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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主营修筑公路、桥梁,兼营汽车修理、房屋建筑等,同时该单位还成立了一个汽车运输队,并拥有有一个餐厅和一个招待所,餐厅和招待所承包给别人,收取承包费。该公司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该公司之前承包一项修筑过江大桥的工程,工程竣工获得实际收入200万元;•2.其汽车运输大队,取得运输收人10万元;•3.修理部门取得收入35万元,其中专门从事汽车修配收入15万元,另完成零配件销售取得收入10万元;•4.该公司将一部分闲散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获利20万元;•5.将90万元资金借给其下属企业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9万元;•6.账面上反映收到餐厅的承包费为7万元,招待所的承包费为5万元。•根据收入的来源情况,该公司的办税员将建筑工程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纳税,将运输收人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的税率纳税,将修理部门取得的汽车修配服务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及餐厅、招待所承包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纳税,零配件销售收入按增值税纳税,而股票收入没有纳税。在办理申报时,税务机关还发现该公司自己在餐厅和招待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并末计入餐厅和招待所的营业额中,而且在账目上未作任何处理,直接冲抵了承包费用•[问题]假设你作为一名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你将对该公司提出哪些调整建议。•1、本案中该公司的工程收入属于按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纳税的范围,适用3%的税率是正确。•2、该公司的汽车运输收入自然也属于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纳税的范围,应该适用3%的税率。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3、本案中,该公司的修理部门所提供的修配服务与零配件销售收入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同于该公司其他的营业收入。而且,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项目收入都已进行分开核算了,所以分别征增值税与营业税。该公司的零配件销售收入10万元应该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4、本案中,该公司用闲散资金进行股票买卖,就是从事金融商品转让,通过买卖差价获利的20万元也就是营业额。应当缴纳5%的营业税。•5、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下属企业使用,正是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贷款业务,而其作为营业额的利息收入就是其收取的9万元资金占用费,因此应该按金融保险业--贷款税目5%的税率纳税,而本案中办税员将其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纳税显然是错误的。•6、本案中该公司将餐厅和招待所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承包费,即属于租赁业的范围,就其承包费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该公司申报纳税的餐厅与招待所的承包费用并不是餐厅和招待所实际应付给该公司的承包费。该公司在餐厅和招待所用于招待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只是通过打白条的方式支付给餐厅与招待所,账目上未作处理。尔后,餐厅与招待所将这部分费用抵顶部分承包费。从而造成该公司所收取的承包费与应收取的承包费不符。因此,应该就少上缴的承包费用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补征营业税。•【案例二】永成财务咨询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成立,主要从事财务、税务咨询、审计及财税培训业务,并且分别计算业务收入。2009年12月取得业务收入如下:•(1)取得税务审计收入20万元,咨询服务收入12万元。•(2)受锦江集团委托,举办两期财税培训班,取得收入共计10万元,其中包括培训资料费3万元。•(3)为客户代理报税,取得收入10万元。•(4)与当地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一期高级财务人员培训班,合作协议规定的分配方式为:提取的培训收入由会计师事务所开出发票,扣除办班广告费、讲课费、场租费、住宿费、餐费、税金等成本费用后,按净收入4:6分成。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开具发票的金额共20万元,扣除各项成本10万元后,永成财务咨询公司分得收入4万元。•该财务公司办税员申报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应纳营业税=(20+12+10-3+10+4)×5%=2.65万元•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请指出永成财务咨询公司办税员办税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并正确计算应纳营业税。•(1)培训费收入使用税目税率错误。“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而不能按服务业税目征税,期税率适用3%。•(2)培训收入中包含的资料费收入不能从营业收入中扣除。财务公司向学员收取的培训收入中既包括提供培训劳务收入,也包括培训资料的销售收入,属于营业税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3)从会计师事务取得的分成收入计税错误。合作办班取得的全部收入,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开票,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就其全部收入统一计算缴纳营业外汇。财务公司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培训费分成收入不是财务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财务公司取得的已纳税的培训费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12+10)×5%+10×3%=2.4万元•〔案例三〕某宾馆6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收取的客房收入100万元。(2)免费为一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标准间每天房价120元),其代价为该公司为宾馆免费提供一批价值相当的灯具和室内装饰画;合同期限为1年。(3)宾馆附近设一美容美发厅(单独核算),本月收入2万元。(4)洗衣房为客人洗衣收取的费用0.4万元。