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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函[2007]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凡使用省局征管软件的市,自2007年1月份起,推行《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未使用省局征管软件的市,由相关市局按申报表的内容自行修改,推行时间可适当延迟,但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3月份。申报表由各市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并发放给纳税人使用。二、在总局未制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附表之前,从事上述行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只填报主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为其附表。三、在总局《办法》规定表格基础上,增加了《营业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对表格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表格详见附件。四、各市要准确掌握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明确表间信息的逻辑关系,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培训和辅导,确保其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并按期缴纳税款。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附件: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3、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6、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7、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及填表说明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9、营业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二○○七年一月八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1月9日印发校对:宋永波印20份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5〕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附件: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三、申报期限纳税人应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四、罚则(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附: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3.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6.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7.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主题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5年12月30日封发校对:流转税管理司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本文标题: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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