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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银行南京地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解读与相关税收政策2《江苏银行南京地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为规范费用支出管理,进一步明确费用审批流程,严格审批权限管理,细化费用报销中合规要求,对原《江苏银行总行及南京地区支行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于2012年3月颁发了《江苏银行南京地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3《江苏银行南京地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分成六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第三章财务借款规定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4《江苏银行南京地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二章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5第二章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费用支出实行审批和审核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费用审批:是指对费用的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批,对是否进行费用开支具有决定权。费用审核:是指对费用的合规性、限制额度、流程要求进行审核,对支出事项是否列入计划、是否符合财务、税收规定、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批手续等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拒绝或要求补充材料。6第二章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人事费用由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根据规定报行领导批准后执行。7第二章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业务费用1.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费用开支,由部门总经理室成员审批。2.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费用开支,由部门总经理室成员双人审批后,须经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室成员加签。8第二章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3.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费用开支,由部门总经理室成员与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成员审核签字后,报部门分管行长审批。4.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费用,由开支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申办,计划财务部会签,并报部门分管行长和分管计财行长审批。10万元以上费用还需由行长进行最终审批。9第二章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非日常性费用开支(除满足日常业务需要的摊销性支出、邮电费、水电燃气费、印刷费、公杂费、差旅费、税金、监管费等费用之外),须预先采用签报方式,按上述流程,经审批同意后实施。10第二章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业务费用开支如事先有行领导批准的签报、文件或盖有行章对外签订的合同,且实际费用支出事项与提供材料一致(不涉及项目内容变更)、实际支出金额未超过原预算额度的,报销时由部门总经理室成员审核签字,并将相关材料附后。11《江苏银行南京地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三章财务借款规定12第三章财务借款规定日常公务费用支出提倡员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特殊事项必须借款的,按“借款单”要素逐一填列齐全。江苏银行定制借款单-第1联.jpg日常公务费用支出提倡员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特殊事项必须借款的,按“借款单”要素逐一填列齐全。江苏银行定制借款单-第1联.jpg日常公务费用支出提倡员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特殊事项必须借款的,按“借款单”要素逐一填列齐全。江苏银行定制借款单-第1联.jpg日常公务费用支出提倡员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特殊事项必须借款的,按“借款单”要素逐一填列齐全。江苏银行定制借款单-第1联.jpg13第三章财务借款规定借款审批权限:1.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借款由部门总经理室成员双人审批,只配备一名总经理室成员的需增加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室成员审批。2.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借款,由部门总经理室成员与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室成员审核后,报部门分管行长审批。3.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借款,除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外,须报分管计财行长进行最终审批。14《江苏银行南京地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15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与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发生费用,须提供印有税务监制章,加盖含有税务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内部收据等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doc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收费性项目,须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报销凭据。16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备,抬头须写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全称,同时要具备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要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doc17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原始凭证开具必须内容无误。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及摘要不得更改,更改者无效。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者无效。原始凭证出具人所开票据必须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所开项目内容不得出现“礼品”字样。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oc18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原始凭证附件要求单项业务金额超过5000元(含)以上垫付款项,报销时,必须提供与发票相对应的报销人刷卡单作为报销凭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doc19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房产修理项目需要预付款项的,应提供合同(协议)、工程预算书等,付款的金额、时间须与合同(协议)一致。报销时,必须提供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以及工程决算书和工程验收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ht20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经营性租赁房产租金支付,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业务专用发票。租赁房产托收水电费,应注意发票抬头为我行。共用水电费分摊,报销时需提供分割单和已缴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并在签订租赁合同中明确。21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会议费报销需附会议通知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费用标准等,并附“会议费”、“会务费”发票。证明材料列明的费用项目,不应出现礼品、餐费支出,会议费的后附票据中也不得混入餐饮、娱乐场所及风景点门票等招待性质的支出。委托其它单位办理的,应在费用项目中填写“代办会务费”并附代办会议合同。22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差旅费报销需将相应证明材料(如检查通知、会议、培训通知等)附后,如无证明材料,须在出差事由处详细注明,不得简写如“×地出差、出差”等。江苏银行定制差旅费用报销单.JPG23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应附供货方盖章的明细采购清单和我行的货物验收清单及验收人签字。24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报销时涉及对外付款的,收款人名称需与原始票据发票专用章名称一致。25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采购部门购置物品(如固定资产、电子设备、低值易耗品、配件耗材、办公用品等),均要求入库保管,由采购经办人以及仓库保管员签字确认,在费用报销时作为附件,费用核算先记入管库部门。使用部门(经营机构)领用时,填写资产(物资)领用单,由领用人签字确认,管库部门按月将领用物品分部门(经营机构)汇总,填制“费用分部门核算表”,并附所有部门(经营机构)资产(物资)领用单,交计划财务部进行分部门(经营机构)核算。实行统一配送的物品,需求部门(经营机构)经办人员在收到货物时应严格验收把关并维护到货单,采购部门审核并打印到货单,由需求部门(经营机构)经办人员以及采购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在费用报销时作为附件。到货单、资产(物资)领用单必须由财务管理系统打印产生,手写或人为涂改无效。26第四章费用支出报销规定江苏银行定制费用报销单.jpg27《江苏银行南京地区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五章罚则28第五章罚则严格禁止下列行为:采用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费用预算管理、费用审批权限或集中采购管理。提供虚假票据套取费用指标;涂改原始票据骗取报销款项。以各种名义包干指标、虚列费用、套取现金等用于个人奖励或福利。外部监管部门以及内部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上述行为比照《江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29相关税收政策简介30税收政策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31税收政策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32税收政策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3税收政策职工福利费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htm34税收政策教育经费《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5税收政策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36税收政策工会经费《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7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8税收政策保险费支出《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htm39税收政策《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0税收政策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员工出差支付的航空意外保险费凭正规保险费发票可以税前列支。但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得税前扣除。41税收政策《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2税收政策《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43税收政策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44不当之处请多指教
本文标题: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与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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