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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难点解析及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分析主讲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第一讲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难点解析一、涉税总框架图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的非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建筑业(不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税率为11%。(财税[2011]110号)第二条)(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税[2011]111号)的第十二条规定)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五)财税[2011]111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的二种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2)动漫企业。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财税[2012]53号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3%征收率),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规定)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的行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目前,在上海试点,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的行业而且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的行业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的行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的行业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的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的行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的行业(三)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四)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五)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六)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一)试点地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混业经营的增值税处理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分析1某企业兼有货物销售、出租车业务、设计服务,当期共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且未分别核算,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从高适用销售货物17%的税率,则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117÷(1+17%)×17%=17万元。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二)试点地区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二)试点地区发票使用规定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二)试点地区发票使用规定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4、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二)试点地区发票使用规定5、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二)试点地区发票使用规定6、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三)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四)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如何进行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也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规定:1、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2、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2)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3、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附1),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附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四、试点纳税人与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间的涉税难点处理6、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
本文标题: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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