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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演讲稿发表于《江海学刊》2005年第2期]我们对陌生者的责任:对一些极端道德案例的思考布鲁士·罗素(BruceRussell)陈真译一、第一个问题我首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不顾一个人的主观意愿而牺牲这个人的生命或者说牺牲他的一只脚,以拯救其他几个人,比如,六个人,甚至是六十个人的生命,这种做法是否允许。二、资料这里有一些相关的资料:面对一辆失去控制的有轨滑车,人们有两个选择:将一个溜冰的胖子[原文为沉重的人]推向有轨滑车使之脱轨以阻止滑车撞上其他六个人(称这项选择为“溜冰”),或者是什么都不做(称这项选择为“无为”)。在这两个选择之间,人们通常对把那个胖子推上有轨滑车的行为不予认同。然而,如果加上一些其他的选项,人们的答案可能就不一样了。比如,改变有轨滑车的方向把它引上一个岔道,那样的结果是牺牲了三条人命(称这项选择为“岔道”);又比如,让另一辆载有两个人的有轨滑车撞上这辆失控的有轨滑车,用两个人的牺牲换取六个人的生存(称这项选择为“相撞”),这时人们就不会否定先前把一个人推上有轨滑车使之脱轨的做法了。1同样,如果只有“无为”和“相撞”这两种选择,人们将不会选择让两车相撞从而以两个人的死亡换取六个人的生存。2然而,如果加入“岔道”这个选项,使之成为一个三项选择的情景,大多数的人都不会认为让两车相撞是错误的选择了。3三、对资料可能的解释对上述资料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1)选项的增加以某种方式迷惑了我们,使我们对问题的看法变得不清楚了。(2)选项的增加使我们排除了那些歪曲或误导的影响,从而使我们看问题更加清楚了。在次序表述被倒过来的四项选择的情景中,即当选择的次序为:“溜冰”,“相撞”,“岔道”和“无为”时,如果人们认为将那个胖子推向有轨滑车是错误的,我认为有证据支持第一种解释。安格(Unger)试图解释为何在二项选择的案例中人们的判断会被歪曲,以至使人们断定把那个溜冰的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却认为四项选择的情形(即他的所谓“解放者的假设”)可以使我们避免错误。但是如本文根据布鲁士·罗素2004年10月9日在南京师范大学的演讲稿整理翻译而成。罗素是美国韦恩州立大学哲学系教授和系主任。他在文章中讨论了许多西方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耳熟能详的例子,并针对彼得·安格(PeterUnger)非传统的看法提出了批评。南京师范大学2003级文科强化班的同学参加了初稿的翻译,他们是:陆乐,朱林华,朱娜娜,陈晓,陈娟,花艳,陆晓霞,张娟,张晓庆,李莉,李媛媛。特此表示感谢。——译者1参见PeterUnger,LivingHighandLettingDie:OurIllusionofInnocence(OxfordUniversityPress,1996),第90至91页。2同上,第102页,脚注15。3同上,第102页,第117页。2果在次序相反的四项选择的情况下,人们断定把那个溜冰的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是错误的,他的解释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如果引入更多的选项能使我们避免错误的话,他的解释应该起作用,无论次序如何表述。我认为,当选项以“无为”,“岔道”,“相撞”和“溜冰”的次序提出来时,人们直觉上认为“岔道”这种选择是可以允许的,并认为“相撞”在道德上和“岔道”的选择类似(也许人们认为不论你使一辆滑车撞上一些人还是使一些人撞上滑车,道德上都没有什么区别),“溜冰”道德上和“相撞”类似(可能人们认为不论你把他推向滑车致使他死亡,还是使装载着他的滑车撞上另一辆滑车,道德上都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他们就得出结论:从道德上讲,“溜冰”这个选择类似于“岔道”,所以把那个溜冰的胖子推到失控的滑车上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以允许的。如果“溜冰”比“岔道”或“相撞”的选择可以解救更多人的生命,把那个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在道德上甚至应该是义不容辞的。