(5)代客人预订机票、火车票收取的手续费0.4万元。(6)集团公司召开业务会议用宾馆会议室2天,住用客房10间共住用3天;会议室租金每天300元,住用的客房每天200元,此项费用冲减宾馆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用。根据发上业务,5月份宾馆交纳的营业税为:100×5%+2×5%+(0.4+0.4)×5%=5.14(万元)•你作为税务机关的核查人员请代为查处该宾馆的纳税问题。•〔案例分析〕税务机关经查账核实认为该宾馆计算应纳营业税有以下错误:•(1)免费为一公司提供一间客房,对方免费提供宾馆一批灯具和装饰画属于以货易货行为,应计销售,计算营业税。•(2)集团公司开会使用会议室及客房的费用实质是宾馆营业收入,不能因冲减管理费而不计征营业税。•应按以下办法调整:为某公司提供客房本月收入=120×30=3600(元)集团公司用房收入=300×2+200×10×3=6600(元)应交营业税=(100+0.36+0.66)×5%+2×5%+(0.4+0.4)×5%=5.191万元所以6月份宾馆应交营业税为5.191万元,少交税0.5万元,应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偷税处罚。•【案例四】北京市魏公村小区某邮局在2009年2月取得收入如下:•(1)邮政业务收入5万元,包括传递各种函件、包裹、汇兑等业务;从事快递业务取得收入2万元。•(2)报刊发行业务收入3万元。•(3)发行纪念邮票取得收入1万元。•(5)电报、电传、长途电话,销售收入4万元。•该邮局以上业务统一核算。由于该邮局的会计被临时抽调,参加业务培训活动去了,新顶替的会计对业务不熟悉,因此,2月份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1)邮政业务收入、发行纪念邮票和电报电传、长途电话,电信物品销售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本月应纳营业税额=(5+2+1+4)×3%=0.36万元•(2)报刊发行业务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纳增值税=3×17%=0.51万元•分析:该邮局计算的应纳税额不正确。•对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收入应纳营业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代理性质的,是代理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取得的收入业只是代发行报刊所取得的手续费性质的收入,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却是经营行为。•应纳营业税=(5+2+3+1+4)×3%•【案例五】2008年11月,甲公司发生以下业务:•(1)对年初销售并已经交付使用的某软件产品进行维护,取得技术服务费5万元。•(2)经境外乙公司许可使用某项商标,本月向乙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万元。•(3)以某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该专利技术的账面原值为50万元,评估加之为80万元,双方同意以75万元的价值作价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4)转让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600万元,该宗土地系于2007年11月份接受丙公司抵债时取得,抵债时该宗土地作价500万元,2008年11月其账面余值为490万元。•(5)本月1日其将承租后空置的一层办公楼转租给丁公司,收取转租租金12万元。甲公司承租此层办公楼的月租金为10万元。•要求:计算甲公司本月应交缴纳的营业税。•(1)软件维护服务费应缴纳营业税=5×5%=0.25万元•(2)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10×5%=0.5万元•(3)投资入股应缴纳的营业税=0万元•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4)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600-500)×5%=5万元•(5)转租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2×5%=0.6万元•(6)11月应缴纳的营业税=0.25+0.5+5+0.6=6.35万元【案例六】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收入4500万元;销售成本2000万元;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80万元。(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研究新产品费用40万元。(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非金融机构借款1年的利息50万元,年息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含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7)投资收益18万元,系从直接投资外地居民公司而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和国债利息1万元。(8)该企业账面会计利润62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提示: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1)营业收入=4500+300=4800(万元)•(2)广告、宣传费限额=4800×15%=72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20-720=100(万元)•(3)业务招待费税前标准1=4800×5‰=24万元•税前标准2=50×60%=30万元•调增增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4)新产品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扣,调减所得额=40×50%=20万元•(5)财务费用利息超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10%×(10%-6%)=20万元。•(6)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罚款可以列支,但行政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7)捐赠扣除限额=628×12%=75.36万•捐赠未超限,不用调整•(8)投资收益18万元是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9)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20+20+1-18=727万元•(10)应纳所得税额=737×25%=184.25万元•【案例七】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答案】(1)利润总额=5600+800+40+34+100-4000-660-300-760-200-250=370(万元•(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
本文标题:营业税实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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