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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马里兰州财产税税制概况及特点作者:金维生,张超,刘刚作者单位:金维生,张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北京,100038),刘刚(丹东市地方税务局,辽宁,丹东,118000)刊名:涉外税务英文刊名:INTERNATIONALTAXATIONINCHINA年,卷(期):2008,(4)引用次数:0次相似文献(5条)1.期刊论文覃顺梅开征物业税的理论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6)物业税的开征对建立和健全我国财产税体系,规范税费制度,改变不动产税制中以往那种重交易、轻保有的局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物业税的开征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的范畴,公共经济学及房地产经济学为政府课征物业税提供了理论依据,而物业税的开征需要简并税种,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健全房地产估价制度及评税争端解决办法等配套措施.2.期刊论文许风云.瞿富强征收物业税也是技术活——基于批量评税的物业税计税价值评估技术标准研究-城市开发2009(7)物业税实质上是对保有阶段的房地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存量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物业税既是一种国际惯例,也已被我国社会各界所认可.笔者参加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模拟评税地区的物业税计税价值评估技术标准的研究,要使批量评税总体构想得以实现,关键是基于批量评税思路的物业税计税价值评估技术标准的制定.3.学位论文张旭财产税税基批量评估中的特征价格模型分析——以厦门市商业住宅为模拟分析对象2008自2003年开始,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大连等10个省市先后成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物业税的评估近些年来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在国外,批量评估已经成为财产税税基评估的首选。虽然,国内的评估界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已逐步引入了国外的批量评估体系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相关研究和实践,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多种原因,仍有许多相关人士对其不太了解。本文以房地产的特征价格研究为切入点,将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量化,并依此建立对房地产价值批量评估中的特征价格模型理论及其技术应用和过程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解释,试图让有关人士对物业税改革试点中的批量评估理论和应用技术有进一步了解。现阶段的财产税税基批量评估主要是以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大评估基本方法原理作为批量评估的建模基础。特征价格法是国外广泛运用的研究异质性商品属性和商品价格之间关系的方法,房地产作为典型的异质性商品,产品之间在构成使用价值的各个特征之间有明显的差异。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关于批量评估,特征价格模型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次结合特征价格模型的发展历史,理论基础,总结了关于建立特征价格模型中的各个变量选择的情况并对建立财产税税基评估中的特征价格模型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通过对厦门市住宅的实地调查结果,以及挂牌资料数据整合,筛选了一定的住宅特征,模拟对诸特征变量进行了因子分析,对四种模型形式进行了估计,进行了在财产(物业)税税基评估中的特征价格模型的实证分析。4.期刊论文许迪.叶桦物业税悬疑-中国土地2007(12)物业税,一种新的、针对不动产征收的财产税,明年或将走近国人的生活.200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前三季度税收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2008年物业税将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河南、安徽、福建、大连这10个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中的部分城市实施,从而完成物业税由空到实的转变.5.学位论文肖永兰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2008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之后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相应地取消有关税费。2006年10月,物业税开始模拟评税试点,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和重庆被列为第一批试点省市。200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为第二批试点省市。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全国税收工作要点都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的方案。这表明物业税的开征已经提上了中央工作的议事同程。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税种重复设置、计税依据不合理等诸多弊端,内外两套税制不符合WTO体制下房地产税收国际化的要求,这就使得适时开征物业税成了改革房地产税制的重要内容。物业税是一种牵扯甚广的税费体制,对国计民生、社会安定等都有相当大的影响,为了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引导和规范物业税的征纳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向国民开征新税,要开征物业税势必先进行物业税立法,因此物业税的立法成了我国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在撰写过程中采用文献参考法、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结合法、表格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物业税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出发,主要探讨了有关物业税立法权的归属及其立法模式和物业税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立法问题。我国目前实行行政机关为主、立法机关为辅的税收横向立法权属划分模式,税收纵向立法权属划分采用中央集权模式。笔者认为物业税是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地方税,而且关于其课税要素的法律规范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因此其立法权应该归属于立法机关。具体而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个别财产税的立法模式行使物业税立法权,合并现行的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单独收取土地出让金,制定统一的物业税法,规定物业税的基本事项,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税的实施细则。笔者认为物业税的征税对象的界定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普遍纳税原则,营利性的工商企业拥有的不动产、超过法定起征点的城镇居民住宅和农村享受型不动产应全部纳入物业税的征收范围,农民自用房屋暂时不征税,旧房有条件地纳入征税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评估中介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值,使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取发单通知、自行缴纳的征税方式依法征收物业税。本文链接:下载时间:2010年1月5日
本文标题:美国马里兰州财产税税制概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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