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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情况说明书致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局地址致敬启者:本公司SupplyOnAG(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是一家注册在德国的公司。现与一家中国公司服务接受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为“服务接受方”)签订一份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接受方的注册地址是服务接受方公司注册地址烦请贵局参阅下文所述相关内容,据以判定执行该协议中,服务提供方应承担的中国税负。协议复印件附于本税务情况说明书后以供参考。1.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的营业范围是为有关汽车制造业和相关技术行业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服务接受方是服务提供方在中国的客户之一。按照该合同,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具体如下:2服务内容服务发生地服务费模式1:“关联模式”1.主机服务2.电话热线服务中国境外一次性的注册费100美元每年420美元(包括一次技术支持以及一次接入)模式2:“专业模式”1.主机服务2.电话热线服务3.提供在德国的培训(如有需要)中国境外一次性的注册费100美元每年7,920美元(包括无限制地使用技术支持以及接入)服务器以及人员支持均在中国境外,电话热线以及为电话热线服务人员工作的也均在中国境外。培训服务(如果有需要),也将在德国举行。因此,所有的服务完全在中国境外提供。服务提供方以及服务接受方一致同意,任何与合同以及服务提供方相关的中国税负将由服务提供方承担,并由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2.服务提供方的税务情况相关税收法规注释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因为服务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7款:如果服务由中国境内常设机构提供,则劳务收入仅在中国征税。·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5款:如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派驻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满足一定期限条件,则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服务提供方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没有派驻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因此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及预提所得税。按照合同,主机服务以及电话热线服务均在在中国境外进行。因此,所有在中国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应征收营业税。同时,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人员以及技术设备不在中国境内。相关工作人员也不会到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因此服务提供方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上述服务收入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预提所得税。综上所述,服务提供方对于执行该协议,在中国不适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预提所得税。3***希望贵局能对我们所附的服务协议进行审阅。如果贵局同意上述情况,恳请开具免税证明,以便我公司将服务费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希望贵局能对我们的请求做出尽快回复,我们将十分感激。如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此致敬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接受方签章SupplyOnAG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接受方公司盖章SupplyOnAG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箭头标识处的内容由服务接受方完成)
本文标题:致主管税务局致敬启者:本公司SupplyOnAG(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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