类招录,力争兑现《办法》对法官助理岗位职责要求,逐渐降低法官助理在行政部门任职比例。从上文可以看出,x区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正在实施,人员分类管理正有序开展,法官助理主要在一线审执部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因工作需要,部分法官助理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目前x区法院并没有明确的各类人员岗位分配制度。(四)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的实绩考核量化较难1.岗位分布。在当前人员分布情况下,本文对x区法院法官助理在本岗位的实绩表现情况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在审执业务部门法官助理只有三分之一在审判团队中担任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审判实质性辅助工作;三分之二的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兼任书记员职务,包揽审判团队的实质性和事务性辅助工作。在审判辅助部门的法官助理中,均未实际参与一线办案,主要司法统计、调研宣传、信访监察、诉讼服务等辅助类工作。在行政部门的法官助理主要承担人事管理、纪检监察、行政办公、会议组织等综合行政工作。2.考核考评。法官助理考核评价方面,《方案》要求法官助理的日常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其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工作情况。本文抽取x区法院x年司法改革一年多以来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进行调研。结果显示,该院并未出台专门针对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规定和相对明确的考核办法。以x年底绩效奖金分配为例,x区法院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将法官助理分为辅助办案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三类。辅助办案人员考核与所在审判团队审判质效情况密切联系,结合审判团队成员、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评价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审判辅助人员和综合行政人员考核并无实绩考核依据,主要由部门同事、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评价汇总结果确定考核等次。经过汇总分析可知,法官助理虽然主要分配至一线办案部门,但是并未完全从审判事务性辅助工作中解放出来,其考核方式过于倾向主观打分,缺乏量化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五)能力培养及职业发展路径不明晰1.任职渠道。结合前文所
本文标题: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职责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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