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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讲解税政一处章荣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540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3个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3个税种的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营业税实施时间修订背景1、与增值税相衔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在修订增值税的同时,有必要对营业税、消费税两个税种进行修改。2、营业税税制自身完善的需要。3、纳税服务的需要。修订背景修订的总体原则此次修订,总体上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延续性原则。(二)针对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四)统一性原则。(五)前瞻性和弹性原则。营业税的主要变化1、条例的主要变化(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4点)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2、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3点)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营业税的主要变化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1、基本规定(条例第一条、细则第三条细则第九条、细则第十条)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2、特殊规定(细则第十一条、细则第十二条)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细则第十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纳税义务人以上有关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有3个方面:变化一:明确了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十条)变化二:并非都是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如果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话,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细则第十一条)变化三:删除了原细则中“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的规定。此次修改对纳税人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已不适用。纳税义务人准确理解纳税义务人,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的解释在征税范围中讲解)(二)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属于“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也就是九大税目。)纳税义务人(三)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但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征税范围:第一种: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营业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列举征收范围的仍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第二种:依法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的内设机构为本单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这个规定在理解上我们要把握好以下两点:1、必须是内设机构。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2、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征管法第15条.doc纳税义务人(四)必须是有偿提供。细则第三条规定,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但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调整其应纳税额。..\..\链接文件\征管法第36条.doc关联方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义务人关于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下的纳税人界定问题,94年至今下发了10个政策规定。此次修订,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变化:一是经营方式由原先“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修改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二是明确了“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作为纳税人的条件,即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理解此规定,需要把握:1、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2、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对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为承包人。同时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一条)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建筑业分转包行为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将原细则中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劳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写进了新条例。同时为便于应对复杂的经济发展形势,新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其他扣缴义务人。取消过去扣缴义务人的大部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中涉及到的纳税人完全可以独立完成纳税义务,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也增加了其法律责任。(征管法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有很多规定)扣缴义务人理解本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但其未参与提供应税行为,是代理者或受让者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二)只有当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通过代理者与境内受让者结算价款的,代理者才能作为扣缴义务人,否则仍由境内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三、征税范围1、基本规定(条例第一条、细则第二条、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细则第二条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准确理解征税范围:(1)把握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链接文件\税目注释.doc(2)把握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2、关于境内问题。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征税范围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2、将“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调整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使用地原则)原营业税细则境内问题.doc征税范围关于境内外提供劳务行为判定的原则,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强调的是劳务提供方为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强调的是劳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无论劳务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征税范围关于转让无形资产,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对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方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受让方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则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属于境内行为;反之为境外行为。二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关键在于所转让的土地是否在境内,如果土地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征税范围关于销售不动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本条规定,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根据这一规定,判定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属于境内行为,其关键在于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在境内,如果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征税范围对境内的解释,目前争议比较大,尤其是对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在境内也要征税的规定,不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总局已向国务院报告,拟予以免税。另外,境外单位提供的哪些劳务属于境内劳务不好掌握,也无法征管。据了解,对境内的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征税范围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赠与行为的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赠与行为的征税范围从“无偿赠与不动产”扩大到“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2、删除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拟放到《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3、增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视同应税行为的情形。这条规定主要是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政策规定提供依据。征税范围关于赠与适用主体问题,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
本文标题:营业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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