如果“岔道”和“相撞”之间的相似性是促使人们对“溜冰”得出判断的动因的话,那么我料想如果你去掉“相撞”,而保留“无为”,“岔道”和“溜冰”这三个选项的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把那个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是错误的。4如果人们首先考虑到“岔道”和“相撞”之间的相似性的话,他们的思维会被引向认为“相撞”和“溜冰”的选择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将“相撞”去掉,那么“岔道”和“溜冰”之间的差别将足以使人们认为它们在道德上是不相同的。但如果安格是正确的,既然他认为在“无为”和“相撞”两个选项中加入“岔道”可使人们免于误判,那么为什么在“无为”和“溜冰”的选项中加入“岔道”的选择不能使我们免于误判,不能使我们因此判断将那个胖子推向滑车是可允许的呢?而且,我料想在“无为”,“相撞”和“溜冰”这三项选择的案例中,大多数人会认为在“相撞”和“溜冰”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是错误的。若是这样的话,如果将“岔道”引进到“无为”和“相撞”的选项中能够防止人们误判,那么只将“相撞”引进到“无为”或“溜冰”的二项选择的案例中,为什么不能阻止人们误判呢?总而言之,如果多项选择能防止人们犯错的话,那么选项之间的排列次序对人们的判断应该没有什么影响,但我认为是有影响的。更进一步的说,为什么仅引进“岔道”或“相撞”不能够总是使我们避免误判呢?为什么单独引进“岔道”仅仅有时使我们免于误判(即,当其放在“无为”和“相撞”之间时,使我们免于误判,而放在“无为”和“溜冰”之间时,则不能使我们免于误判),而仅仅引进“相撞”却从来无法使我们免于误判呢?最后,为什么同时引进“岔道”和“相撞”能使我们避免误判呢?我对最后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这并没有使我们免于误判。我们在“无为”和“溜冰”的两项选择的案例中的最初判断是正确的,而引进“相撞”作为一个中间选项会使我们误判,这是由于“相撞”和它两边选项之间的相似性所造成的。因此,我认为引进“相撞”恰恰使我们误判,而不是防止我们误判。所以,我不需解释为什么一些选项的介入使我们不犯错而另一些不能,因为我认为在两项选择的案例中没有错误需要解释。误判是由于引入明显具有相关的相似性的中间选项而产生的。如果你在“岔道”和“溜冰”之间增添选项的话,通过先陈述“岔道”,你可以误导人们相信把那个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是正确的。四、我的观点的一些问题连锁推理可以用来证明一颗小的鹅卵石是一堆鹅卵石,只有一根头发的人不是秃子,4正如安格所认同的,同上,第102页。3并且所有的东西都是蓝色的。在后一个事例中,你可以从一张明显蓝色的纸开始,问人们另一张其颜色肉眼无法和第一张相区别的纸的颜色是否也是蓝色的。用这种方法,你可以引导人们做出这样的判断:青绿色的纸是蓝色的,而且,原则上,明显绿色的纸实际上也是蓝色的。我认为,在“无为”,“岔道”,“相撞”和“溜冰”的多项选择的案例中,你可以引导人们错误地相信将那位胖子推向失控的滑车是可以允许的,甚至是义不容辞的,这和你使人们相信青绿色的东西是纯蓝色的情景没有什么不同。但是,用这种方法使人们做出错误的颜色判断要困难得多,并且即便他们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他们也能够被纠正过来,只要带他们去看一张含有给定颜色的完整色谱的纸片就可以了。为什么在道德判断的案例中,人们会轻易地被引入歧途呢?一旦被引入歧途,他们还可以被纠正过来吗?我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他们可以被纠正,只要让他们看看一个特殊的情景在一个更大的道德风景中的位置。假设某人被诱导,认为将那个胖子推向滑车道德上是允许的。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器官移植”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医生违背一个无辜人的意愿,将其赖以维持生命的器官移植,以拯救另外六个无辜人的生命)来纠正他们的判断呢?为了便于讨论,假设纳粹的实验和特斯克基市(Tuskeegee)的梅毒研究可以获得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的有用的医学知识。