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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营业税纳税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下列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税款:•1.在中国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税目:按照不同的经营业务,营业税分行业划分为9个纳税项目。交通运输业——3%下设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五个子税目建筑业——3%下设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五个子税目。金融保险业——5%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及经批准设立的进入保险机构邮电通信业——3%设邮政、电信业两个税目文化体育业——3%下设文化、体育业两个子税目娱乐业——5%—20%下设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等六个子税目服务业——5%下设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等八个子税目。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纳税人筹划方法•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并原来独立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使其原发生在境内的业务转移到境外,以减轻税负。•1、通过纳税人之间的合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2、将境内的业务转移到境外兼营行业的纳税筹划•1、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如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2、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劳务的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3、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有应税劳务又涉及销售的。依据主业来决定是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筹划思路与上述相同•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一保龄球馆对外提供娱乐服务。某年10月份,该宾馆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80万元,餐厅收入20万元,保龄球项目营业收入50万元。该宾馆所在地娱乐业税率为18%,服务业税率为5%。•如果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兼营项目,则宾馆客房、餐厅收入与保龄球收入一并计税,并且按两个营业项目中税率最高的娱乐业计税。•应纳营业税为:(80+20+50)×18%=27(万元)•如果该宾馆分别核算,客房、餐厅收入与保龄球收入应分别核算,则分别按各自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计算缴纳。•应纳营业税为:(80+20)5×%+50×18%=14(万元)•显然,将营业项目分开核算,可使该宾馆节税:•27-14=13(万元)。计税依据的筹划•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建筑业计税依据的筹划•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1、从事安装工程作业,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可以由建筑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同时收取安装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2、合作建房,如果是合营的形式进行的,可经免缴营业税,如果是建房后进行分房、的,出让土地的一方需要以土地的出让金交营业税。•二、酒店业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等,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只是能针对所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所以在与客户签协议时,可以为客户代收水电等费用,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2月份,该企业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如下两种方案:•第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60000×5%=8000(元)(其他各税忽略不计)•而该企业提供给公司的水电费,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金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缴纳增值税:•7000×0.45×17%+1500×1.28×13%=785.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8000+785.4=8785.4(元)••第二,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帐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2670元,电费收入4760元。•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52570×5%=7628.5(元)•增值税:•(2670×13%+4760×17%)-785.4=370.9(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628.5+370.9=7999.4(元)•两种方案税负相差:•8785.4-7999.4=786(元)•第二个方案优于第一个方案,最终企业选择了第二个方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三、服务业计税依据的筹划•主要是通过分解计税依据达到减税的目的•四、租赁业计税依据的筹划•包括经营性和融资性租赁,其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业务统一交营业税,而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不转移的交营业税,所有权转移的交增值税。•例如:2006年8月,A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增加一条自动化流水线,而该市的B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生产线。B银行设定了2种方案,分别如下:•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B银行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B银行购买到此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借款利息15万元。•B银行在两种方案下的各项税负和总收益计算如下:方案一:应纳营业税:[(1200+10)-(819+20+15)]×5%=17.8(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8×(7%+3%)=1.78(万元)•应纳印花税:1200×0.5÷10000=0.06(万元)•B银行所获利润为:1200+10-854-17.8-1.78-0.06=336.36(万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1×(7%+3%)=5.1(万元)•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1‰,所以应纳印花税:1020×l‰=1.02(万元)•B银行所获利润:1020+200-854-51-5.1-1.02=308.88(万元)•由此可见,B银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税负更轻,综合收益更高。•工程承包适用的税率的筹划•工程分包后按余额作业营业额交营业税,但是如果总承包商没有签定建筑承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则按服务业交5%的营业税。•如经过投标,华建集团承包建筑菜市东方小区,小区建成后,华建集团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建筑费352万元。华建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将小区的天然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分别转包给林安天然气管道公司和市下水道修缮公司建设,并分别支付价款27万元和25万元。则华建集团承包该小区的营业额为:352万元-(27+25)万元=30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为:300万元×3%=9万元当然,转包部分应缴营业税由华建集团负责代扣代缴。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例如,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并签有承建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1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200-100)万元×3%=3万元A施工企业负责代扣代缴B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为:100万元×3%=3万元如果A施工企业承建该厂房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则其承包收入应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加重。当然不签合同,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印花税数额比营业税的增加为少,则企业宜在承包时选择签订合同,反之,企业在承包时不宜签订承包合同。
本文标题:营业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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