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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解读与应对刘玉龙博士、博士后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副教授一、增值税的沿革•(一)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提出:——营业毛利税•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的亚当斯(T.Adams)首先提出•营业毛利就是销货额减进货额后的余额,与现在的增值概念相近。•正式定名:1921年德国资本家西蒙斯(C.F.V.Siemens)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并详细阐述这一税制的内容。•推行:1950年代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开始。•法国在实行增值税之前,实行的是全值流转税即周转税。于1954和1955年在对中间产品免税的基础上对周转税作了进一步改革,把对全值征税改为对增值额征税,即对厂商购进的投入品中所含的前一阶段税收予以抵扣,分阶段全面引入增值税的税收模式并取得成功。•增值税在法国实践成功后陆续被许多国家借鉴采用,形成用增值税代替传统流转税的世界性税制改革运动。(二)我国增值税的发展•1984年,引进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1994年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制度•——当时中国经济正处于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状态,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具有刺激效应,与当时实行的紧缩政策不一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能够抑制投资需求,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2003年,“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被第一次写入党的文件。至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开始启动。•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两方面的目的:一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二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特点:非完全消费型增值税,增量抵扣•2007年5月,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国家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8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严格说,还是非完全消费型增值税:小汽车、游艇、摩托车、不动产(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012年开始,在上海实行增值税范围的改革,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推向全国(三)增值税在世界的现状•1、征税范围不断扩大•2、税率结构越来越简单,且呈现低税率发展的趋势•3、多种税收优惠•4、税收征管手段越来越先进国外增值税改革的趋势•1、增值税政策越来越趋向一致•——征收范围越来越广,农业、不动产、劳务(金融保险业除外)不断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档次越来越简化,一般是一档标准税率再加上一档低税率•——扣税越来越彻底,凡是纳税人应税货物所消耗的外购项目,一律允许扣除•——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如日本等)实行以账簿为基础的增值税•2、征管的手段越来越先进•——许多西方国家,增值税的征管都实现计算机化。•在纳税人注册时,需将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方式、规模、地点、法人代表和税款报缴方式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配发纳税人识别号。•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期自动向纳税人邮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时申报或缴纳税款,计算机管理系统将自动向纳税人发出催款书。•3、稽查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增值税的稽查。•一方面不断充实增值税稽查队伍,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稽查能力•经合组织成员国:稽查人员一般占全部税务人员的40%~50%左右;•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增值税的稽查手段•纳税申报期终了后,计算机稽查系统将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与其注册的经营地点、方式、所属行业以及以前纳税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如果申报情况异常,则列为重点稽查对象,由稽查人员下企业进行深入检查。对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进行全面交叉稽核,只有当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存在疑点时,才向销货方进行核对•4、小型纳税人的征管问题越来越突出•许多国家都规定有起征点,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可以不注册,享受免税照顾,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和征收成本,对于超过起征点但经营规模又不太大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纳税人自愿选择),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四)我国增值税的现状•1、抵扣范围:非完全消费型增值税•2、征税范围:•3、税率结构•4、税收优惠(五)我国增值税的未来•李克强——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增值税的扩围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扩围包括两个方面:•1、抵扣范围的扩大•2、征税范围的扩大——建筑安装业、金融业•3、纳税人负担的综合考虑•——均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负担;均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二、营改增后:地税局向何处去?•营改增——表面只涉及两个税种,即增值税扩大范围和营业税退出•实质——影响到整个财税体制•——营业税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逐渐被增值税取代,现行的分税制可能在归属关系发生变化之后做出调整,增值税分享体制被打破,势必对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格局提出新的改革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税务系统被“一拆为二”,形成地税、国税格局,一直延续至今。•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加占全国总税收的40%以上,增值税是国税的主要税种,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从全国范围内看,绝大多数省份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都较高,特别是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服务业的占比更大。•——关税、消费税、从央企征收的所得税都成为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归国税(海关)征收。•——营业税及另外一些征管难度较大的零散税种•——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房地产等是营业税的主要内容•在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改革中:•“收入分配关系不变”这是基本原则•而且试点行业目前是1+6•老的营业税体制下,九大类缴纳营业税企业中的一小部分,暂时还不会影响地方政府特别是地税部门的地位。•(一)地方税收体系的重建•1、事权范围的划分•公共财政框架下,有多少事就用多少钱•——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和事权•2、地方税种体系的设立•营业税全部改增值税后,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主体税了,而政府要有独立的收入来源,寻求收支平衡,就必然要重建地方税种——房产税试点可能要扩大•3、税收收入的划分•——调整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对其他共享税种同时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扩大地方的分享比例,或者把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方税,同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统筹考虑各个税种,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重新设定中央税与地方税。(二)对地税部门的影响•但是,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未来可能金融业也会纳入•——影响扩大到全国范围,涉及所有行业•带来问题:•——地税部门的征缴范围如何确定?•——地方财政收入如何分成?•按照改革思路,一旦营改增,原本归地税系统征收的营业税变成国税系统征收的增值税,地税第一大税种全部成为营业税后,地税的去留将成为问题。•一旦营业税大部分的税目改征增值税了,地税部门征管范围会越来越小,国税、地税合并将成为趋势——今年两会期间放风国地税合并是试探•——营改增过程中,国税比较主动国地税的合并•思路一:•地税部门的业务可以一分为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业务合并给国税,同时,原来在地税系统收取营业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考虑合并过去•——与地方财政和地方收入有关的比如社保费、个人所得税与基金等地方税费可以合并到地方财政系统,与此相关的税务人员也可以一并安排过去•—地税作为同级财政的一个部门•思路二:•直接把地税合并到国税,所有的税全部由国税征税•比如,地方社保有一半是社保部门收取,另外一半是地税代收—国税可以完成代收任务三、营改增:背景•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生产企业(增值税)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期推广期服务业(营业税)信息服务…广告业…销售期运输业…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按7%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服务业出口有利于减轻税负——短期是利差,长期是利好生产企业(增值税)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期推广期服务业(营业税)信息服务…广告业…销售期运输业…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优点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货票抵扣的制度,即允许抵扣销项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相关政策及文号•1、《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后续的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8号)•3、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第71号)•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第5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3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33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7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5号)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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