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应该引进他们的实验呢?难道违背一个人意愿牺牲他以拯救另外六个人不是错误的吗?即使假定这些实验是获得有益的科学知识所必须的,难道引进这些实验就不是错误的吗?我坚信人们会认为这些事情是错误的。那么,将一个胖子推向滑车这件事在道德上和解剖一个人,用他的器官救六个人的例子难道不是一样的吗?一旦引进所有的证据,人们不太可能认为将胖子推向滑车道德上是允许的,就像一旦看到了整个色谱,那些被连锁推理误导的人们不太可能继续认为青绿色的纸实际上是纯蓝色的一样。我对于“为什么引导人们做出错误的颜色判断比做出错误的道德判断更难”这一问题的回答是:理智的直觉比感知觉更容易被误导。这些直觉可以被如下的连锁推理所推翻:当银行出纳员玛丽选择交出钱款而不是让脸上被洒上水的时候,她并没有受到胁迫;当银行出纳员南希选择交出钱款而不是让脸上泼满醋的时候,她并没有受到的胁迫;当银行出纳员奥尔加选择交出钱款而不是让脸上喷上梅斯毒气的时候,她并没有受到的胁迫;当银行出纳员葆拉交出钱款而不是让脸上喷上沙斯病毒的时候,她并没有受到的胁迫;当银行出纳员昆塔交出钱款而不是让脸上喷上致命的蓖麻毒气的时候,她并没有受到的胁迫。因此,没有任何人受到胁迫,当然,除非她别无选择,但是人们始终可以有其他的选择,就像以上例子所表明的那样。把一个含有模糊的词语(比如“胁迫”)的连锁推理和一个合理的支持如下结论的论证合并起来,比如,银行出纳员可以有其他选择,因而并没有受到胁迫,这一结论很难拒绝。和感知觉的例子不同,除了理智,没有任何其他的来源可以为你提供拒绝这一结论的理由。我们对于什么是胁迫的理解让我们拒绝这一结论:即出纳员在被蓖麻毒气威胁交钱的时候并没有受到胁迫。但是我们的理智也理解连锁推理和另一个支持连锁推理的关于可以有其他选择的论证。所以,在涉及胁迫的事例中,是理智自相冲突;而在涉及蓝色的连锁推理的事例中,是理智和我们关于绿色纸的知觉相对立。在涉及“溜冰”的四项选择的案例中,有一个连锁推理,断定将那个胖子推向滑车是可以允许的。此外,还有一个隐含的论证,该论证认为你应该选择最好的行动,当其他条件一样的时候,制造最少伤害的行动就是道德上最好的行动。给定连锁推理,很难看出“岔道”和“溜冰”这两个选择之间的其它条件不一样。“溜冰”的危害最少。因此,你4应该将那个胖子推向滑车。这里,基于理智的任何直觉,比如将胖子推向滑车是错误的这一直觉,被其他的考虑所压倒,即被连锁推理以及隐含的论证中的理智所提出的理由所压倒。如果“岔道”和“溜冰”之间的其他条件不一样,那么,它们之间道德上相关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呢?这正是安格对那些在两项选择案例中对“溜冰”作出道德判断的人的挑战之处。现在我将转向它们,但是在此之前,我必须声明即使我们不能提出道德上相关的区别,一旦“溜冰”放在器官移植,纳粹实验和特斯克基市实验的语境中,我们就不应该认为将胖子推向滑车是允许的。我们不应该如此判断,就像我们不应该认为受到蓖麻毒气威胁的出纳员没有被胁迫交出钱款一样。安格可以被解释为他想证明我们在相关的两项选择的案例中犯了错误,而如果更多的选择被引进的话,这些错误将被克服。安格认为我们经常把世界看作是由处在一定的情景下(比如说,处于被严重伤害或谋杀的危险的情景下)一定的人们和那些不处于此种情景下的人们所构成,我将后者叫做局外人。他说我们倾向于认为为了防止对所谓的局内人造成损失,将损失强加到局外人身上是错误的。5因此,当在“无为”和“溜冰”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看到了胖子是局外人,因此认为强加损失在他身上以保全绑在轨道上的六个人是错误的。然而,当“岔道”和“相撞”被引进使之成为多项选择的案例时,我们不再把胖子当作局外人。这样,我们表达我们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并且认为把胖子推向滑车减少总的损失是可以允许的。6这种对于所发生事情的描述隐含着对局内人和局外人区别的道德相关性的批评。一个行动的实际道德地位并不取决于我们怎样去看待事物,也就是说,并不取决于我们是否认为某些人是处在同样的情景或不是。如果道德的地位取决于这些,那么行动的道德准则就可能取决于一时的兴致或偏见。安格接下来列出了另外五种因素,道德上它们是无关的,但是却会影响我们在类似于失控滑车这类事件中的判断。我们认为从道德上证明将一个人推向一个物体(就像“溜冰”和“相撞”的选择中那样)是正确的要比证明将一个物体推向一个人(就像“岔道”的选择中的那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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