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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企业纳税应对策略教师简介杜秋娟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多年税收理论实践经验。主要著作联系方式Tel13918225551Emaildqj970425@163.com第一章概述一、试点二、改征三、结构性减税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地。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2012.7.27中国税务报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市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万户,一般纳税人4.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2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减少税收4.9亿元,降幅为40.0%。•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7.3亿元,剔除即征即退企业后,按增值税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比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减少4.24亿元,其中约3万余户企业税负下降,其余近1.5万户企业税负有所上升。非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税【2012】71号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时间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交通运输业1.交通运输业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2.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3.服务业(部分)企业,您准备好了吗?1.自身经营范围的评估;2.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3.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4.发票的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的改变;5.上下游供应链的影响;6.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发展机遇等。第二章“营改增”主要政策分析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9.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5号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6号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4号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2号公告)1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1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16.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17.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应税服务三、税率和征收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六、税收减免七、征收管理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提示:纳税人身份转变,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您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水岭:年应税销售额500万(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税负降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专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是否增加具有不确定性,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泛欢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65号公告)(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该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确认等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14号)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项(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财税【2012】71号废止)例2-1一家规模不大的汽车租赁公司(注册地:北京)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止2012年5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参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3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符合《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全额÷(1+3%)。承上例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3.扣缴义务人分析:主要涉及现有的售付汇出证业务的部分劳务。4.合并纳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财税【2011】132号2012年32号公告目前仅东航一家。提示:对于同时在试点地区以内及试点地区以外的公司来说,建议尽可能将固定资产、存货、劳务采购等可能获得进项发票的业务纳入试点地区,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境内境外提供试点应税服务支付款项二、应税服务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制造、销售等)金融、电信业、建筑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的大服务业中剥离,融入增值税中,对税务机关、企业提出新的课题。二、应税服务1.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如: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认证上海市技术质量认证中心收取的认证费用。二、应税服务2.在境内财税【2011】111号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例2-2松田(东京)公司2012年2月为松田(上海)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松田上海公司向日本支付咨询费折合人民币50万元。上海公司提供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咨询业务属于集团公司运作服务,松田(东京)公司提供的服务活动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问题:是否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境内境外提供试点应税服务支付款项分析:服务贸易售付汇出证业务关于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劳务税部分营改增之前均征收营业税,之后诸如信息系统服务、商标费支付等将改为征收增值税,且允许由境内负有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较过去缴纳营业税的做法税负降低。提示: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试点地区X物流公司2012年3月为Y公司提供免费仓储服务。分析:如纳入试点应税服务,原有的无偿提供劳务在营改增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三、税率与征收率1.税率试点前试点后原营业税纳税人3%,5%试点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11%-研发和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6%-文化创意服务6%-物流辅助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鉴证咨询6%三、税率与征收率1.税率试点前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13%,零税率试点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11%-研发和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6%-文化创意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鉴证咨询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零税率三、税率与征收率2.征收率试点前试点后原营业税纳税人3%,5%试点小规模纳税人3%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制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总体降低。四、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性规定(1)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2)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扣缴税款(1)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一种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与原增值税条例与实施细则的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形式上基本相同。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分析:改为增值税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尽能获取抵扣凭证增加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同时,您可利用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势拓展新的资源。两大改变:①财税【2011】110号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②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对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做出进一步解释,其计税方法与现行增值税的货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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