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课程名称《中国税制》
第三章消费税会计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第三节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第四节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内涵1、概念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2、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正确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调节分配,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与增值税的关系是与增值税配套设置的税种;前者的征税范围是后者的征税范围中的一部分,凡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一定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内税,消费税是价外税;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具有特定性寓禁于征考虑的因素向富人征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税率具有较大差异性4、课税方法具有多样性三、消费税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四、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个税目五、税率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六、税收优惠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算三种计税方法:从价计税法从量计税法复合计税法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1、企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销售价款+价外费用注意: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除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应计税【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生产小轿车含增值税销售额为70,000元,收取运费10000元,收取3个月期限的包装物押金10000元,本月购进原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28000元,计算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要纳税。问:如何纳税?【案例】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将自产轮胎无偿赠送给客户,无同类货物售价,成本为3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项业务应纳的消费税额为多少?是否需视同销售收取增值税?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义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这是委托加工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的区别标志。委托加工环节应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扣除的适用范围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案例】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毕,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不含税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4、进口应税消费品征税1)纳税环节:报关进口环节2)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一: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公式二:应纳消费税=进口数量×适用税率公式三: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进口数量×适用税率【案例】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到岸价为150000元,应纳关税税额为3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额。二、复合计税办法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量×单位税额适用范围: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三、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扣除1、应具备的条件:从工业企业购进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适用范围:【案例】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多少(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当月用外购烟丝生产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则该企业本月实际应纳多少消费税?(卷烟消费税税率45%,单位税额150元/标准箱)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1、基本规定:与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规定一致2、不同之处退税率:按应税消费品国内的适用税率确定外贸企业——既免且退三种退税政策生产企业——只免不退的适用范围商贸企业——不免不退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一:应退消费税=购进价格×适用税率公式二:应退消费税=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公式三:应退消费税=购进价格×适用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案例】某外贸企业从日化厂购进护肤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30万元,直接出口离岸价为200万元,计算应退消费税和应退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8%,增值税退税率为13%)3、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处理外贸企业:进口时免税的,须及时申报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进口时免税的,待转为国内销售时再补缴消费税第三节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生产金银首饰:零售环节2、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或移送使用环节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二、纳税期限同增值税三、纳税地点1、自产自用和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核算地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所在地或委托方所在地(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时)3、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地4、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改变经营方式,寻求消费税最佳方案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税法列举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经济生活中起着特殊的调节作用,所以征收的刚性比较强。但是,如果对消费税有关政策进行具体研究,我们就可以发现,通过一些具体的经营方式的变化,也可以影响税收负担。自产自销消费税高于委托加工《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个规定,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加工生产方式之间作出选择。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研究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各条款之间的弹性。这些规定提示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生产方式的选择而降低税收负担。比如,地处某市郊区的长江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酒厂如何组织这笔业务的生产?该厂的负责人知道在不同的生产运作方式下财务成果也不同,于是请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专家小李为其进行筹划。税务专家小李根据白酒生产过程以及税负变化特点分析了不同生产方式下税负情况,提出两个操作方案供企业决策者决策。方案一,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长江酿酒厂将酿酒原料交给另一白酒生产企业A厂,由A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长江酿酒厂从A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以合同协议价格直接销售。当长江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250+220)÷(1-25%)×25%+10×2×0.5=166.67(万元)。方案二,由长江酿酒厂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假设由长江酿酒厂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A厂的加工费,即为220万元。该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25%+10×2×0.5=260(万元)。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自行生产要比委托加工多支付消费税93.33万元。委托加工收回自己缴税高于代扣代缴有的纳税人在委托加工环节不愿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希望将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销售时一并缴税,更有甚者收回销售后也不缴税。其实,以税收筹划的眼光来看,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通过对这个规定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做的结果怎么样呢?我们仍以上例来分析。如果由A厂代收代缴,则当长江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66.67万元。如果长江酿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A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长江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则长江酿酒厂就应以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为:1000×25%+10×2×0.5=260(万元)。两者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缴税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93.33万元。筹划点评利用不同的生产方式,可以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流转增值率大,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大,其应纳消费税多。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消费税税负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作为委托加工企业而言,应该主要要求受托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才是上乘的选择。第四节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账户设置消费税是价内税,不实行税款抵扣。依据这一特点,会计处理只需对应缴纳以及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核算,为此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其贷方登记纳税人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消费税;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纳的消费税.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会计处理(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会计处理(四)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五)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既要确认会计收入又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视同销售: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样品、奖品、集体福利等,不确认收入只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按规定应纳的消费税: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等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应纳消费税: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合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应纳消费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受托方的账务处理:1、受托方在收取加工费、辅助材料费时是增值税纳税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同时在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毕,交货时,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扣代缴义务
本文标题:课程名称《中国税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54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